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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自救器管理规定_自救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7-27 09:38:50 影响了:

自救器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自救器监督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矿[2006]7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实际,为确保自救器的规范管理和正确使用,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自救器的配备必须满足所有入井员工每人一台,并保证有不少于10%的备用量。

2、矿井口检身房每天专人检查下井人员携带自救器的完好情况。对于不随身携带自救器的人员有权禁止其入井,并汇报安全环保部按“三违”进行处理。

二、自救器的采购:

1、需采购自救器时,由矿设备办作出计划,经矿长审核后报公司采购部。

2、采购的自救器必须有煤安标志、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证件,由验收人员负责把关。

三、自救器知识培训:

1、每一入井人员和自救器收发员上岗前必须进行自救器使用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能在30秒钟内正确佩带,方可发证上岗。

四、自救器的保管与发放:

1、鉴于我矿目前实际情况自救器的保管有自行负责。

2、自救器在发放时,设备办必须及时予以登记,并检查自救器的外壳是否完好,否则不予发放。

五、自救器的领用:

1、入井人员在下井时,必须检查其外套、封条、外壳是否完好,否则必须更换完好的自救器。

2、入井人员必须爱护自救器,严禁私自拆卸,另作他用或随意损坏。

3、新到货的自救器投用前需进行气密性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时,严禁投入使用。

六、自救器的检测:

1、矿井必须配备自救器检测仪器。

2、自救器每季度进行检查一次。

七、自救器的报废:

1、自救器收发员必须经常检查自救器的完好状况,发现损坏和到期,应及时予以报废。

2、凡封条破坏或已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时间长短,都应报废。地面仓库存放超过5年或井下携带超过3年的,应予以报废。

3、对于报废的自救器,应及时通知公司库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八、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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