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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什么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修订说明]

发布时间:2019-07-30 09:31:54 影响了:

《指引》修订说明

一、修改的背景、过程和基本思路

2003年4月,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承担期货经纪合同文本备案审查职责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3]3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进行备案审查,并可根据市场的发展情况,对期货经纪合同指引进行适当修订。接到《通知》后,协会在开始履行合同备案管理职责的同时,与中国证监会、兰台律师事务所、中国国际期货公司组成联合课题组,对《期货经纪合同备案管理及指引修订》这一课题进行研究,根据证监会通知的精神和行业发展环境的变化,开展了对《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的修订工作。

《合同指引》修订工作开展以来,协会通过召开座谈会、专门走访等形式向证监会、法院、交易所等期货和法律界的专家,向协会会员单位及地方期货行业组织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为了使修订后的《合同指引》充分反映期货市场发展形势的变化,更加科学、合理和具有可操作性,我会确定《合同指引》修订的指导思想为:“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体系内,充分考虑期货市场的新情况,以服务期货行业发展的要求和实践为出发点,妥善处理好市场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合同指引》的修改要点

(一)结构有所调整

与原《合同指引》相比,《合同指引》(修订)的组成文件有所改变。一是《合同指引》(修订)中不再包含准则部分,而是将准则部分纳入协会计划与《合同指引》同时公布的《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办法》中,建立起有关合同备案管理的制度。二是将《期货交易风险

说明书》置于《合同指引》最前面,并以黑体大字印刷,特别提示客户注意期货交易风险。三是《示范文本》内部条款的次序有一定调整,力争更加符合当前期货交易业务流程。《合同指引》(修订)包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等3个前置文件、《示范文本》及3个附件,其中《示范文本》共15节84条。

(二)增加股指期货交易相关内容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规则,增加了分级结算(《客户须知》第二项(六)、《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六十四条)、现金交割(《示范文本》第五十六条)等相关内容,将每日无负债结算改为当日无负债结算(《示范文本》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争取满足股指期货交易要求。

(三)体现网上交易方式的特点

修订后的指引充分体现网上交易方式作为目前期货市场最普遍采用的交易方式这一特点,将市场上以补充协议方式存在的有关网上交易的约定并入主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第七十八条)。同时,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中对网上交易的风险进行了尽量充分的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第九项)。

(四)修订了保证金管理条款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增加了有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风险提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第八项)、告知事项(《客户须知》第二项(七)(八))和相关约定(《示范文本》第七条、第八条)。

(五)力图理顺通知环节客户与期货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对困扰期货公司多年的通知送达问题进行了一些探索。通过“异议期”、“客户主动查询账单”等内容的约定,明确了客户关注交易结果的义务(《示范文本》第三十四条),强调以

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网站查询的方式为交易结算单的主要通知方式(《示范文本》第三十二条)。

(六)强调了风险控制

根据市场调研,增加了动态风险控制内容(《示范文本》第四十四条),以适应期货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股指期货上市后的风险控制要求。

(七)明确了居间人、客户代理人的身份和责任

明确告知客户居间人、客户代理人的身份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客户须知》第二项(四)(五)、《示范文本》第五条)及从业人员资格查询方式(《客户须知》第二项(六))以减少居间人和客户代理人不当行为引起的纠纷。

(八)完善了合同解除的相关条款

《合同指引》(修订)明确了合同双方均享有的合同解除权,并分不同情况对解除权的行使程序进行了规范,从保护客户利益的角度出发,特别增加了期货公司解除合同时应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内容(《示范文本》第六十九条至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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