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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生产等电价执行政策的通知|农业生产电价

发布时间:2019-07-23 09:40:34 影响了:

鄂价环资〔2014〕145号

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生产等

电价执行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业生产等电价执行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适用范围

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一)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包括:

1.农业用电,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2.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

3.畜牧业用电,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

4.渔业用电,指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二)农业灌溉用电,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其中,粮、棉、油(食油)农田灌溉及排涝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三)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主要包括:

1.粮食初加工用电,是指小麦、稻谷、燕麦、荞麦、高粱等谷物的净化、晾晒(烘干)用电;玉米的筛选、晾晒(烘干)用电;薯类的清洗、去皮用电;食用豆类的清理去杂、浸洗、晾晒(烘干)用电。

2.蔬菜初加工用电,是指新鲜蔬菜的清洗、挑选用电。

3.水果初加工用电,是指新鲜水果的清洗、剥皮、分类用电。

4.纤维植物初加工用电,是指棉花去籽(加工皮棉)、麻类沤软、蚕茧分拣和晾晒(烘干)用电。

5.药用植物初加工用电,是指各种药用植物的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烘干)用电。

6.茶叶初加工用电,是指对茶树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揉捻、干燥等简单加工的毛茶制备用电。

7.烟叶初加工用电,是指农户对新鲜烟叶的初烤用电。

8.大批包装用电,是指各类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的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农业生产用电不包括各类农产品的保鲜、保温、冷藏、冷冻用电。

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适用范围

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是指粮、棉、油(食油)农田灌溉及排涝用电,深井、高扬程提灌用电,排涝抗灾用电。排涝泵站排涝设施的维修及试运行用电也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三、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执行工业类电价

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是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的加工用电,包括:

1.谷物磨制用电:指稻子、谷子、小麦、高粱等谷物去壳、碾磨及精加工用电。

2.饲料加工用电:指适用于农场、农户饲养牲畜、家禽的饲料生产加工用电,包括宠物食品和动物源性饲料的生产用电。

3.植物油加工用电:指各种食用和非食用植物油料生产油脂,以及精制食用油的加工用电。

4.制糖加工用电:指以甘蔗、甜菜等为原料制作成品糖,以及以原糖或砂糖为原料精炼加工各种精制糖的生产用电。

5.屠宰及肉类加工用电:指对各种牲畜、禽类进行宰杀及鲜肉冷冻等保鲜活动用电;以各种畜、禽肉为原料加工成熟肉制品,以及畜、禽副产品的加工用电。

6.水产品加工用电:指水产品冷冻加工用电;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用电;水产饲料加工用电;鱼油提取及制品加工用电。

7.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用电:指用脱水、干制、冷藏、冷冻、腌制等方法,对蔬菜、水果、坚果的加工用电。

8.其他农副食品加工用电:主要包括淀粉及淀粉制品加工用电;豆制品加工用电;蛋品加工用电。

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执行工业类电价,即,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四、其他事项

1.用户有多种电价类别时,应按不同电价类别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类用电分类比例或用电数量。

2.新装用电及变更用电类别的用户应主动到供电部门办理用电手续,提供完整证明材料,供电部门现场核查无误后,按照规定执行对应分类销售电价政策。

3.供电部门要及时做好相关用户甄别和用电价格确认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以上政策自2014年1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鄂价能交函〔2004〕178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六、请各地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湖北省物价局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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