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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 [2006年四川省税收专项总结]

发布时间:2019-07-27 09:26:11 影响了:

2006年四川省税收专项总结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7号)要求,我局统一布置开展了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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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总局安排布置的7个检查项目,我局将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服务业、娱乐业确定为税收专项检查重点,并下发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25号),对全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要求各地务必按照总局和省局有关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要求开展工作。为确保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我局自2006年起开始对各地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单项考评,制定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考评办法,建立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长效机制。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为搞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我局把总局确定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列为全省税务稽查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随时督促检查全省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我局成立了以分管稽查的副局长为组长,稽查局长、征管处长为副组长,征收分局、法规、流转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农税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全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稽查局。各地也相应成立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认真准备,注重培训。省局要求各地针对被查行业的特点,结合该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以往案例,分析行业可能出现偷骗税的环节,对检查人员采取多种形式的查前培训。省局稽查局在专项检查开展前,对近100名参加检查的人员进行了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稽查文书的使用等税收知识的 -2-

培训,各地在开展专项检查前都进行了精心准备,对查前培训的讲稿进行了认真审核。

(三)加大宣传,造成强大声势。各级地税机关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检查的认知度和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检查过程中对纳税人提出的各种税收政策问题进行了宣传和讲解,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减少检查的困难和阻力。

(四)统筹安排,开展分级分类稽查试点。根据川地税发[2006]25号文件要求,按照总局逐步开展分级分类稽查的工作思路,在税收专项检查期间,我局稽查局集中人员和时间,统一行动,组织对重点地区的大型(知名)企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省局稽查局组织检查人员与省局抽调的26名省稽查人才库人员共100

多人,组成10个检查组,对省本级、成都市、宜宾市、德阳市所辖的房地产行业、建筑安装业、服务业、娱乐业共60多户重点企业了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宜宾、遂宁、自贡、内江等10多个地区也从本市稽查人才库中抽调10多人,选择当地的大型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广安开展了契税的税收专项检查,达州市抽调人才库30多人统一对7个县(市、区)的建筑安装企业进行了税收专项检查。

(五)多方协调,积极配合。为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任务,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在检查过程中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争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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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各界的支持配合,创造良好的执法条件和外部环境。一是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二是加强与纪委的配合。三是加强与金融、工商等部门的配合。通过及时沟通信息,扩大了案件线索,加大了查处力度,有力地打击了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六)加强督导,确保成效。为确保全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取得成效,在开展检查工作过程中,我局领导于4月中旬和6月下旬分别到德阳、达州、遂宁、南充、绵阳、成都、攀枝花、乐山、宜兵、眉山等地进行检查指导,调查了解专项检查工作有关情况,及时解决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和指导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

三、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检查情况

截止2006年10月底,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共对4308户企业进行了税收专项检查,查补收入3.3亿元,加收滞纳金955.87万元,罚款3792.78万元。入库2.68亿元,滞纳金667.49万元,罚款3286.37 万元。此外,还有部分被查企业还在审理过程中。

1.房地产行业及建筑安装。全省共对1577户房地产企业进行了检查,查补收入2.15亿元,加收滞纳金567.93万元,罚款1364.5万元。入库1.78亿元,滞纳金430.39万元,罚款1100.81万元。

2.服务业及娱乐业。全省共对1410户服务及娱乐企业进行了检查,查补收入2234.93万元,加收滞纳金579.48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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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7万元。入库1764.99万元,滞纳金54.7万元,罚款277.12万元。

3.金融保险业。全省共对269户金融保险企业进行了检查,查补收入1290.05万元,加收滞纳金53.24万元,罚款588.26万元。入库1144.76万元,滞纳金49.45万元,罚款540.93万元。

4.其他行业。全省共检查其他行业507户,查补收入4593.02万元,加收滞纳金132.67万元,罚款588.56万元。入库2963.28万元,滞纳金63.4万元,罚款442.11万元。

(二)专项整治情况

截止2006年10月底,全省部分地税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煤炭、商业企业等行业进行了税收专项整治,查补收入3392.91万元,加收滞纳金54.47万元,罚款939.48万元。入库3077.24万元,滞纳金50.46万元,罚款931.78万元。

1.行政事业单位。全省共对235户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检查,查补收入1987.78万元,加收滞纳金28.37万元,罚款794.21万元。入库1942.61万元,滞纳金27.6万元,罚款791.89万元。

2.煤炭行业。全省共对282户煤炭企业进行了检查,查补收入1399.13万元,加收滞纳金26.1万元,罚款145.27万元。入库1128.63万元,滞纳金22.86万元,罚款139.89万元。

3.商业企业。全省共对28户商业企业进行了检查,查补收入6万元,入库6万元。

(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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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行业

(1)隐匿应税收入,不按规定纳税。

一是做假帐,建立帐外帐,多头开户,或利用个人帐户隐瞒收入。二是将预售款长期挂在“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三是以工程尚未决算,收入、成本、费用无法确定为由,将销售款长期挂在“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帐款”等往来科目。四是将售房收入记入“应付帐款”科目,直接通过“应付帐款”拨付工程款“以收抵支”。五是销售附属配套设施不开具发票,隐匿收入。六是将自建房转作经营性资产或用于捐赠、奖励、抵偿债务等不视同销售。七是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如开发产品),不按规定确认收入。八是不合理定价,减少收入。如部分房地产采取降低售房金额,多收取其他规费的办法减少收入。九是变通权责发生制。根据规定分期收款销售房产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而企业是在实际收到价款才作收入。十是价外费用和代收代垫款项不入帐。

(2)多列支出,不按规定纳税。

一是利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办法,虚开建筑业发票。二是部分集团公司既有开发企业又有施工企业,将两者合二为一,虚开建筑业发票,增大开发成本,降低账面利润。三是利用滚动开发,一次性将成片购入的土地成本计入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四是以报销费用等方式领取个人收入。五是利用人员流动频繁,难以控管的特点,虚列从业人员,增加人员费用。六是绕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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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扣除项目扣除范围及标准的限制,变成合法扣除范围,如将业务招待费变成会议费、差旅费等。七是按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不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八是混淆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将资本性支出列作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九是投资人以房屋、交通工具等投资入股,不办理相关资产的过户移交手续,虚假出资,但企业提取了资产的折旧费用。十是投资人将其本

人或家属的个人消费支出列入企业经营费用。

(3)增加成本,减少利润,不按规定纳税。

一是多转成本,减少利润。由于开发成本项目多,金额大,核算期间长,难查证、核实难,给企业提供了做“文章”的条件。主要表现为:一宗土地多期开发、多项目的情况,把应由各期开发项目承担的开发费用一次性在某期开发项目列支,把开发前期的土地使用费、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和开发建设中的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用设备、配套设施费、绿化、道路以及为开发建筑工程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一次性计入一期工程中,而未按配比原则将这些费用在二期、三期工程进行分配,加大了一期工程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故意模糊成本归属项目和期间。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企业开发项目多时普遍采用混淆成本归属期、成本所属对象的办法,人为控制成本的结转,将不属于某一项目的成本挤入该项目中,提前结转成本,或重复计算结转成本、空转成本,调节利润,少缴税款。或在进行成本核算时,不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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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成本明细,而将完工和未完工的多个项目成本混在一起,隐瞒利润。三是不按规定核算资本性支出与经营性支出。四是成本费用列支缺乏原始凭据,白条入帐,税前列支。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开支大,但票据使用较为混乱,无从核实其费用真伪。五是人为加大投资概决算,虚列、重列成本、费用。伪造或高估成本,通过多缴3%建筑安装营业税的手法(制票缴税)少缴33%的企业所得税。六是利用关联企业隐瞒和转移利润。七是自用项目成本挤入销售项目,企业将自用部分的成本缩水,加大用于销售部分的成本,以减少销售部分的营业利润,然后又通过资产评估,将自用部分资产升值,一旦自用部分对外投资,仍可按评估后的价值折旧。八是有的将代缴的费用列入成本中,将收的费用长期挂往来甚至不入帐,虚增成本。

(4)“以房换地”、“以地换房”,不按规定纳税。

以房换地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无偿转让建成后的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的一种行为。在房屋与土地互换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建成后的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土地所有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5)“假合同、假集资、假代建”。

一是房地产企业为少缴税款在合同上做文章,改变交易性质,减少交易金额。在签定真实合同之外,以各种利益诱导购房户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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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合同”,并以假合同应付检查、办证。二是利用国家对集资建房的优惠,假借住户名义共同“集资”,“共同”开发,签定“集资建房”协议,将开发交易行为改头换面为自建行为,规避国家税收。三是以“代

建”形式,规避国家税收。

(6)不办理权属证,不交税。

一是检查发现甲开发企业将未办理权属转移的土地,卖给乙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从出让方直接过户给乙。二是部分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借故不办或者迟办权证,或者以虚假合同金额开发票并办理权证,以上行为较普遍,税务机关征税难度大。

2.服务娱乐业

(1)有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有混淆申报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

(2)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如提供的饮食服务等)不合并申报纳税。

(3)核定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定额与实际营业额差距较大。

3.金融保险业

(1)随意扩大往来收入的核算范围,将其贷款企业从其他银行汇款支付的利息收入作为同业往来收入,或将资金集中于上级行统一对外发放贷款后,将所收利息拨给下级行。

(2)大部分银行的印刷费、邮电汇兑收入,直接冲减营业费用未申报纳税。

(3)承接、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少缴、未缴营业税、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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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及附加的现象较普遍;抵债资产根据协议或法院判决裁定收回后,对其价值超过本金部分(利息)只在表外记载,或将收回的房屋销售未申报缴纳营业税,收回抵债资产或取得房屋、土地权证后,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

(4)受委托发放贷款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特别是财政性资金由所属投资公司等委托信托公司发放的。

(5)签订不共担风险的“投资协议”,收取固定费用,在“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6)主险与附加险一些征免税险种混淆造成少缴税款。

(7)保险公司支付给非雇员的佣金,未扣或少扣缴营业税。

(8)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其他有关工薪性质的福利未扣或少扣缴个人所得税,或一次性发放的年终奖金平均分摊到12个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煤炭行业

(1)乱提费用。主要是乱提超期贷款利息,预提安全评估费,重复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等。如达州市长新煤业在按产量计提了井下资产维简费后,又计提了井下资产的固定资产折旧。这种重复计提折旧的做法在煤炭企业中较为普遍。

(2)虚列成本。一些煤炭企业在计算产品销售成本时,未将自产自销原煤、洗煤与外购直销的原煤、洗煤成本分别核算、估价结转成本、不计算在产品生产成本、产品之间成本此高彼低、销售

建”形式,规避国家税收。

(6)不办理权属证,不交税。

一是检查发现甲开发企业将未办理权属转移的土地,卖给乙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从出让方直接过户给乙。二是部分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借故不办或者迟办权证,或者以虚假合同金额开发票并办理权证,以上行为较普遍,税务机关征税难度大。

2.服务娱乐业

(1)有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有混淆申报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

(2)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如提供的饮食服务等)不合并申报纳税。

(3)核定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定额与实际营业额差距较大。

3.金融保险业

(1)随意扩大往来收入的核算范围,将其贷款企业从其他银行汇款支付的利息收入作为同业往来收入,或将资金集中于上级行统一对外发放贷款后,将所收利息拨给下级行。

(2)大部分银行的印刷费、邮电汇兑收入,直接冲减营业费用未申报纳税。

(3)承接、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少缴、未缴营业税、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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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及附加的现象较普遍;抵债资产根据协议或法院判决裁定收回后,对其价值超过本金部分(利息)只在表外记载,或将收回的房屋销售未申报缴纳营业税,收回抵债资产或取得房屋、土地权证后,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

(4)受委托发放贷款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特别是财政性资金由所属投资公司等委托信托公司发放的。

(5)签订不共担风险的“投资协议”,收取固定费用,在“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6)主险与附加险一些征免税险种混淆造成少缴税款。

(7)保险公司支付给非雇员的佣金,未扣或少扣缴营业税。

(8)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其他有关工薪性质的福利未扣或少扣缴个人所得税,或一次性发放的年终奖金平均分摊到12个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煤炭行业

(1)乱提费用。主要是乱提超期贷款利息,预提安全评估费,重复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等。如达州市长新煤业在按产量计提了井下资产维简费后,又计提了井下资产的固定资产折旧。这种重复计提折旧的做法在煤炭企业中较为普遍。

(2)虚列成本。一些煤炭企业在计算产品销售成本时,未将自产自销原煤、洗煤与外购直销的原煤、洗煤成本分别核算、估价结转成本、不计算在产品生产成本、产品之间成本此高彼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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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按销价结转成本等做法较多。

(3)少记销售收入。煤炭企业在采用“送货制”销售时,为了少缴增值税,将销价与运费分离,人为降低产品销价收入,提高运费收入,且运输收入挂在往来帐上,用于运输支出开支,不结转收入处理,不缴营业税等,还有的企业,转让原材料时,按售价直接冲减材料帐户,也不做其他业务收入,也不缴纳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

(4)使用发票不规范,白条列支费用。煤炭企业在支付外购物品,招待费用,上交评估费用等采用白条列支较普遍,还有的企业采用假工资表虚列费用,套取现金,设立小金库。

(5)核定征收定额与实际收入差距较大。征收单位在选用定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由于工作不细,调查数据不准,定额与检查出来的应征税额有一定差距。

(四)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由于房地产企业是纳税种类最多的行业,建设周期长,逐笔清查难,给纳税人偷逃税以可乘之机,加之税收政策变化频繁,税法宣传不到位,税收知识告知渠道少,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造成偷逃税现象严重。

2.精细化管理不够。由于征收的税款逐渐增加,忽视了征管基础工作,造成流失的税款也在增加,税收精细化管理不够到位。尤其是对涉外房地产企业监管不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税种征管权限的划分,涉外房地产经营企业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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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营业税,而销售收入实现后的盈利所得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所得税,且房地产经营企业所使用的发票和开发成本中收取的建筑安装工程发票是由地税部门负责管理的,这就给国税部门税源监控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加之房地产开发又是一项较为复杂的业务,国税部门很难查实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进度,很难查实具体的建筑安装费用以及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的支付时间和金额。由于两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给涉外房地产企业偷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3.稽查环节入库执行难。稽查查补税款交由主管地税机关入库,入库环节监控乏力,信息沟通不及时,影响稽查查补税款的入库力度。

4.税务稽查的打击力度不够。税务稽查部门发现问题后未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实施处罚,使纳税人形成侥幸心理,稽查打击作用未充分发挥。

5.信息滞后,部门配合不够。税务管理没有与其他行政管理相衔接,未收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信息,对纳税人经营管理进程不掌握,对纳税人经营管理的特点和变化缺乏了解和分析。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征管面大量广,周期长,且多为现金交易,渠道复杂,税务部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全面掌握开发企

业的经营活动情况。开发企业的情况由城建、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直接掌握,税务部门如不主动与其取得联系,难以取得开发企业的相关信息,给纳税人提供了偷逃税款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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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营业税,轻其他税种。营业税占房地产税收的比重大,易于管、容易征。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由于房地产投资期长,一个年度内不能建成和实现销售收入。因此,征管部门不重视各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管,而是在核定征税的基础上,待工程全部结束和全部销售后再行结算,忽视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在开发期间的征管,造成税款大量流失。

7.重“下家”,轻“上家”。在房地产经营流程中有以下密不可分的交易关系。一是土地买卖关系,提供土地一方和购买土地的房地产企业。二是建筑合同关系,提供建筑一方和工程发包方房地产企业。三是购销合同关系,购房户和房地产企业。其中房地产企业是主导,我们在日常征管中尚存在重房地产企业等日常征管户,轻一次性征管户(提供土地和建筑劳务等单位)的情况,尤其是对建筑单位的粗线条管理还造成了房地产企业建筑成本虚增。

8.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由于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一些金融机构随意扩大往来收入核算范围,其贷款企业从其他银行汇款支付的利息收入作为同业往来收入,还有部分金融业将资金集中于上级行统一对外发放贷款后,将所收利息的分拨给下级行,对这种利息收入征管部门未追根溯源。

9.地方政府干预保护。地方政府在经营城市过程中,为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开发商,超越权限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地方政府干预和保护,税收检查工作也受到严重干扰。

(五)改进的措施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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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宣传栏,形成强大的宣传攻势,宣传国家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同时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完善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涉税违法案件线索,对纳税人形成监督制约机制。

2.加大涉税违法曝光力度。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震慑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促进合法经营,依法诚信纳税。

3.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税收征管部门要完善征管措施,建立资料备案制度。一是企业财务制度备案。二是企业核算方式备案。三是企业取得开发立项备案。四是企业取得预售房许可备案。五是企业领取发票备案。六是企业纳税申报备案。全面掌握工程项目的立项、种类、地点、建筑面积、投资金额、工程发包、工程预算、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将开发项目全过程置于税务机关的监控之下,才能做到应收尽收。

4.加大稽查处罚力度。稽查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大稽查力度,扩大稽查广度,严格处罚制度,决不让偷税者的收益大于成本。对于难度大的涉外个案,可由国地税联合检查,提高加大打击力度。对偷逃税情节严

重,数额巨大的,要快查快办,特案特办,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有效遏制房地产业的偷逃税行为。

5.主动加强部门协作。地税机关应建立与工商、国土、金融、建设、房管等部门间的联系与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工作的联动性,适时掌控与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一是与房管部门建立房地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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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信息交流渠道。二是与土地部门建立土地转让、颁证信息渠道。三是与建设部门建立房地产报建、规划信息渠道。四是与金融机构建立房地产资金往来以及按揭贷款买房信息渠道。通过与各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形成协税护税网络,才能有效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税款的现象的发生。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报2009年度

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的报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漏洞,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28号)精神,绍兴市本级及下辖五个县(市)始终把税收专项检查作为稽查工作的主要工作来抓,结合本地的实际,科学计划,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稳步推进,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各项税收专项检查,各项工作按照计划有条不紊地开展,取得显著成效。现将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总体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今年以来,我市各级稽查部门根据总局、省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和部署,结合实际,分别开展了建筑安装企业、营利性医疗、教育培训机构、大型连锁超市、拍卖行业、娱乐业、旅游业、广告业、高收入行业等税收专项检查,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以及汇总纳税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截至9月底,全市地税稽查部门在各项税收专项检查中共检查纳税户1460户,其中重点检查纳税户259户,已查结131户,查出有问题纳税户114户,有问题率87%;查补总额16349.14万元,入库总计15938.6万元,入库率为97.22%,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22.5%。查处涉税违法大要案12件(其中2件已结案,10件已查结在审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1件。

今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任务较为繁重,同期进行了总局统一布置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检查工作,项目多、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全市各地按照省局的要求和专项检查计划,克服重重困难,组织力量,精心部署,统筹安排,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检查任务。

1、建筑安装业专项检查。按照总局及省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市各地均布置开展了该项专项检查,同时按照省局补充通知的精神,从全市排名前十位中选取1户建筑安装企业进行了解剖式检查。在检查中充分运用了比对式检查的方法,加强第三方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比对工作,深化检查质量和检查深度,并在全局进行了讲评和推广,促进了建筑安装业重点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成效明显。全市共检查建筑安装企业874户,查补收入合计2579.64

万元。

2、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专项检查。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税收专项检查是今年的必查项目之一,按照省局文件要求,全市已开展了该项专项检查。检查前,我们到绍兴市卫生局等单位进行了调查摸底,取得了执业登记中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各类医疗机构名单,对行业的总体情况进行了解、梳理和分析,并利用现有各种征管信息资料进行比对,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漏征漏管户移交税务分局处理,其他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企业和个人一律确定为检查对象。到目前,该行业的检查工作基本结束。由于该行业大多数系个体工商户,规模较小,且有行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因此查补金额不多。全市共安排检查53户,查补收入合计234.72万元。

3、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检查。全市已开展该项专项检查的有绍兴市本级、绍兴县、诸暨市、上虞市。我们走访了绍兴市教委和越城区教委,对在教委办理办学许可登记的各类民办和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摸底,取得了名单,进行分类整理,分二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第一步是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集中开展了突击检查,查后与市局征管处、法规处、税务分局等部门开展了征管查互动活动,通报了检查有关情况,并督促办理税务登记证,协助分局清理整顿漏征漏管户,加强税收征管。第二步是对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教育培训机构,集中布置责成自查,经分析讨论后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实施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工作尚在进行之中。全市共安排检查141户,查补收入合计375.31万元。

4、大型连锁超市专项检查。根据总局、省局专项检查计划,我们与国税部门密切沟通协作,联合开展了大型连锁超市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据不完全统计,该项专项检查共检查3户,查补收入合计90余万元。

5、拍卖行业专项检查。全市已开展该项专项检查的有绍兴市本级、绍兴县、诸暨市、上虞市。全市拍卖企业不多,经营规模也不大,检查过程中赴招投标中心、法院执行局等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获取相关信息。到目前为止,全市已安排检查26户,查补收入42.05万元。

6、娱乐行业(KTV)解剖式检查。根据省局稽查局(稽便函〔2009〕17号)精神,绍兴市本级确定1户有代表性的娱乐企业(KTV)实施解剖式检查,同时对另1户娱乐企业举报案件进行了检查。针对该行业的特点,我们采取了突击检查的 方法。在检查前,制定了完备的突击检查方案和应急预案,成立了临时指挥中心,明确了各项支持和保障工作。检查中,虽然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但由于准备充分,应对冷静,当场获取了一些经营资料,了解了娱乐业经营现状,为今后的检查及征管定额管理提供依据。娱乐行业共检查2户,查补金额108.6万元。

7、汇总纳税企业专项检查。按照总局、省局的统一部署,今年又组织开展了对浙江外运绍兴有限公司汇总纳税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分别成立了国、地税联合检查领导小组,制定联合检查工作方案,抽调了稽查查账能手及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查前及时收集和分析有关纳税信息资料,集中学习讨论省局下发的有关文件资料。检查采取“联合进户、分别检查、年度交叉、情报交换、上下沟通”的方式,集中精力和力量,保证了检查工作扎实、深入、有效开展。经检查共查补32138.25元。另外,去年查处的中国移动、中国平安保险已查结,查补金额198.6万元。

8、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省局确定我市为销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普通发票专项整治地区。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绍兴市政府成立了打假领导小组。在市政府和省局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我们按照“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集中力量,结合行业税收专项检查,深入开展打击制售、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工作。市本级与国税局共同召开了“3.20”假发票案涉案企业自查自纠大会,布置涉案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经国、地税局沟通协调,自查自纠工作按照企业所得税管辖权限分别进行。我们一方面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另一方面深入开展约谈工作,督促企业全面细致地开展自查自纠。203户企业2006-2008年度自查出收受假发票2387份,票面金额6954.6万元,共补缴税费704.31万元,调整以前年度亏损(2006、2007年度)58.2万元,2008年度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前已自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850.5万元。包括去年检查的9户涉及假发票企业今年查补入库数达10540.71万元。

绍兴县局稽查局查处假发票违法户数159户,查处大要案8件(其中税款50万元6户,税款20万元以上2户),共查获假发票1081份,涉税假发票金额达4901.13万元,查补总收入1487.11万元。 诸暨市局稽查局查处假发票案件2起,查获假发票33份,涉税假发票金额300余万元,其中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一起,目前尚在进一步查处之中。

同时我们及时与公安、国税部门进行联系,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非法制售假票的“5.08”专案的查处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正有条不紊地进行中。

截止9月底,绍兴市区域专项整治开展检查户数共计364户,查补金额共计12327.82万元,调整以前年度企业申报亏损额58.22万元,2008年度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前已自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850.5万元。

9、其他行业专项检查。在抓好以上专项检查工作的同时,全市各地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了其他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绍兴县和嵊州将旅游业纳入检查范围,目前尚在进行中。上虞市开展了高收入行业个所税专项检查,共检查企业113户,其中责成自查105户,重点检查

12户,已查结112户,查补税费基金等计2326万元;诸暨市比对、分析多年来未查、长期亏损和利润偏低企业纳税申报资料相关数据,选择了13家规模苗子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新昌于今年3月起对全县15户广告经营企业进行了税收专项检查。其他行业共共安排检查纳税128户,查补收入合计2457.55万元。

通过税收专项检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行业税收秩序,有力地打击了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充分发挥了税务稽查的震慑作用,促进了税收征收管理,规范了行业税收秩序,为地税收入的稳定增长提供有力保障。

二、税收专项检查的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全市各级地税局领导十分重视,均成立了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发了文件,由地税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稽查、征管、税政、法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稽查局负责牵头,全面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部署,确保了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2、科学分析,周密部署。我市各地根据总局、省局通知要求,结合本地的工作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行业特点、整体税收征管情况和工作难点,并结合整个经济形势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确定专项检查项目,认真扎实地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绍兴市局专门召开了会议研究讨论专项检查项目,制定出台了全市和市本级的2009年度专项检查计划。各县(市)也以文件的形式出台了专项检查计划,确保专项检查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有步骤地开展。每项专项检查开展过程中,均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的重点、检查的方法、检查的要求等等。同时通过TF06搜集整个行业纳税人的有关信息资料,对存在纳税申报异常、企业规模和销售收入不匹配、综合税费率和利润率明显偏低等情况的企业进行了重点检查。收集整理行业的相关政策以及行业常见偷税手段、容易出现的问题等,汇集成行业检查指南,提高了专项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扩大宣传,全面推进。加强宣传发动,对专项检查工作,及时通过报刊、杂志、因特网等各种渠道发布专项检查信息。在专项检查的责成自查阶段,各地进一步加强税收宣传,集中开展政策业务辅导和典型案例讲解,向纳税人进行分发有关自查政策业务指南,并进行互动交流,解疑答惑,认真布置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纳税人提供的财务报表自查情况报告表等资料进行仔细审核分析,发现疑点,及时约谈,提高自查效果。随着宣传力度的加大,纳税人对税法的认识更深,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也进一步得到加强。嵊州在自查期间,还

专门指派一位副局长负责解答、协调有关税收政策和遇到的问题,进一步畅通了税企之间的沟通渠道,提高了自查的效果,得到纳税人的好评。

4、拓展思路,创新方法。一是创新稽查工作机制,检查中,我们综合运用了解剖式检查、比对式检查等新型检查方法。市本级制定了《比对式检查方法》,在对建筑安装企业解剖式检查中,积极推行比对式检查方法,加强第三方信息的收集利用,通过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与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进行分析对比,财务账证与收入明细、工程成本明细分析比对,建筑安装企业与承建企业的有关情况分析比对,建筑成本与施工合同、发票的比对,建筑安装企业开发费用与相关发票的比对等,并加强延伸检查及外调核查工作,从而来发现问题,查补金额达212万元,检查深度和质量不断提高。上虞市在对高收入的金融行业检查中,利用税务全员申报档案对农村合作银行各支行间全员、中层、信贷员等人均个人所得税税负进行比对分析和约谈,补征个人所得税75余万元。二是实施了案件初诊制,在对重点案件实施检查前,由税务分局有关人员介绍该行业或该纳税人的税收管理、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的有关情况,稽查局组织业务骨干人员对纳税人的财务情况、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重点检查的方向和重点关注的问题,为检查人员制定检查预案,深化检查工作提供参考,有效提升了案件查处质量。三是深化稽查查账软件应用,对会计电算化企业广泛运用稽查查账软件进行检查,进一步提高电子检查、取证的力度与技巧,强化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工作,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在税务稽查工作的应用。

5、管查互动,扩大战果

全市各地在专项检查中十分注重稽查与征管之间的协作互动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稽查与征管的互动工作机制,认真整合并有效利用稽查和征管信息资源和成果,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办法。检查前,征管部门及时向稽查局提供有关纳税人的信息及稽查对象的有关情况;检查中,一旦发现税收征管、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或漏洞,及时发出稽查建议,征管部门落实后反馈稽查;检查后,注重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分析总结和稽查建议,强化稽查成果的转化应用,切实为加强税收征管服务。市本级根据事先设计的表格逐户核实纳税人基础信息,每月及时向征管部门反馈检查处理情况以及纳税信用等级情况,为加强税源监控提供有效信息。对专项检查开展情况及疑难案件及时与市局征管法规税政以及税务分局开展了征管查互动活动,通报检查情况,共同分析讨论,研究制定对策。在每一个行业专项检查结束后,认真分析行业经营管理现状和征管现状,及时总结发案规律、特点和趋势,深入剖析涉税违法行为的成因和动向,形成行业专项检查分析报告,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提交市局征管查协调会议,做到“检查一个行业、梳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使以

查促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上虞市通过征管数据筛选,重点户定位等方式,落实稽查选案,使稽查检查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通过定期召开稽查征管联席会议、征管建议、行业检查评估分析等多种形式落实税务稽查建议反馈机制,加强了稽查和征管的协作互动,促进了税收征管工作。诸暨市稽查局在对建筑企业检查后,发现部分企业承建的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的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也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但仍通过了建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存在一定的税收漏洞。为此,向市局提出了相关的征管建议,市局十分重视,经研究后联合诸暨市建管局下发了《关于要求工业项目建筑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交验“建筑业统一发票”的通知》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向建管办理工业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交验“建筑业统一发票”,并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纳税情况,加盖公章。从而从源头上加强了对建筑业的税收管理,有效防止各种偷漏税现象的出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6、注重协调,增强合力。在汇总纳税企业大型连锁超市检查中,我们主动与国税局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制定了检查方案,成立了联合检查领导小组和联合检查组,按照“步调一致,联合进户,资源共享、各税统查、分别入库”的要求开展检查,双方密切协作配合,及时沟通交换信息。在娱乐业KTV解剖式检查中,与公安保持密切联系,以应付突发事件,未雨绸缪。在打击制售假发票专项整治行动中,与公安、国税部门建立了信息交换和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检查中,与各级卫生、教育等部门及时沟通联系,获取相关信息,促进了专项检查的深入开展。

7、强化管理,督导复查。一是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的管理,多次召开了全市稽查工作会议,对今年专项检查工作全面进行部署和落实,了解掌握各地专项检查开展情况,相互交流检查经验;同时经常深入到各县(市)和检查的第一线,了解检查进展情况和案件查处状况,共同研究解决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进行指导和督促,推动了专项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加强案件复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案件复查工作,抽调稽查骨干力量,开展了交叉复查,重点落实专项检查的开展情况,确保案件检查质量。

三、税收专项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及存在的问题

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目前经济形势依然严峻,在调整地税工作理念、重点和方法,把握好执法与服务的辩证关系的同时,个别地方部分总局、省局考核指标滞后于时间进度,如查补收入指标,选案准确率、处罚率、人均检查户数等指标,需要在下一阶段努力。

2、总局、省局统一部署的税收检查工作任务较为繁重,对今年税收专项检查计划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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