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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在中国:中国反垄断

发布时间:2019-07-05 04:03:28 影响了:

  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反垄断法目前在中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但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这种法律。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随着全国铁路网的建立和扩大,原来地方性和区域性的市场迅速融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国石油业第一个托拉斯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的开始,托拉斯从而在美国成为不受控制的经济势力。
  难产的反垄断法
  2006年6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 案)》。然而反垄断法不仅难产了近20年,还面临重要条款的变更。据报道,"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有可能被整体删除,这意味着反行政垄断将不再进入反垄断法的视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一反垄断法的精髓将随之而去。反对者的理由是反垄断法应用过度,限制了市场竞争,成为市场竞争失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他们认为谴责从竞争中产生的垄断者有违市场道义。
  在市场经济社会,不管是反垄断还是主张适度垄断,其理由都是相同的,即促进市场竞争。因而,倘若我们今天删除反行政垄断条款,他们都不可能为此叫好。可以预料,在删除反行政垄断章节后,反垄断法的公平竞争将主要表现为对商业行为的限制,这不仅对促进市场竞争作用不大,反而可能造成政府权力的扩张和市场效率的下降,造成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叠与冲突。据专家推测,删除这些条款一是出于国家经济安全的考虑,防止外资恶意并购中国企业;二是基于"国际惯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所规范的垄断都是经济垄断;三是仅凭一部《反垄断法》担当不起反行政垄断的重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07年8月30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高调出击
  11月9日,国家发改委宣布,正在调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涉嫌宽带接入领域垄断问题,如调查属实,两家大型国企或面临数十亿元的罚款。——这是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3年来查处的第一起涉及央企的反垄断案件。
  据了解,此次国家发改委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进行调查的内容主要是: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两公司是否存在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和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
  按照中国《反垄断法》规定,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6月末,中国宽带用户接入用户为1.41亿户。同期,中国电信宽带用户总数7009万户,中国联通宽带用户数为4747万户。
  根据上述标准,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处于市场支配地位。国家发改委表示,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对于跟自己有竞争关系的竞争对手给出高价,而对于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给出的价格就要优惠一些,因此涉嫌价格歧视。中国近年的反垄断案例不断增加,这仅仅是在经营者集中审查中有一些突破,但是对真正核心的国有垄断企业监管,执法依然不到位。
  《反垄断法》的核心是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降低价格,对消费者有好处。如果政府一味保护国有企业,排斥民营企业的发展,就会导致企业去向政府拉关系寻租,经济效率下降,缺乏创新动力,形成垄断价格。
  反垄断之难
  虽然反垄断在提速,但是所有的人都能够清醒地认识,深入地反垄断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旨在破除垄断的新旧“36条”早已颁布,2008年,《反垄断法》也早就颁布实施,可现实是,垄断依然是我国经济的附体顽疾,屡除不掉。“《反垄断法》本身存在问题,这几年的反垄断成效更无从说起。”民商法博士、律师杨玉熹表示,反垄断要有成效,首先就要修正《反垄断法》本身存在的问题。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条款应该是豁免政策性垄断,但事实上保护了行政性垄断,而行政垄断正是我国最大的问题
  其实,早在《反垄断法》颁布之初,学界对此就颇有争议。例如,《反垄断法》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这基本默许了行政性垄断的存在。”赵农指出,要反垄断,就需要对《反垄断法》进行严肃的修订。除了从法理层面上进行梳理,赵农认为,在我国,破除垄断的难点其实在于破除行政性垄断的形成机制,而不仅仅是对垄断主体的约束。“我们现在的垄断主体则都是在政府指定或者扶持之下,通过设立制度性进入壁垒或者对某些企业给予特惠条件下形成的。”
  虽然民众对此次有关部门的高调反垄断并不买账,但仍有大批对中国经济持乐观期望以及深具远见的人愿意把此次行动看作一个良好的开端。只是,反垄断才刚刚上路。不仅仅针对垄断主体进行调查,还要反行政垄断、反行政垄断的形成机制,路远且艰。
  在某些人的观念中,搞垄断或者具有垄断地位的都是大企业,反垄断法就是反对大企业的法律。只要企业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遭遇反垄断的官司。有些人认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条件不成熟,其主要理由就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规模经济,没有反垄断的土壤;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需要大力发展大企业和规模经济,在这个时候通过反垄断法,会妨碍发展经济。特别是微软垄断案发生后,有人认为就是因为微软规模大了,才受到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抵制,反垄断法是大企业的“天敌”。这些都是对反垄断法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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