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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党支部书记素质建设的调查与思考】党支部书记素质

发布时间:2019-06-04 14:41:54 影响了:

关于农村党支部书记素质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农村党支部书记是农村领导班子和农民群众的带头人,也是基层组织建设的“火车头”,加强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的重要保障。是强化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的根本要求,是巩固基层政权、夯实执政基础的客观需要。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村党支部书记整体素质,2013年5月,杨河镇党委、政府成立了专题调研组,实地调查、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等办法,深入村组对农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进行了调研,通过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结合全市强化“两项职能”、争当“五个书记”的具体要求,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的对策。

一、基本情况

杨河地处应城西北边境,北依大洪山余脉,地跨漳河、富水河,省道随应线、烟应线穿境而过,为应城、京山、安陆、云梦四县(市)交汇处,交通便利。全镇国土面积114平方公里,耕地6.3万亩,辖37个村和2个街道社区,总人口5.2万人。目前共有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39名,其中,男38名,占97.4%,女1名,占2.6%;35岁及以下的1人,占2.6%,36-45岁的5人,占12.8%,46岁以上的33人,占84.6%。经过对全镇37个村和2个街道社区范围内的乡镇干部、农村干部、农民党员、普通村民共计300余人,就农村党支部书记的致富本领、贴心程度、平安创建、廉洁奉公、领导水平的满意度进行的座谈讨论、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农村党支部书记的素质提升仍然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致富书记

贴心书记

平安书记

廉洁书记

领航书记

满意

180

182

211

188

193

一般

32

35

32

50

78

不满意

63

61

28

43

21

不清楚

15

22

29

19

8

满意度

60%

61%

70%

63%

64%

不满意度

21%

20%

9%

14%

3%

争当“五个书记”抽样调查表

二、农村党支部书记素质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年龄结构不合理。目前,杨河镇农村党支部书记普遍年龄偏大、其中35岁以下的支部书记只有土庙村,并且此村的支部书记是由镇里国家干部兼任。而栗树、汪店、刘堤、星火、磨盘,5个村的支部书记年龄均超过国家正常退休年龄60岁。正是在这种体制不健全的领导班子的领导下,新农村建设很难在致富、创新上有新的突破;二是文化水平比较低。通过调查分析得出杨河镇拥有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的书记只有20个,占51%,其余都是小学、初中毕业;三是发展经济能力不强,带领群众发家致富能力不够。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出在争当“五个书记”抽样调查中,致富书记这一项其满意度只有60%,而不满意度21%。这说明现阶段农村支部书记在带领群众致富,寻找致富路径还存在很大问题;四是工作积极性不高。因为受经济条件、地域差别、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影响,造成工作热情有所减弱。第五,政治敏锐性不够强,面对村里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不能及时掌握和有效处理。

三、农村党支部书记素质较低的原因分析

1、队伍整体年龄偏大,缺乏创新意识。村支书之所以年龄大,是因为他们在村里还有一些威望,文化水平也不高。他们开展工作,主要靠多年在农村为大家服务积累的一些人脉,一届一届顺延着就干下来了,形成书记一干几十年,换届流于形式。这些年龄偏大的老书记,大都是在过去社队体制时当过生产队长和大队干部的老党员,而这一部分人在其思想、思路、文化水平等各方面容易停留在过去的老思维状态下,缺乏创新精神,这就与现在的形势及其不相匹配。为此,我们对全镇39个村(社区)的党支部书记进行了科学的、系统的分析论证。从年龄结构上划分:35岁及以下有1位,36-45岁有5位,其余33个村(社区)均超过45岁。据查,涂畈、杨巷、茨庙、罗阳等村支部书记年龄比较大的村,其带领群众创新致富水平相对偏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处于全镇所有村(社区)中下游水平,发展较为缓慢。

2、整体素质不高、缺乏致富手段。高中及以上学历支部书记严重缺乏,不能适应先进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要求。知识是发展的源泉、更是致富的手段,在当今信息社会时代,农村支部书记需具备计算机、心理学、文学等各方面的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够争位争先、渐竞提质,发挥他们的领导才能,带领群众发家致富奔小康,力求达到“五个书记”的具体要求。从知识结构上划分: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有20位,其他19位都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这39个村(社区)中,4个村里有企业,其他35个村以农业生产为主。

3、农村工作繁琐、缺乏激励机制。村党支部书记作为最基层的干部,常年工作、战斗在农村第一线,担负着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维护农村稳定、发展农村经济、领导和推动新农村建设等重任,任务重,难度大,工作辛苦。但由于经济发展落后、村集体经济薄弱等因素,他们的工资报酬、奖金福利等方面显然与他们的付出不对等,再加上城乡一体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发展所需资金不断加大,导致村集体收入几乎每个村都存在着债务问题。村支书就算想发展,但因为村里没钱,什么也干不了,长期做不出成绩,渐渐地就在群众中失去了威信,长期在这种工作压力大、待遇低的情况下工作,势必会影响农村党支部书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积极性不高了,势必又会进一步恶化当前村里各项工作的开展,如此则形成了恶性的“负循环”。

四、提高农村党支部书记素质的对策建议

1、实施村干部队伍建设工程

一是深入研究村支部书记成长规律,在选人用人标准上,要进一步拓宽视野,广开渠道,注意从各方面选拔人才。运用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办法,采取“两推一选”、“公推直选”等多种形式不拘一格选人才。比如,从优秀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党员、本地在外能人、县乡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或提前离岗干部职工、大学毕业生中培养选拔。

二是加强农村后备人才的培养,拓宽现有农村人才储备手段。目前,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已迫在眉睫,在对全镇39个村(社区)农村两委成员基本情况调查中,我们对村主职干部任职情况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发现农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主任的有17个村,这种一人身兼数职的现象,容易导致精力不够集中、思维固化、绝对权力等情况的发生,进而导致农村两委班子战斗力不高、凝聚力下降。为此,建议农村两委干部在换届选举和后备干部考察中,应该多考虑各个年龄层次的人才,鼓励和引导“大学生村官”务实工作,进一步扩大一村一名大学生的范围,为他们提供发展的舞台和可靠的生活保障,对特别优秀的苗子重点跟踪培养;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经济贫困村、工作薄弱村任职。

2、持续推进党员素质优化工程

采取“1+X”模式,即以镇委党校为主阵地进行培训,利用镇村远程教育站点、赴外地考察学习、继续教育等方式加强对农村党支部书记的培训。利用镇委党校每年为村干部开展培训,尤其是以农村党员冬春训为契机,全方位开展村干部培训;根据市委组织部对农村支部书记定期培训的要求,定期派遣支部书记到市委党校学习、外出考察参观,拓宽村支部书记视野,增长其见识;鼓励村干部利用村农家书屋、远程教育站点、网络媒体等优势资源,主动学习增加致富手段。

3、实施村支书生活保障激励工程

应该加大化解镇、村两级财务和两级债务的资金投入。今年我们对村干部报酬作了适当调整,对村主职干部在去年工资基础上增加1000元,副职干部增加500元,以此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此外,要帮助村里化解乡级债务。好多债务是多年遗留的问题,不能让现任的村领导来承担,上级党委要积极帮村里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加大从优秀村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考录乡镇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力度。虽然湖北省公务员招录考试从2010年开始已经连续三年拿出一定岗位的乡镇公务员职务定向招录村主职干部,但其招录比率过低,招录条件过严已成为农村支部书记转变身份的瓶颈,杨河镇目前通过招考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只有1人,而其他事业单位、大型国企均未有招录基层支部书记的计划。

建立村党支部书记发展创业基金,建立村党支部书记创业“绿色通道”,等等。在政治上提高待遇、经济上保障报酬、工作上提供支持。让村党支部书记感到工作中有“劲头”、经济上有“甜头”、政治上有“奔头”、事业上有“干头”,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调研报告

市妇联

一、前言

2013年12月18日,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宋秀岩到益阳就确权颁证过程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进行调研,并鼓励我市在这个问题上深入探索、先行先试、在一些领域上取得突破。市政府于12月24日召开了专题协调会进行了专题部署。我们通过采取调查问卷、电话随机抽查、赴各区县市实地调研、个案分析等,了解了我市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中妇女权益现状及相关情况,针对主要的侵权现象,分析产生原因,探索解决办法,整理形成了调研报告。

二、现状与分析

本次调查问卷共有7个区县市,13个乡镇,1300个村组,2424名农村妇女参加,从调查数据来看,年轻的或外出或没有参与,20—30岁人员只占到9.8%,真正在家的或愿意配合调查的农村妇女则以40—50岁人员居多,占到44.2%;初中及以下学历占74.6%,高中及以上学历的仅614人,占25.4%。

通过对调查问卷进行面上分析,我们认为:

1.土地依然是妇女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男性外出务工,使得大批农村妇女承担起了家庭生活和农业生产的重任。被调查的2424人中,家庭妇女人数1873人,占到77.3%;无固定收入来源的1800人,占74.3%,月收入500-3000元的336人,占13.9%,而3000以上的8人,仅占0.3%;土地收益占家庭收入的比重30%以上的占50.9%,所以,土地收益仍是农村妇女生活的主要来源之一。

2.对农村妇女享有的土地权益认知率低。调查显示,“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多数通过剥夺或者限制出嫁女及其配偶、子女的权利的做法,您认为”来看,“认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占到了73.2%,这就说明,绝大多数还是有正义感的、有法律意识的,但是,对于实际操作中执行的有关政策并不了解。比如表2—2.1、2.2,对于出嫁女或出嫁女离婚后在土地权益方面的了解,分别有33.7%、24.2%的人根本就不清楚。甚至还有15.5%的人不希望将妇女的姓名加入到共有人栏目中。从调查结果来看,对妇女的普法教育依旧任重而道远。

表2—2.1 您是否了解本村出嫁女土地权益的规定或惯例

略懂

非常清楚

不清楚

人 数

980

628

816

百分比

40.4%

25.9%

33.7%

表2—2.2 就您所知出嫁女离婚后土地权益受到何种影响

完全丧失

部分丧失

没有受到侵害

不清楚

人 数

902

202

734

586

百分比

37.2%

8.3%

30.3%

24.2%

表2—2.3 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过程中您是否希望妇女享有共有权益,将妇女的姓名加入到共有人栏目

人 数

2049

375

百分比

84.5%

15.5%

3. 农村妇女对土地权益期望值较高。虽然“在被告知、参加过关于土地分配问题的村民大会”一栏中,被告知的78.7%中就有34.5%的未参加,还有21.3%的没有被告知,主动或被动放弃了自己的权益;但从表2—3.1、3.2来看,对于被告知的权益,绝大多数妇女期望值还是很高,89.2%的期望将自己的姓名加入到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权证共有人栏目,户名明确为夫妻双方;89.4%的认为在土地收益归属和处置应实现夫妻共享,期望集体土地收益权、分配权实现男女同权。

表2—3.1 您是否期望将妇女的姓名加入到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权证共有人栏目,户名明确为夫妻双方

人 数

2162

262

百分比

89.2%

10.8%

表2—3.2 土地收益归属和处置应实现夫妻共享,您是否期望集体土地收益权、分配权实现男女同权

人 数

2167

257

百分比

89.4%

10.6%

4. 村规民约在土地权益分配中起决定性作用。近十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城镇开发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在处理与征拆相关问题时,村规民约的执行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也还有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因世俗观念的偏差,导致“出嫁女”、“农嫁非”、离婚或丧偶妇女等特殊群体分不到土地或无法获得相关权益。数据显示,72.4%的在婚前原户口所在地没有或虽然有但已经丧失相关权益的,而对于出嫁女离婚后的土地权益,参与调查的妇女认为,45.5%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前表2—2.2);另外,从表2—4.1来看,80.8%能享受到土地及相关收益的原因,也是因为户口已经迁入,还有19.2%或因离婚被收回、或因当地风俗、或因户口性质或其他原因没有享受到。而且,正如表2—4.2,即使户口已经迁入,也仍有26.5%的人与本村人在土地分红时有差异或没有分红。

表2—4.1 表现在有无土地及相关受益、原因

有,迁户口至此

无,因离婚已被收回

无,当地风俗不分给外嫁女土地

无,违反村规、政策

无, 本人为非农户口或其他原因

人 数

1958

68

72

119

207

百分比

80.8%

2.8%

3.0%

4.9%

8.5%

表2—4.2 和本村人土地分红有无差异

有,比他们少

有,没有分红

无差异

人 数

560

82

1782

百分比

23.1%

3.4%

73.5%

5.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中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方面。农村妇女在出生或婚姻变动(含结婚、再婚、离婚、丧偶)时,往往会在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分配、征地补偿款、集体经济收益等分配时权益受到侵害。从数据来看,有23.6%认为其土地承包权得不到落实,11.8%的认为其宅基地分配权上受到了侵害,分别有16.3%、18.5%、3.7%、26.1%在征地补偿款分配、集体福利、股份分红、其他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受到了侵害;而当家庭成员发生变化或婚姻状况变化后,44.3%的妇女及子女土地权益有影响或被剥夺情况。

表2—5.1 以下五种权益中您自己在哪些方面受到了侵害

土地

承包权

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宅基地

分配权

股份

分红权

集体

福利

其他

人 数

573

394

285

91

448

633

百分比

23.6%

16.3%

11.8%

3.7%

18.5%

26.1%

6.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后的维权途径。尽管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侵害后有一定的自我维权意识,大多数会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维权。但是,由于妇女主要是通过村委会宣传知晓相关法律法规,获得信息的渠道较窄,而且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时,因为没有或不清楚专门的调解、仲裁机构,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求助的主要方式还是村委会来解决。调查显示,知晓出嫁女权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途径,52.4%来自于村委会宣传,法制宣传仅占7.1%;62.6%的没有或不清楚当地村委会或政府有没有提供调解机构以处理出嫁女土地争议问题;而85.7%的在土地权受到侵害后选择村委会解决,也有3.0%的不予理会。

表2—6.1 知晓出嫁女权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途径

乡里乡亲口头相传

村委会宣传

电视、报纸、网络、书籍等

法制宣传

其他

人 数

439

1270

472

173

70

百分比

18.1%

52.4%

19.5%

7.1%

2.9%

表2—6.3 土地权受侵害后寻求帮助方式

找村委会解决

向政府部分反映,如上访

利用法律手段解决,如向法院起诉

寻求社会救济,如向新闻媒体、妇联投诉

不予理会

人 数

2077

215

37

23

72

百分比

85.7%

8.9%

1.5%

0.9%

3.0%

三、困境和原因

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市妇联与市经管局、民政局组成的联合调研组,分两组深入赫山区、资阳区、桃江县、沅江市对我市第二轮土地确权颁证中农村妇女权益现状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对个案进行了分析。同时,在收回的调查问卷的基础上,对每个区县市随机抽取2名对象进行了电话深入访谈,每名访谈对象访谈时间约10分钟左右。根据各方情况综合,我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维护工作还存在诸多客观困难和原因:

1.农村妇女自身土地权益意识淡薄。从调查问卷及电话抽查中发现,对于土地的权益,农村妇女自身并没有得到重视。比如,在对南县问卷调查的电话抽查中,就有这么一情况。该对象属男到女家,户主为男方,她明确表示在土地确权颁证时没必要将妻子的名字一并写上,只要有户主的就行了。在其他区县市电话抽查中,也存在这样的回答。在桃江座谈调研中,灰山港镇种粮大户刘峥嵘说,老家原在安化县,由于当地的村规民约规定“土地承包政策30年不变”,她出生时和嫁到桃江后均没有赶上土地调整,所以,在娘家和婆家也就都没有分到过土地,直到今天座谈会才意识到,虽然自己是种粮大户、土地流转的大户,但却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

分析原因,主要有这么几点:一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农村,男尊女卑思想依然严重,有些甚至根深蒂固。按照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目前中国农村家庭中一般丈夫是户主,家中的大小事宜都是户主当家,所以对于自身应该享受的土地权益不甚了解或根本没想过要去了解。二是对权益知晓途径和程度的有限性。从我们的调查问卷及电话抽查中不难发现,农村妇女对于土地权益的知晓途径主要是村委会,在实际中也是如此,除非涉及到自身利益,否则一般情况下,没有人愿意主动地更多地关注,大部分农村妇女不了解本村或本组的村规民约。三是忽视婚姻可变性。当家庭基本稳定时,土地及由此衍生的相关权益不会受到影响,而一旦离婚时,很多妇女往往并不把土地视为自己的财产权益,在分割财产时也很少提出对土地的要求。离婚以后,大部分农村女性也就自动放弃了这部分土地,很少知道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是土地价值凸显过程的渐进性。早些年,一些土地不值钱的地方,土地根本没有人想要,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大量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土地价值也日渐显现出来。五是对自身维权能力及获得支持的不自信。因为目前绝大多数的妇女土地权益侵害来自于其所在的村庄或家庭内部(娘家或婆家)的行为,所以她们无论是向村集体还是家庭要权,都将得罪村里或家庭其他成员,也必然势单力薄缺乏社会支持。因此,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妇女只能选择沉默,而且,从权益流失到主张权益,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大多数认为时间、精力上耗不起,被迫放弃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2.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获得的障碍。村规民约的过于强大和不规范、不统一。在参加座谈调研的所有人中,无一不认为村规民约是当前农村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根源,因村规民约就土地分配等方面各地没有统一的标准,执行不一,往往导致农村妇女因婚姻变动时,本人或及其子女享受不到应有的权益。如南县南洲镇长兴桥村熊某1983年7口人分得责任田13亩,现5个儿子均结婚生子,新增人口中不但孙子(女)没有分到田土,5个儿媳妇也没有分到1分土地。该村组就是以村规民约规定,“土地已按原人口数平均分配完毕,国家有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而且外地媳妇土地不可能随人口带来”为由拒分田土。并且在确权时,她们也没有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农村大姓、大族势力的干预。在沅江调研时,沅江市经管局副局长彭正良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谈到,“村民自治制度是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的一项政治制度,但是在现在的“熟人社会”、“人情社会”的环境下,村民自治很容易异化为侵害妇女权益的合法载体,村委会决策的执行和生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村内大族、强人或能人的参与和支持,在一些少数人或弱势群体的利益等问题上,往往牺牲少数人或弱势群体的利益,或者以少数服从多数、村规民约为借口来决定事务”。 2013年桃江县沾溪镇杉木村有一案例,该村殷某与丈夫离婚后,自已及两个子女三份田土林都在丈夫名下,离婚时也没有就田土林进行分割,现在想要将这三份属于自已及子女的田土林要回。经多部门协商,可是还是因前夫家族势力较大致使调解一直未成。村级“四位一体”权力体系中话语权的微弱。正如赫山妇联调研后提出,当前农村,女性参政比例偏低,妇女进村支两委、村民代表会、村民议事会的很少,有的甚至没有。沅江组织部的同志发言时也指出,村级议事会、监事会一般为15人左右,但女性可能就只有1人,在成员的结构上,虽然要求有女性代表,但是没有具体比例要求。女性的话语权、妇女的利益和诉求难以表达,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

3.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体现不到位、不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桃江法院在建议中就提出,如果夫妻双方能各持一份权证的话,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就不会因为没有证据而无法裁定,从而能从源头上更好地确保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在土地经营权流转时妇女权益基本没有体现。桃江两型区负责人介绍说,在土地流转合同中,设有受益人信息一栏,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受益人信息全部填写了的不到一半,而正式签订流转合同时,往往是家庭成员中一人签字即可,并没有要求夫妻双方签字方有效。

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极不稳定。当前农村人口的流动性已大大增强,农村家庭的稳定性也在减弱,所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随之不稳定。主要体现在“出嫁女”、“离婚、丧偶或改嫁”、“外出务工后返回”、“农嫁非”、“倒插门”等,她们或因婚姻或户籍或人员流动的变化,权益也在随之受到变化。在土地延包过程中各地执行标准不一,有的地方实行3—5年或5—10年一次“小调整”,有的地方执行的“保持土地承包关系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且大多数村民小组没有预留机动地,一部分婚变的妇女及子女土地权益因此而得不到保障。例如资阳区长春镇东香村的廖某,户口一直在娘家(长春南丰村)。现南丰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每人1万5千元左右),就没有她的份,而她在夫家并未享受分配田土。

那些弃耕抛荒外出务工后返回的,也因为有的是村组已重新分配,有的是代耕者新增了人口应当进田,土地没法收回,这种情形在南县十分普遍。据南县经管部门统计,该部门和乡镇司法部门每年接待类似纠纷和上访达1000余起,这些矛盾大都无法解决,有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土地纠纷也难达成协议。

5.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权艰难。乡镇基层组织不作为、难作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在处理农村妇女土地被侵权时,乡镇基层组织也很棘手,一般是将问题交由村委会自行处理或司法组织协商处理,如遇村规民约条款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乡镇也只能是向群众宣传解释,主张要求依法办事,做村民思想工作,如做不通,也不能要求村组强制执行。信访进入“死循环”。信访部门接到此类问题上访时,一般的处理方式是通知所在乡镇处理,乡镇则通知所在村委会处理或组织协调处理,但是不能强制执行,而一旦协调不成,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又会再次上访。这样,也就形成了“死循环”。仲裁机构的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然而,到目前为止,全市还没有一个规范运行的土地仲裁机构,沅江市已率先成立了土地争议仲裁机构,但人员尚未到位因而尚未运行。诉讼的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据调研了解,人民法院一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不受理。且座谈中法院的同志认为:对于土地是物权还是债权,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对土地也没有作为一项财产权益提出进行分割;再加上近几年的土地纠纷呈现出群体性、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一案涉及到人员少则几户到十几户,多则几十户甚至上百户,社会影响极大,处理时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群体性上访,引发农村的不稳定。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者往往也难提供诸如权证或分配方案等原始证据;在执行时,也往往因为被执行人是村组集体非个人,若强制执行,势然要求每个承包户退出一部分田地,这在实践中根本行不通也无法操作。沅江法院最近审理的李某诉某村委会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就是如此。

四、对策及建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市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权、土地流转、土地补偿金以及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中的权益问题更为突显。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指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为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这赋予了包括妇女在内的农民更多的财产权益,因此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衍生的各项经济权益将不断凸显,各类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矛盾与纠纷也将不断涌现。由此导致的一系列后果是:妇女平等的村民待遇被剥夺,严重影响妇女在家庭和村组中的地位,妇女侵权问题得不到解决,又严重影响法律权威和政府公信力,涉及较大群体的案件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努力使我市农村妇女与男性一样平等地享有土地权益,是推进一项关系面广的系统工程,需要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参与、大胆创新、探索前行。

(一)建议建立切实可行的政策机制

建议我市尽快研究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意见或制定出台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获取条件、程序和申诉途径,使基层政府和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上有所遵循,确保村级组织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从源头上保障农村妇女应有的权益;加强对村规民约的规范和督查,依法监督、审查村民自治的具体内容,对于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决议及时责令其纠正,逐村修订完善男女平等的村规民约,对重点侵权案件进行调研督查。同时调研中不少同志反映,在实际维权中遇到不少问题涉及法律、法规和制度,有些需要在宏观层面和国家层面进行完善和推动,或至少需要在省级层面完善和细化,建议市委、市政府在推动我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工作的同时,推动更高层面对现有散乱的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整合和系统化,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二)建议建立齐抓共管的合作机制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原因复杂,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只有建立政府统筹协调、职能部门合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才能确保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确认、赋予和实现。各级妇联组织要加大对妇女土地权益知识的宣传普及,利用电视、网络、宣传栏、手机短信、微信等载体让妇女群众知晓自身权益,让基层组织尊重维护妇女权益。要加强与公、检、法、司、民政、经管等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将面向妇女儿童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律支持及民政救助等贯穿到司法、执法全过程。要依托“妇女之家”在各乡镇村设立妇女维权工作站,及时帮助处理妇女纠纷。各级农村工作部门要尽快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安排指定专门的妇女农村土地权益纠纷调解员。进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仲裁典型成功案例的宣传、推广和统一参照,探索家庭成员土地权益份额的流转形式,探索建立农村土地纠纷货币化补偿标准和调解机制。各级组织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村(支)“两委”换届的领导、换届方案的审查、备案和监督力度,确保乡镇妇联主席进班子和每个乡镇有一个以上村支两委主职由女性担任。明确在村议事会、监事会班子中女性代表比例达30%左右,在“四位一体”中扩大女性话语权。各级经管部门要规范确权颁证程序,设立固定工作环节进行妇女土地权益提示和征求意见,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共有人中妇女登记的比例。要完善信息采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时,探索向女性当事人发放相关权证资料。设立固定工作环节进行土地流转妇女权益提示和征求意见,提高受益人中妇女登记比例,明确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生效。探索离婚、丧偶、改嫁妇女权益份额分割、流转形式,变更登记的流程和权证确定。各级国土部门要在房地两证确权颁证中,设立固定工作环节进行妇女土地权益提示和征求意见,将夫妻双方设定为共有权益人,并探索向女性当事人发放相关权证。探索离婚、丧偶、改嫁妇女土地权益变更登记的流程和权益分割的权证确定,建立当事人在家庭成员变化时土地权益变更事项的规范、简化办理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探索出台村规民约的规范性样本,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和纠错机制。实行村规民约由乡镇民政所审定、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制度。加强对与国家有关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的清理,对以“村规民约”有规定为由,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在结婚和离婚登记时设立包括妇女土地权益在内的权益提示环节,办理离婚时指导对包括土地权益在内的权益分割。各级信访部门要探索农村土地纠纷信访调解处理规范性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对调处结果进行跟踪,化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信访积案。各级法院要探索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以民事案件立案,着重主张调解方式处理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前。探索案件判决的多种执行方式,在对土地承包权益的具体分割上,体现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注重搜集典型案例和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和困惑,形成司法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出台相关政策向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各乡镇要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定和监督修订,建立乡镇调解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第一责任主体的制度,提高依法调处案件的有效性。各村要探索本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由议事会专项议决,对于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矛盾纠纷及时化解。

(三)建议建立农村部门牵头、妇联及相关部门配合的试点机制

深入调研只是我们对现状有更深入的了解、对问题有更多的把握、但对解决问题还只是一个起点。要在个别领域先行先试、采取建设性的措施、循序渐进地具体推进,才可能取得实际的成效。建议建立农村部门牵头、妇联及相关部门配合的试点机制,由农村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围绕全面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工作,出台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方案,制定操作性强、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措施和步骤。同时,在深化农村改革和推进我市土地确权颁证中加大妇联、民政等部门参与力度,充分征求和吸纳有利于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意见建议。再要根据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在全市确定一至两个县或乡镇开展试点,辐射带动。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将好的经验、作法进行总结提练,对各项政策措施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我市在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上的典型模式和作法。

“一村一警”长效机制探索情况调研

***市目前共有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近90万,而公安系统授衔民警仅有450人,占全市实有人口的万分之五,警力特别是基层警力明显不足。为解决这一问题,该市自2012年以来,坚持“抓基层就是抓长远,抓基础就是抓稳定”的理念,积极探索推行“一村一警”长效机制,有效整合内部警力、资源,不断加大倾斜基层力度,最大限度地增强基层的内驱力、战斗力和执行力,以适应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治安维稳工作。近年来,该市刑事案件呈逐年下降态势,公众安全感、对公安机关满意度在全省位次持续前移,居全省上游,连续三年被评为全省平安建设先进县(市、区)。

一、建立机制。“一村一警”长效机制是在近年来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和网格化体系建设的基础上,保持现有岗位和职责不变的情况下,最大限度把机关警力下沉到村、社区当包村(社区)民警,协助派出所专职社区(驻村)民警开展社区警务工作,让民警最大限度地“接地气”,把警务延伸到村(社区),把服务延伸到群众家门口,让群众熟悉民警、让民警熟悉群众,推动公安专门工作与走群众路线的进一步融合,充分发挥城乡社区警务独有的社会综合治理功能,保证人员管控得住、治安防范得严、矛盾化解得了、情报收集得来,让有限的警力资源发挥最大的效能。

二、规范运行。一是强化保障。下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工作的意见》,每年投入400万元作为城乡社区警务建设的专项资金,并建立公安机关“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负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科所队长直接负责、包村(社区)民警具体负责的责任体系。二是科学规划。按照“统一标准、科学布建”原则,充分考虑村(社区)分布、人口规模、治安状况等因素,新建、改造标准化警务室80个、警务工作站270个,每个警务室管辖周边相邻1至6个警务工作站,实现全市所有行政村、社区的警务室、警务工作站全覆盖。三是明确主体。每个警务室选派1名派出所民警作为专职社区(驻村)民警,作为主体力量,配备2名辅警力量,负责组织协调警务室辐射范围内各村(社区)警务工作。同时原则上除值班备勤、参与侦办本社区(村)刑事、治安案件等,不再承担接处警、侦查破案等工作任务,确保社区(驻村)民警专职做好社区警务工作。四是补充警力。每个警务工作站从公安局直单位选派1名包村(社区)民警,作为补充力量,每周二相对集中到分包村(社区)开展工作,有效缓解基层警力不足的问题。五是科学考核。对社区(驻村)民警实行分级、分类、分期考核相结合,对包村(社区)民警月抽查、季考核,实行量化考核和绩效考评相结合,并在政治上、经济上向社区(驻村)、包村(社区)民警倾斜,对工作突出的民警予以表彰奖励,对表现优秀的民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坚决实施责任查究,给予纪律处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见成效。

三、成效显著。一是实现警务前移。通过民警集中下社区(村)工作,缓解了基层警力不足的现实问题,进一步提高了见警率、管事率,把打击、管理、服务、防范、控制等警务活动延伸到群众家门口,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警务室、警务工作站成了群众办事的“落脚点”,为民排忧解难的“服务点”,警民互动的“活动点”,提高群众防范意识的“宣传点”。二是实现警民联动。通过开展治安防范进村(社区)活动,社区(驻村)民警、包村(社区)民警积极动员辖区企业、基层组织,发动治安积极分子自发参与,广泛整合社会人力、资金资源,组建义务巡逻队,组织安装治安监控等技防设施,推行五户、十户联防、警民联勤、护校安园、邻里守望等防控模式,形成警民携手齐保平安的浓厚氛围。三是实现精准打防。社区(驻村)民警、包村(社区)民警通过走村串户收集情报信息、案件线索,并充分发挥村(社区)基层组织和治安积极分子的作用,大力布建治安信息员,扩展信息收集渠道,全面加强信息收集。“一村一警”长效机制运行以来,共收集信息185760条,通过获取信息成功调解化解矛盾纠纷1340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238人,破获刑事案件170起,查处行政案件132 起,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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