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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失业金期间医疗有保障不 [失业期间,更需要医疗保障]

发布时间:2019-06-11 11:22:44 影响了:

  失业,意味着你暂时没有了固定的收入。如果“屋漏又遇连夜雨”,在失业之后病魔接踵而至,仅仅依靠微薄的失业保险金,是无法负担高昂医疗费用的。所以,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如何接续问题,也成了大家关注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做好福建省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完善失业人群继续参加社会保险,2011年9月30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福建省实际,联合印发了《福建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并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失业人员可参加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
  失业人员原则上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失业人员失业前职工医保参保地与失业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经失业人员申请,相关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保留原职工医保关系,在失业前医保经办机构续保缴费。已参加福建省省本级或福州市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按失业前原用人单位医保属地接续职工医保关系。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基金支付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为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缴费率和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缴费基数不低于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个人不缴费。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前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参加(接续)当地职工医保。
  设立“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专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统筹地区相应医保经办机构、地税征收机关开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专户”,并统一为失业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续保)、缴费(续缴费)手续,及时反映人员增减变动情况,根据相应情况提前做好资金测算,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申请。
  财政部门按时将核准的失业保险基金划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医保经办机构按月生成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据,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征缴。
  另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失业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相关手续,不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为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缴费金额、缴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失业人员本人。
  规范医保关系转移
  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跨省和省内跨统筹区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一般应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时,应按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标准计算总额并全额划转,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不足转入地缴纳职工医保费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时,确有原因的,经本人申请,相关经办机构同意,职工医保关系可不随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因跨统筹区转移导致职工医保参保地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地不一致,造成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为失业人员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相关手续的,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本《意见》第十条办理。
  覆盖人群广,补助形式多样灵活
  《意见》同时规定失业人员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失业人员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而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失业人员仍可按《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待遇。
  如果是首次登记参加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可享受新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待遇。失业人员自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之日至其领到社会保障卡之前发生的空白期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个人先予垫付,然后再向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至于对个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续保)、缴费(续缴费)手续。
  个人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原则上可按照本《意见》参加当地职工医保。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职工医保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本《意见》第十条办理。
  对暂不具备统一为失业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个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统筹区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标准,将职工医保费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给失业人员,并书面告知失业人员应自行前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相关手续,同时,要求失业人员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按规定自行参加医保。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适时对作出书面承诺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情况进行跟踪,对未兑现承诺参加医保的失业人员,立即停止发放职工医保费,并限期改正。
  各级人社部门应对暂不具备统一办理条件的机构或个人进行认真严格的界定。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协作,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2012年7月1日前实现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失业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确有困难的,最迟也应于2013年1月1日前实现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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