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述职报告 > 未开放档案利用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探究 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
 

未开放档案利用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探究 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

发布时间:2019-06-23 04:08:26 影响了:

  摘要:现阶段我国在隐私权方面的立法尚不健全,尤其是涉及档案隐私权方面的法律滞后情况极为严重,缺乏处理未开放档案中所涉及到的个人隐私问题的法律,所以我们应重视使用未开放档案过程中所涉及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增强相关人员依法使用档案的意识,有效地避免泄露个人信息。
  关键词:未开放档案 知情权 隐私权
  档案馆不仅是档案资料的存放处,同时也是提供信息资源的主要机构。档案馆里有相当部分的档案涉及到极为敏感的个人隐私,这些档案在被保存到规定年限后将会被限制利用,被划归至未开放的档案的范畴之中,这里所说的未开放并非是指禁止公民使用,恰恰相反,其中有相当多的档案资料具有极强的研究利用价值。正因如此,大量的学者与工作人员开始重视研究未开放档案的相关问题。
  一、未开放档案利用现状
  通常情况下,“未开放档案”指的是尚未达到国家所要求的开放期限或者是虽已达规定期限却不宜开放的那部分档案,又或者是指从档案的形成时间算起,没有达到三十年的保存期限或者是虽达到了三十年保存期限,却因某些原因而不宜开放的那部分档案。这些档案有很多和社会及公民的个人利益息息相关,很多情况下都需要利用这些档案。然而,这类档案通常会包含个人隐私、国家利益、商业经济机密等内容,必须通过繁琐的审批程序才能提供利用,档案部门也对此极为慎重。
  一般情况下,未开放档案的使用应遵循特定的程序。首先利用者应提交申请,将申请人的职业、姓名、年龄、联系方式、地址、申请原因、所需档案名称、数量、内容等相关申请材料上报给档案馆;档案馆受理申报材料之后,进行严格审查,作出不受理或者是受理的决定,若申请者是个人,档案馆应当立即给予答复,若申请者为单位,那么则应规定几个工作日内把结果送至申请单位;完成上述环节之后,申请者需将利用目的、内容告知档案管理人员,由其将有关档案交给申请者,申请人的查阅活动必须在规定地点,只有在得到档案管理人员的同意之后,才能对档案进行扫描、拍照、复印、摘抄等处理,禁止使用者私自将档案带出。
  二、未开放档案隐私权
  和知情权的关系
  要想保障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就必须搞清楚隐私权和知情权间的关系,二者间的矛盾在当今的法制社会里是无法避免的。尽管这两项权利都属于基本的公民权利,却有着根本的区别:知情权是一种公权,是公民所享有的由国家赋予的社会权利、政治权利;隐私权则更具有私权的性质,属于民事方面的权利。隐私权与知情权间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它们相互对立,都处于公权和私权的对立面,在行使知情权时只要稍不留神便有可能会触犯隐私权;另一方面,知情权与隐私权高度统一,都处在同一个权利的主体里,为确保自身利益,公民都追求隐私公开的最小化与知情权的最大化。知情权和隐私权间的关系在未开放档案的使用中更微妙,在行使权力时公民应慎重对待,切忌过于夸大其中一种。
  三、未开放档案使用中知情权和隐私权间的冲突
  1、隐私权和知政权间的冲突
  我们所说的知政权指的是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机关的工作者的背景资料、活动及机关活动的权利,其赋予了公民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参政、监督公务人员及国家机关的活动的权利。实际上,公民知政权和公务人员隐私权间的对立是知政权和隐私权间矛盾的主要表现。针对这一问题,恩格斯曾明确指出:应重视保护个人的隐私,然而在个人的私事和政治生活相关的情况下,我们应将私事视为政治的组成部分,此时隐私权不再对其进行保护。
  2、隐私权和社会知情权间的冲突
  通常情况下,社会知情权指的是公民享有依法知悉各种社会事务与现象的权利,公民的这种权利是以社会的道德伦理准则、信息是否合乎法规法律等为前提的。隐私权和社会知情权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两方面,首先,档案里所包含的个人资料的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冲突,实际上表现为个人利益间的矛盾,而非个人利益和社会政治、公共利益间的矛盾;其次,对于公众人物(名人)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间的冲突,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
  3、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知情权间的冲突
  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指的是这样一种权利:组织依法享有知悉其内部工作者(已经成为或即将成为该组织的工作人员)的信息的权利或者是公民依法享有知悉所有和自身相关的信息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公民在知悉和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同时,或许会侵犯他人的隐私,为保障公民权利,我们应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
  四、未开放档案的利用中知情权和隐私权间的平衡
  1、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通常情况下,公民所拥有的隐私权是无需置疑的、是绝对的,然而就主体而言,社会生活里主体的角色定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了隐私权对主体的保护情况。美国的丹尼尔在20世纪的30年代就曾经指出:“向选民公开公职候选人的私生活,是为满足公共利益的要求,隐私权在这一状况下并不存在”。①围绕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可以从下述两方面进行解释:首先,就等价交换(政治经济学)原理而言,在获得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以后,自然人本身便和公共利益、政治生活紧密的联系起来,此种情况需要限制其原有的隐私权。同理,受社会地位及名声等因素的影响,公众人物在被认可、追捧的同时,还应承担某些社会责任,其在拥有一般人所不具有的物质方面的利益的同时,需要放弃某些权利。其次,并非只是在危机、重大事件出现时才会克减隐私权,若为满足公众利益的要求,也需要克减隐私权。坚持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能够有效地处理国家公务人员、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间的矛盾。
  2、权利平衡原则
  所谓权利平衡,指的是在两项权利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对权利双方各自所涉及的利益的轻重大小进行衡量,且在一定程度上让渡一方的利益,以期能够平衡双方权利、缓解双方的冲突。我们可以通过这一原则,来处理公务档案里所存在的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间的矛盾。
  公务活动中很多档案都蕴含了大量的私人信息,公民在使用此类未开放档案时,或许会使他人隐私面临泄露,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遵循利益平衡原则,适当限制个人隐私权。但应当明确的是,个人隐私权所做的“让步”是有度的,并非无下限可言。通常情况下,公众所享有的知情权中的“情”,应为个人隐私中除“私”外的部分,为最大程度上确保双方利益,在处理二者矛盾时必须把握好度的原则。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