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注册【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注册指南】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注册指南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程序及注册所需材料初始注册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 起 3 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 申请初始注册。一、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三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 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现聘用企业缴纳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证明; 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 件; 6、考试报名时的企业与注册时的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供考试报名企业出具 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 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 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 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 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 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 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二、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按照《注册建造 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3 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交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印模) ;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 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三、 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 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建造师初始注册执业满一年后方可变更注册,变更后 一年内不得再次变更注册)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 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 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工作调动证明原件 及复印件 (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 退休证明) ; 原聘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变更注册前一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 新 聘用企业缴纳的近一个月以上养老保险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原件及复印件; (五) 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户籍 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六)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四、增项注册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 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 3 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 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 交下列材料: 1、 《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 2、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3、已注册专业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印模; 4、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5、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 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6、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五、注销注册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主 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 件; 4、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六、重新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 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 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5、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理。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七、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并提交下列材料:31、 《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附 表 7-1)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4、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八、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注册证书、 执业印章污损的, 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更换, 并提交下列材料: 1、 《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4、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4注册二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程序及注册所需材料:一、初始注册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 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 列材料: 1、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三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 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聘用企业缴纳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证明; 5、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 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件; 6、考试报名时的企业与注册时的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供考试报名企业出具 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 《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 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 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3 年。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 2、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 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程 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三、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 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51、执业企业变更的; (建造师初始注册执业满一年后方可变更注册,变更后 一年内不得再次变更变更注册)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 执业企业变更的,在不影响原执业企业资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申 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 资关系证明,以及 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 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原聘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申 请变更注册前一年内的职 业道德证明原件;新聘用企业缴纳的近一个月以上养 老保险证明;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原件及 复印件。 (五) 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 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 注册要求办理。四、增项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 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 超过 3 年未注册的, 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 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 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 2、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4、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报程序和材6五、注销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 件。 二级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 销注册申请;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六、重新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 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 1、 《二级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 人事、工资关系证明,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 注册要求办理。七、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1、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 始注册要求办理。八、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7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 材料: 1、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 办理。8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类注册条件: 1、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2、 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 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3、变更注册单位后不满一年的,无特殊情况不得再次申请变更注册; 4、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 1 年申请初始注册,应提供每年不少于 30 学时(含必修课、选修课)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5、申请延续注册,应提供每年不少于 30 学时(含必修课、选修课)的继续 教育合格证明; 6、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 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需提交的资料 注 册 类 别 初 始 √ √ √ √ 单位更 名提交 √ √ √ √ √ √ √ 变 更 √ 延 续 √序号 1 2 3 4 5 6 7 8资 料 名 称 申请表 (一式两份, 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直接打印) 申请人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加盖“已申报注册”印章,直 接退回材料申报人)与复印件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工商局单位名称核准(变更)证明 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注册单位出具) 上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执业业绩证明(注册单位出具) 原注册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 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 供)99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注册的人员,应提供聘用单 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凭证(发票、体现缴费单 位和人员名单)、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体现委托单位和 代理人员名单) 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含必修、选修,每年 30 学时) 本人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采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的标准文本,合同期不少于 1 年且合同应有本人签字)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本人执业印章 大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相片一张√ 逾期提 供 √√10 11 12 13 14√ √ √ √ √ √ 领新章交 回原章领取证 书时提 交备注:1、各类注册,除一份申请表单独装订外,其余资料按序号装订成册(无需加装封面); 2、延续、变更注册,将申报材料夹附在注册证书内一并上报; 3、造价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变更注册; 4、所有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转入、转出,补发注册证书、暂停执业 需提交的资料 注 册 类 别 转入 转出 补证 暂停执业 注销 二份 三份 二份 √ √ √ √ √ √ 二份 √ 二份序号 1 2 3 4材 料 名 称 申请表(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直接反正页打 印)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注册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 √ 业提供) 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注册的人员, 提供聘用 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凭证(发票、体现 √ 缴费单位和人员名单)、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体现 委托单位和代理人员名单) 本人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采用劳动行政主管 部门的标准文本, 合同期不少于 1 年且合同应有本人 √ 签字)5√6√107 8 9资格证书复印件 个人申请 注册执业单位情况说明 √ √ √√ √ √√ √ √ √ √ √ √ √ √10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11 本人执业印章 12 当地非娱乐性报纸“登报挂失”原件√备注:1、各类申请,除一份申请表单独装订外,其余资料按序号装订成册(无需加装封面); 2、转入、转出变更注册,将以上申报材料备齐到原注册初审机关盖章后,报新注册单 位所在地初审机关; 3、所有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注意事项: 1、申请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在报送书面申报材料之前,必 须先通过“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上传; 2、在“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申请的登录用户名和密码,申请人本人务必 牢记,该用户名和密码在以后的各类注册情形中将永久使用; 3、单位名称变更、合并的,在申报材料中附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 位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无需附解聘证明。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