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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201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9-07-02 05:42:24 影响了: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8年第10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于按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月生产经营收入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月生产经营收入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并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3%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实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对开具发票金额达到按次征收增值税起征点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对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7日

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二、对于按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通知》的规定,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如果月度生产经营收入20000元(含)至50000元,个人所得税的部分超过20000元或更多的应在批准的0.5%税率征收;月度生产经营收入是50000元(含)至100000元,个人所得税应征收的部分超过20000元以上的速度增长0.8%。月生产经营收入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对超过二万元的部分按批准的1.4%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施行时间是什么?

施行时间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中有关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政策施行时间保持一致,因此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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