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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制、政府控制与审计师选择]

发布时间:2019-06-27 04:13:07 影响了:

  摘要:本文从原有审计客户市场角度,研究事务所从有限责任制转变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是否会受到客户更多的选择。研究发现:当事务所从有限责任制转变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以后,有更多的客户愿意选择其为年报审计师;非政府控制公司选择它们的意愿强于政府控制公司;在IPO审计市场也有类似的结果;事务所从有限责任制变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更容易签发非标审计意见。
  关键词:特殊普通合伙制 国有控股 审计师选择 审计意见
  一、引言
  为实现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走出国门”的战略目标,近年来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就是改变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从有限责任制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为此,财政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2010年12月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同时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2月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就是其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因非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见,作为国际上通用的事务所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核心,在于它是不同于有限责任制的的一种责任分担机制,强化了执业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注协“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和2011年各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发现到2011年有4家事务所已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其余所有具备审计上市公司资格的事务所均是有限责任制。我国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已明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特殊普通合伙制带来的审计合伙人法律责任增加可能会使他们增强独立性、勤勉执业,通过提高高质量审计来控制风险。那么,有趣且重要的问题是,从审计需求方而言,当事务所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以后,是否会有更多的客户选择它们作为审计师?特殊普通合伙制会使执业合伙人增强独立性等进而提供高质量审计,由于政府控制公司和非政府控制在选择审计师时选择程序、选择动机等不同,它们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的需求是否会存在差异呢?从审计供给方而言,特殊普通合伙制是否真的能让事务所提高质量审计呢?基于此,本文从原有客户审计市场和IPO审计市场角度,研究审计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以后是否会受到客户更多的选择,并进一步分析政府控制公司和非政府控制对此的需求差异。本文的贡献在于:首先,现有文献主要从代理问题(Francis and Wilson,1988; Defond,1992)、外部治理机制(高强、伍利娜,2007;王烨,2009;洪金明、徐玉德、李亚茹,2011)、制度环境(陈俊等,2010;于玉苗、王宇生,2012;)、股权结构(唐跃军,2011;张敏、冯虹茜、张雯,2011)、政治联系(刘启亮等,2010;杜兴强、周泽将,2010;杜兴强、周泽将、杜颖洁,2011;李敏才、罗党论,2011)等角度研究了影响审计师选择的因素,本文则首次检验了事务所组织形式对客户选择审计师行为的影响,拓宽了现有审计师选择文献的研究视野;其次,Defond et al.(1999)等发现在早期的中国审计市场,审计师审计质量越高,越不容易得到客户的聘用合同,本文发现事务所通过转制提高审计质量以后,越容易受到客户的选聘,表明客户选择审计师的行为已不同于早期的中国审计市场。最后,本文发现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得到提高,表明执业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加重,可能有助于增强他们的独立性进而提高审计质量,丰富了现有关于诉讼风险影响审计行为的研究文献(Khurana and Raman, 2004;Chen et al.,2010)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1)特殊普通合伙制与客户对审计师的选择。独立审计被视为现代资本市场的关键制度安排,能有效地承担市场信息中介和公司外部治理的双重角色。信息需求观认为,高质量的审计能够成为一种信号显示机制,有助于缓解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公司管理层也需要高质量审计师向投资者传递一个信号,表示他们较好地履行了受托责任,从而有助于降低代理冲突。相比于有限责任制,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强化了审计合伙人的独立性,同时也使执业合伙人不敢承接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业务,从而也强化了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促使审计师提供高质量审计。如Firth et al.(2012)发现,普通合伙事务所比有限责任制事务所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更高,发表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也更大,审计报告行为也更加谨慎。更进一步,即使出现审计失败,根据深口袋理论,投资者也会获得更多的赔偿。因此,相比于有限责任制事务所,选择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是一种较优的审计安排。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客户会更愿意选择它们作为审计师
  (2)政府控制、特殊普通合伙制与审计师选择。尽管各类公司更愿意选择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作为审计师,但与非政府控制公司相比,政府所有权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国有控制公司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会相对较弱(Wang et al.,2008)。首先,政府的效用目标函数是多重的,如经济发展战略、就业、税收、社会稳定等,由此造成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Lin et al. 1998;林毅夫等, 2004a,2004b),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最终会对其控制的企业行为产生影响,并偏离利润最大化轨道。由于经济利益追求并非政府所有权的主要目标,审计署及其相关机构每年会对政府控制公司进行专项检查等,因此,政府控制公司对高质量审计的有效需求不及非政府控制公司。由于政府对高官的考核标准多重化,且行使该监督职能的通常是国家审计机关,从而也进一步削弱了其对独立审计的需求。其次,政府所有权在行使过程中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廉价投票权”的存在使得授权代理人尽职监督的有效激励不足,同时更易诱发经理人的寻租行为以及代理人的主动创租行为(杨瑞龙,1997),进而导致其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不足(陈俊等,2010)。最后,国有控股公司内部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显性激励不足使得内部人更倾向于追求隐性的私有化收益,如在职消费等等(权小峰等,2010)。同时,国有控股公司经理人的非市场化选择进一步导致了“外部人控制”问题,其实质是政府及其官员利用直接或间接的权力影响企业领导人作出不符合经营原则的决策,是权力寻租的结果(禹来,2002)。这样,“内部人控制”与“外部人控制”问题并存导致政府控制公司对高质量审计的有效需求相对较弱。Wang et al.(2008)基于合谋理论视角,发现政府控制公司会选择本地小所作为年报审计师。陈俊等(2010)研究了IPO市场的审计师选择问题,发现国有控股股东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削弱了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杜兴强等(2011)也发现,具有政治联系的国有上市公司更倾向于选择“本地小所”,尤其是地方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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