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经济类合同管理办法|经济类合同1000字
为切实加强局机关经济类合同管理,规范局机关签订、履行合同的各项行为,明确合同管理中各相关方的责任,维护我局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对外签订的工程建设、设备维护、国有用房维修、国有资产租赁、物业发包管理等所有经济类合同。
第一章 管理机构与责任体系
第一条 局机关经济类合同管理采用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第二条 财务审计处负责全局经济类合同的统一归口管理,并对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全程跟踪监管;机关党委纪委负责对合同签订、履行进行纪检监察;合同承办处室负责合同签订、履行的具体操作事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 在我局各项工作与活动中,凡与相应民事主体发生经济往来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按《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四条 合同文本由承办处室草拟,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主体、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付款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第五条 形成的合同初稿由承办处室认真审核后填写《合同流程表》,进入合同审核程序。
1、将合同报送律师处审阅,律师对合同进行审查、修改,并在《合同流程表》上签署书面意见。
2、承办处室根据律师意见对合同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并在《合同流程表》上签署办理意见。
3、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财务审计处及相关处室审核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流程表》签署会签意见。
4、会签后的合同报送承办处室分管局长审阅并签署意见。
5、局长审阅合同并进行最终的审批。
6、签订合同。
第六条 重大合同项目须经局党组讨论、审核确定。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处室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合同的履行工作。
第八条 财务审计处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合同约定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账,合同约定的各项支出是否按照期限、数额支付的负有监督责任。并将合同涉及的收支情况及时反馈给承办处室。
第九条 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监察监督。
第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解决等重要事项的,须参照合同签订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合同的保管与归档
第十一条 合同正式签订前,所有前期资料与合同审批流转手续必须完备。如经审查手续不全的,办公室不予办理签章手续。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承办处室应向办公室移交相关资料,包括合同审批流转手续、合同正本、合同前期调研、招标、认价等全部材料。办公室应及时将资料分类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承办处室应向财务审计处提供合同正本一份。财务审计处应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在正式合同上进行标注。
第十四条 承办处室及相关处室需使用合同及配套资料的,可复印留存。
第十五条 合同是局机关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和局内部明确职责的直接凭证,涉及合同保管的各处室必须严格切实加强合同管理,保守合同秘密,做好相应的归档保存工作,不得随意放置、传播、遗失、销毁。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在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违规人的经济责任以及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局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局财务审计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