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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防办霍松峰_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8-07 11:03:28 影响了:

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单位名称: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一)行政许可(6项)

1、人防工程拆除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

2、人防工程建设立项审批和设计审查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2)《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防空地下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

3、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

4、报废人防工程的审批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对不符合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简易人民防空工程,没有加固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报废。”

5、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审批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单位或个人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6、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的拆除、迁移批准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由 拆除者易地建设安装或补偿另行建设安装所需的费用。”

(二)行政处罚(8项)

1、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

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2、侵占人防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改变人防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防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2)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2)《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个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2)《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八)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以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征收(5项)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

2、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和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3、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第一款“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2)《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费用,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4、人防工程使用费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5、易地建设费安装通信、警报设施费

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由拆除者易地建设安装或补偿另行建设安装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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