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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有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_公权在医患纠纷中应有利于医患之间的信任

发布时间:2019-06-30 03:58:51 影响了:

  建立和谐医患关系,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其中,国家公权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不久前,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简称《护医通告》),将对在医疗机构内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等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应当说,这一举措对于维护和促进医疗秩序是一件好事。但在法理上,两部门的做法有待商榷。
  从国家机关看,卫生部属于医院的主管部门,医院的硬件、人员、管理,包括设置等等都由卫生部门管理。面对越来越严峻的医患纠纷,卫生部作为中国管理医疗行业的最高行政机关,应当更多地从国家卫生管理中找办法。事实上,中国医疗纠纷的根源是医疗资源的分配不公,及在此基础上的医疗卫生市场化。民间有一句口头禅——百姓头上三把刀:教育、诉讼和医疗。不管这话是否全面,但医疗现状在普通民众生活中的严峻性是共认的。建设和谐医患关系,固然需要社会特别是医患双方互相理解,但更主要的是改革目前这种不符合社会公益精神的医疗体制。在医疗资源分配不合理的条件下,当面向大众的医院普遍把利润当作医务工作的首要目标之时,我们的医生就难以真正把病人当作亲人,也不可能用爱心和温情去对待每一个病人。因此,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国家卫生管理部门要拿出合理的措施和办法,通过卫生行政管理改革,提升卫生行业的服务水平和敬业精神,并以此推动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但从《护医通告》来看,卫生主管部门给人一种把公安部门拉到医患纠纷中来为医院助威的感觉。
  但公安部门介入医患纠纷并不合理。《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立法法》第九条还作了进一步的限制:“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该法还强调:“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对公民人身自由等有处罚的权力,但没有设定和规范的权力。事实上,患者家属在医疗机构内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等行为,属于治安处罚法所调整的行为,并已经由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完全可以根据法律,对某些患者家属在医疗机构内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等行为实施治安处罚。但公安机关处理类似问题一定要秉持中立,要有利于医患双方的理解和信任,不能动辄将医患纠纷矛盾方作为治安处罚的对象。
  特别是,在医患纠纷中,患者是弱势方,医院是强势方。不仅因为医疗机构是法人,而且由于信息、医疗资源的不对称等,都导致了患者一方的弱势地位。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应当秉承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即限制强势方,保障和维护弱势群体的平等权利。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举证责任倒置”就体现了这个精神,故这一解释被称为我国司法的一大进步。但现在两部门的《护医通告》给人的感觉不是如此。在医患纠纷这一对矛盾中,本应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受侵犯、体现公平正义的政府部门,却有“护强”的感觉。诚然,患者家属在医疗机构内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等行为是一种不文明行为,不利于医院的秩序,法律已有所调整,即使包括在医院就医的病人和社会公众也不会认同这种行为。但医院主管部门在这个纠纷中,要有自责的精神和勇气。中国医患纠纷中过多的矛盾和冲突,根本上是中国现有卫生体制造成的。医疗资源分配的不公加上医院逐利的公开化、普遍化,与现今中国的医患纠纷有密切关系。在这一前提下,加大医疗体制改革的力度,通过医疗体制改革缓解医院和患者的矛盾,促进医患双方的信任,提升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精神风貌,是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和道义责任。但《护医通告》很可能给人另一种感觉。就像两个孩子打架,一方家长看到后,先把人家孩子打一顿,其中立性不够导致的公平性缺失不容忽视。
  必须强调,解决医患纠纷,在立法上加大医疗机构的行为风险才是现代法治的正道。不仅因为医院是强势,还因为把法律的风险之砣压向患者解决不了问题。患者去医院的目的是求医看病,但在一个医疗资源分配不公,加上医院公开、普遍逐利的医疗环境下,法律的风险之砣压向患者只能增加患者的痛苦,并不能真正解决医患纠纷。反之,加大医院的法律风险,有利于促进医院的体制管理,强化医生的责任心和医德,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医患纠纷。因此,法律风险之砣压向医院才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救死扶伤是医院的天职。医院应当把挽救和关爱人的生命作为第一追求。一个尊重生命、热爱生命的医院,一个视病人的生命和健康如自己眼睛一样的医生,没有任何理由不获得社会的尊重。反之,我们的医院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不能以条件差、市场经济等为理由,来减弱和降低救死扶伤的精神追求和人格力量。医院行政管理部门更不能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来为医疗部门的不负责任行为推托。因为所有的推托只能进一步弱化医院救死扶伤的精神追求和人格力量,从而进一步加重医患纠纷。
  在这个意义上,舆论将《护医通告》称为国家出拳整治“医闹”虽不妥,但却反映了这个通告在法治理念和导向上的缺陷。卫生部是我国医疗机构的管理机关。面对中国的医疗已经成为悬在百姓头上的“一把刀”这一现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痛下决心革除这把刀才是。现在这把刀未除,卫生行政部门又联合公安机关加大了医患关系中患者一方的法律风险,显然不利于促进医患之间的信任。一方面,在医患纠纷中,仅仅“护医”是不够的。事实上,现行中国的医患矛盾,根源于医患之间越来越大的不信任。从医院方面来说,卫生部联合公安部发布针对医患纠纷中患者一方的惩罚性规定,是为了平息医生对越来越恶化的医疗环境的不满。但如果没有医疗体制上的根本性变革,仅凭这一纸通告根本解决不了目前日益蔓延的医患纠纷中的暴力。而这些暴力因素的存在,可能迫使越来越多的医生因为恐惧而离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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