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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文化类综艺节目_台湾电视综艺节目之批判与反思

发布时间:2018-12-25 04:18:17 影响了:

  摘要:随着各种传播技术的日新月异,台湾电视综艺节目也被内地的广大受众所熟悉。面对其纷繁多样的节目内容和新奇独特的制作手法,也引来了很多观众的追捧。然而,在一片叫好声中我们也应当清醒的看到台湾电视综艺节目中长期以来存在的弊病和顽疾。在台湾电视综艺节目大行其道的今天,我们应该客观的批判,冷静的反思其中所充斥的大量不良内容,从而尽可能的避免遭受负面影响。
  关键词:台湾;电视综艺节目;批判;反思
  中图分类号:G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6-0088-03
  
  一、引 言
  近几年来,要求媒体自律的呼声依然有过之而无不及,监督评议媒体的市民组织纷纷成立,报端上也常常可以看到批评台湾电视节目“腥膻色”的投书。这些现象不难看出台湾本土电视节目整体制作品质并不入流。
  如今,随着两岸经济文化与交流的不断加深以及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台湾电视综艺节目伴随着这样一种融通的大趋势先后通过电视、网络等传播渠道进入中国大陆,两岸在传媒行业的交流随之增多。台湾诸多电视综艺节目在中国大陆的传播广度和速度上着实令人惊讶。这些综艺节目以其热闹的现场气氛,幽默诙谐的主持风格以及多元化的节目内容吸引着众多的阅听者。然而,就是这些娱乐大众的台湾电视综艺节目为了争取更多的受众,提高收视率,维持其高度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不顾传媒人的自身形象和其应付的社会责任,制作出了各种各样充斥着色情、暴力、低级趣味的综艺娱乐节目玷污受众的眼球,影响阅听人的审美甚至其道德判断。综艺娱乐节目对整个社会来说,的确有着不容忽视的地位和影响力。然而,正是因为其对收视者影响甚巨,综艺节目除了应该具备娱乐效果之外,也必须顾及其可能产生的社会效应,从而避免对广大受众特别是青少年儿童所可能造成的不良示范与影响。
  
  二、台湾电视综艺节目品质低劣、内容媚俗的外在成因
  
  (一)台湾电视产业的发展长期缺乏相关法令制约,主管部门权责不清
  由于台湾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政治背景,使得台湾地区在广播电视管理上长期缺乏相关的法规约束。因此,台湾电视业一直处在较为混乱的成长环境中。
  1962年9月,“台视”开播,这是台湾地区第一家商营电视台。然而作为当权官方支配操控下的电视产业“先锋队”,却在法规与制度几乎付诸阙如的情况的下摸索前进。台视的官方资料为创办时的艰难环境留下记录:“当时的电视节目政策还是一张白纸,政府方面既无法令规章可循,更无机关团体可咨询,教育机构虽少数学校设有广播科系,但既缺适合师资也缺完备教材,只能说是聊备一格而已。”当时与广播电视相关的法令,仅《电视广播台设置暂行规则》、《黑白电视广播技术标准规则》及《电视广播接收机登记规则》,均于1959年4月由台湾地区交通部公布,内容以技术标准及电台设置办法为主,并不涉及电视节目制作与业务运营等。
  在如此缺乏相关法令的环境下,台湾电视业的主管机关未有确定。1962年10月台视开播,前一个月才明确指定(台湾)新闻局为电视主管官署。开播之后,1967年(台湾)教育部另成立文化局,接掌原属新闻局管辖的广播电视及电影,到了1972年底却又裁撤,将业务交还给新闻局。在此期间,执行有关电视事业法令的政府单位,分而治之,权责不清,常使业者无所适从。而早于1965年起草的《电化传播事业法》,几经主管单位变动的波折,直至1976年才正名为《广播电视法》公布实施。随后,《广播电视法实施细则》、《广播电事业负责人与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广播电视节目规范》陆续制定。换言之,台湾的电视在开播十四年后才成为有法有据的事业。在其法令颁布实施之前,台湾电视事业可以说过着“无法有天”的日子。
  从以上这情况可以看出,当时台湾当局在电视事业方面的管理上并没有做好成立前的相关规划和设计,岛内资本并不充足,根本不具备发展电视媒体的条件。
  (二)台湾电视台的经营模式给台湾电视业发展带来的阻碍
  台湾地区在电视管理上不但长期缺乏法令依据,权责不清,事权未有统一,而且,在对于三台的产权构成与经营形式官方扮演了绝对主导角色。最终,以“民营”的经营方式实现对其电视台的综合管理,这给台湾电视业的健康发展带了长期深远的影响。
  早在1951年,台湾行政院便决定电视事业“由政府倡导运动”,但是“采用企业化经营的制度”(中国电视公司,1981)。继台视与1962年开播后,中视、华视分别于1969年、1971年皆以“民营”方式开办。三家电视台除官股混合以及与政府有良好关系的民间企业投资外,还以假民间企业基金会转投入,具有民营电视台的样态,其运营都是依靠广告收入。
  然而,电视本身就是重要的新闻舆论机构,它具有传播新闻、社会教育、文化娱乐、信息服务等多种功能,是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也是了解外部世界的重要窗口,是引导和塑造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传播工具。因此,广电机构应当有政府统一管理,从而充分、合理的发挥电视台教化民众,正确引导舆论的重要作用。台湾地区官方制定的这种所谓的“民营”政策,意味着其有意放弃本应以政府财政支持的电视事业。最初台湾政府主导台视以民股为主入资,从此就在内部种下资本家将本求利的特征。而没有认真考虑过电视其本身的文化功能。可以说,台湾的电视事业就在这种以民营体制为先、正式法令管制在后的经营环境下生产出了大量品质粗劣的电视产品。
  (三)台湾电视产业高度商业化,过分追求收视率导致恶性的竞争环境
  自1993年台湾地区“有线电视法“公布以来有线电视频道数量迅速成长,改变了以往仅有三台寡头垄断的媒体生态,使得各电视台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电视节目制作者必须探求观众的喜好、品味等因素从而迎合他们的需求,已达成其供需均衡。电视台为了吸引最大量的阅听者的关注,增加收视率,并借此赚取更多广告商的广告费用从而制作出大量的质量低劣、内容恶俗的综艺节目来作为吸引受众关注的焦点。
  台湾的情况比较特殊,在媒体产业高度发达的台湾,竟然形成单一公司独占所有媒体视听调查的局面。台湾自1994年起至今,尼尔森始终是各个电视频道、节目、与个人自我宣传的重要依据和参考。目前,台湾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广告主与广告代理商几乎全部仰仗尼尔森公司的调查数字做为广告购买依据。换句话说,收视率甚至决定了台湾的电视文化,成为电视产业最重要的引导力。针对台湾各电视台争相追逐收视率的这一现象而言,1999年11月30日中视董事长郑淑敏就在各报公开发表书面稿――《尼尔森对台湾电视乱象的影响――我的呼吁:正视A.C.Nielsen收视率调查所塑造的恶性竞争环境》指出:尼尔森调查公司天天发布排名,使得媒体也天天炒作谁高谁低,逼得电视台经营者和主管只重视业绩和收视率的变化,再无力用于改善节目品质,更无力与长期的节目改善和建立各台的特殊风格,恶性循环不知伊于胡底,只能迁就市场(郑淑敏,1999)。
  为了争取收视率的提升和获取更多的广告利润,台湾电视节目在制作的方向上不得不产生异于从前的形式上的改变。而就台湾电视综艺节目来说,制作方越来越需要考虑到利润的因素。近年来,在收视率挂帅下的市场机制操控下,台湾电视综艺节目所呈现的内容早已呈现一种媚俗煽情、低级暴力、过度娱乐化的不良趋势。
  
  三、台湾电视综艺节目不良内容之探讨
  
  (一)台湾电视综艺节目不良内容之分析研究
  面对一个市场容量极度有限,百余家电视台相互竞争,受众具有高度选择权的这样一个残酷现实,制作方要降低制作成本,还要保证收视率,使得台湾电视综艺圈出现很多的“怪现象”。在形式纷繁多样的台湾电视综艺节目中,似乎一切都能被搬上电视荧幕,其内容无所不有。台湾电视娱乐节目只因一味的取悦观众,在节目内容的编排和策划上大胆放肆,毫无顾忌。
  台湾综艺节目内容包罗万象,广泛的内容可以适应较多的观众。然而,现在的综艺节目多偏向娱乐化,在过多重视娱乐化的当下,台湾综艺节目则在很大程度上忽略甚至是抹杀了电视的社会教育功能。近年来,台湾电视综艺节目给人的印象是插科打诨、整人胡闹、为打歌与情色的大集合。台湾地区综艺节目制作人王钧(1997)更是以“综艺节目就是乱与滥”形容当今台湾综艺节目的生态。
  吴知贤(2002)针对2001年7月至2002年5月间的节目进行内容分析,结果发现台湾的综艺节目传达的文化意涵主要包括:“权利宰制的地位分配”、“轻薄戏谑的语言形式”、“男/女性藩篱的松动”、“残酷浮面的社会比较”、“童稚幼化的表演内容”、“性与食的沉溺”、“理直气壮的侵犯隐私”、“庶民参与嘉年华会”、“煽情鼓噪的激情催化”、“金钱至上的成就迷思”。
  台湾《妈妈监督媒体基金会》自2002年9月起,针对台湾岛内综艺节目内容进行长达两年的内容监控研究。结果发现,综艺节目充斥着色情言语、暴力动作等内容,更有涉及侵犯个人隐私等画面。主持人与艺人(节目嘉宾)的对话中不断会出现超出正常尺度的不当语言,如:充满性暗示的挑逗言语,失当的遣词用字。在节目游戏进行中,用道具互打对方等暴力行为等也已变成普遍的节目内容。
  (二)台湾综艺节目不良内容之表现分类
  通过笔者长期观看各档台湾电视综艺节目,并归纳整理多方看法,总结出台湾地区当前综艺节目的不良内容大致可分为一下几个方面:
  1.色情泛滥:综艺节目色情充斥的现象是最常遭受批评的。台湾广电基金的收视调查报告中显示,有超过有超过五成的民众认为“综艺节目主持人或是艺人开黄腔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以及“以女性身材或相貌为话题。是女性又被贬抑之感”。由台湾电视文化研究委员会进行的《台湾电视综艺节目性骚扰行为之研究》中,发现多数台湾综艺节目将性骚扰行为视为合理化,强行性骚扰是被允许的。可以给周围的观众带去欢声笑语,而被骚扰者也不会因此受到困扰。无论是语言骚扰还是肢体骚扰都被视为一种幽默的表现。
  台湾岛内电视综艺节目为了收视率,常以色情或色相为主轴,综艺节目的男主持人三句不离情色话题,而艺人在言语和肢体上被骚扰、被挑逗还要故作陶然状。而变性秀、艳舞秀、养眼秀、性爱秀等为主的内容充斥与各综艺节目之中。主持人为了制造效果(笑果),常以女性身材为题、或具有明显性暗示的话题与女艺人对话。更有甚者,还会进行肢体上的性暗示动作。
  2.暴力充斥:现今台湾电视综艺节目处处可以见到互殴游戏,整人游戏以及伴随着的各种危险动作。根据台湾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基金的收视调查结果显示,虽然只有约一成的民众喜欢整人单元,但是却有高达四成的青少年最喜欢看整人节目(廖若渝,1999)。而另一项研究显示,有七成以上的民众认为危险或恶作剧等内容会引起青少年儿童的不当模仿(林彦伶,2000)。还有学者认为,诸如综艺节目中的空恐怖箱、整人游戏、,以艺人的恐吓惊吓作为娱乐观众的方式,观众会在这种耳濡目染之下逐渐将自己训练成为受虐狂;而艺人为了争取上节目,增加曝光率,而同意假装害怕或是真实的接受惊吓,把自己变成被虐狂。这样的综艺节目将会把台湾的受众群变成虐待与被虐待的群体。
  台湾“妈妈监督媒体基金会”的综艺节目监看报告也指出“暴力动作”似乎已经成为综艺娱乐节目中玩游戏时的必备惩罚手段。这些暴力的动作很容易对心智尚未成熟的青年儿童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进而产生模仿行为。
  3.言语低俗:台湾地区的综艺节目,常常可以看到或听到主持人和嘉宾艺人以戏谑的方式对话。主持人常通过一些不良的、低级媚俗的言语取悦观众,吸引受众的注意力,制造他们所谓的“娱乐效果”。根据台湾“妈妈监督媒体基金会”的调查(2009),综艺节目的不妥内容以“不当语言”出现频率最高,达到六成以上。在监看内容中,“不当言语”似乎已经成为一般性言语。这些不恰当的遣词不断的在台湾电视频道的“普遍级”时段播出,而后这些低俗的言语就变成受众见怪不怪的口头禅了。其中,那些心智尚未成熟的青少年儿童最易受到影响。
  
  四、总 结
  台湾电视综艺节目的发展虽也历经了成长,同时也有其值得学习和借鉴之处,但在当今的学术界和业界,针对台湾电视综艺节目的争议和讨伐声依旧此起彼伏。对于台湾电视综艺界来说,许多不良的显现积弱难平,并非一时之间就可以改正和扭转。“综艺娱乐文化是一种以商业逻辑为中心的大众文化,它具有商品性、娱乐性、流行性等特点。”但是,没有深度且缺乏精神养分的大众盛宴会使人们的休闲成为资本主义消费体系的一部分,这对于社会进步与发展必然会起到一定的负面作用,特别是对于那些心灵和意识还正处在建设期的青少年受众更是会产生极其不良的影响。所以,在汲取其经验和长处之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台湾电视综艺节目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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