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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电话

发布时间:2019-02-21 04:35:24 影响了:

  村委会撤掉我的村委委员职务合法吗?   读者李某来信咨询:我是我村村委会成员和民调主任,到2011年9月,3年任期到期。但是2010年10月,我村村委会却把我撤掉,理由是为了减少开支。请问他们的决定有效吗?
  编辑部答:《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村委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委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因此,你村村委会的决定不合法。
  
  村委会该不该承担保证责任?
  读者张封来信咨询:2010年5月,村民林松以菜牛育肥资金短缺需贷款为由,请村委会为其提供担保。村委会为其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林松没有偿还借款本息,信用社通知村委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询问林松得知,该笔贷款信用社实际并未发放给他,而是在办理了贷款手续后,由信用社直接偿还了林松提供担保的其亲戚拖欠该信用社的贷款本息。这种情况下村委会该承担保证责任吗?
  广西钟山县法律事务所陆明华答:首先,以贷还贷是指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约定以新的贷款偿还旧贷款本息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以贷还贷:⒈贷款根本没有发放,只是更换贷款凭证的;⒉款项在极短时间内即归还的;⒊新贷数额恰好等于旧贷本息之和,且借款人在较短时间内归还旧贷的。其次,虽然对于以贷还贷行为是否有效,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一般认为这种行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本身没有太大影响,且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也无禁止性规定,故认定为有效。第三,对于以贷还贷对保证的影响,法律有以下规定:⒈在旧贷和新贷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⒉在旧贷没有担保或旧贷的担保人与新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新贷的保证人如果不知道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双方是以贷还贷,这种情况属于骗保,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⒊如主合同写明是以贷还贷,保证人应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村委会不应对林松的新贷承担保证责任。
  
  矿区塌陷的土地是否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某村村民李某来信咨询:我村有一块上百亩的土地,由于地下发现了煤炭资源,后被国家征收开办煤矿。现在煤矿已经开采完毕,土地已经塌陷不能使用。请问,我们对矿区塌陷的土地可否主张所有权?该土地是否属于我村集体所有?
  编辑部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依法办理了土地征收手续后,即成为国有土地,农民集体不能再对国家已经依法征收的土地主张所有权。
  采煤形成的塌陷地应当进行复垦。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土地复垦规定》明确指出,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生产过程中被破坏的国家征收的土地,企业用自有资金或者贷款进行复垦的,复垦后归该企业使用;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两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企业采用承包或者集资方式进行复垦的,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分配,依照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确定;因国家生产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企业应当对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适当的补偿费。生产过程中被破坏的国家不征收的土地,复垦后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该塌陷地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企业应当采取治理措施,对塌陷地进行治理。对于企业不再使用的土地或者复垦后连续两年以上没有使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可以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继续耕种。
  
  自愿互换承包地事后能反悔吗?
  读者黄军来信咨询:为了便于生产生活,我和本村村民刘某于1996年5月签订协议,自愿互换了我们俩承包的土地。2009年,因我互换得来的土地即将被征收修路,且土地征用补偿费较高,刘某便以我们互换承包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且未办理登记手续为由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定我们之间互换土地行为无效。请问他的做法对吗?
  山西省农业厅农经局局长白剑答:刘某的诉讼得不到法律支持,有以下几点原因。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同时,该法第33条第1款第2项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根据你的描述,你与刘某签订互换协议后,双方都没有改变土地性质,也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所以,你们签订协议的内容是合法的。
  其次,《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你们已经签订了书面协议,因此,协议的形式是有效的。
  再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你与刘某自1996年开始订立合同,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年限。
  最后,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你和刘某互换土地,说明你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出现了互换,因此产生的利益也要随之互转,所以刘某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党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读者李某来信咨询:村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党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编辑部答:《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会议有效。”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尊重和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利,使党内选举能够充分体现多数选举人的意志。但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党员由于种种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会参加选举。为了保障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已被罚款处理再给其他行政处罚合理吗?
  读者马杨平来信咨询:我因一时糊涂,购进一些假种子卖给了当地的农户。事后,我赔偿了村民的损失,并受到了县农业局的罚款处罚。之后,县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了我的营业执照。请问,我已经受到县农业局的处理,县工商管理部门对我再次处罚合理吗?
  安徽省合肥市律师潘家永答:《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虽然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的行政处罚(如罚款),但可以给予两次以上不同的行政处罚,而且既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对其实施,也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其实施。就拿经营农作物种子来说,其主管部门是农业部门,而营业执照则是由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种子法》第5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农业局依法对你罚款,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你的营业执照,这是两种不同的行政处罚,是可以同时实施或分别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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