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思想汇报 > 知识产权论文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种类
 

知识产权论文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种类

发布时间:2019-06-24 17:48:36 影响了:

知识产权论文

求: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论文。

三、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罪过 刑法学界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犯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类罪。

这是因为:第一,从刑法理论上看,知识产权犯罪可归入法定犯。

法定犯作为一定的社会现象,其本身并不一定蕴含着法律所禁止的性质或为社会所责难的性质,国家之所以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完全是出于某种行政的社会政策的需要。

法定犯由于其伦理道德上的可谴责性较弱,不宜对其主观犯意过于苛责,行为人只有在出于故意的情况下,才宜作为犯罪对待。

过失行为则通常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这是刑法人道和刑法谦抑的价值取向的必然要求。

第二,从刑事立法来看,考虑到刑事立法以惩罚故意为原则、过失为例外和犯罪故意一般不作规定,过失则明确规定的立法原则,本类犯罪应属故意犯罪无疑。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要素和内容还有不同的认识,尤其表现在对于违法性认识和犯罪目的的看法上。

第一,关于违法性认识。

对于违法性认识是否为故意的要素,各国刑法有不同的规定,刑法学界争议较大,实际部门也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在此问题上持何种立场和态度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第二,关于犯罪目的。

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内容,尤其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目前,在刑法学界争议甚大。

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知识产权犯罪在主观上,行为人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这类犯罪的共同主观特征,同时也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14](P.460~461)。

第二种认为: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基于故意;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除了是基于故意之外,还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犯罪也不需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种认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范围限制过窄、过死,建议除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外,考虑到行为人在抄袭、剽窃、假冒他人作品时是以秘密方式进行的,是否可增加“以盗窃他人名誉为目的”或“以诋毁他人名誉为目的”等表述,适度扩大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

四、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犯罪行为事实只要符合某法定犯罪构成关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的规定,则构成犯罪,这被称为行为犯。

但有一些犯罪行为,却要求具备诸如“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等条件才成立犯罪,这被称为情节犯或结果犯。

为便于研究,我们将前述四个要件称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它们对于任何犯罪的成立都不可缺少;将“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称为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它们对于情节犯、结果犯等的成立不可缺少。

由于我国采取犯罪构成的“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模式(这不同于外国刑法犯罪构成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模式),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作为立法定量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直接作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志,其规定是否适当,意义重大。

我国刑法典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描述性要件的规定有以下5种情况: 1.以“造成重大损失”作为要件,如侵犯商业秘密罪。

2.以“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作为要件,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作为要件,如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4.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要件,如侵犯著作权罪。

5.以“情节严重”作为要件,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

可以预见,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必将面临日益严重和复杂的知识产权犯罪问题。

如何完善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摆在刑法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期待着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研究进一步深入。

论文属于知识产权吗?

论文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作者对论文享有著作权。

一、论文自愿登记制度 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二、著作权的取得条件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一)实质条件 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

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

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

《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

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

[2] (二)形式条件 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是不附加其他条件就享有著作权,还是附加一定条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获得著作。

主要分为三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著作权。

对外国人而言或同一国际公约缔约国之外的人,著作权则因作品在该国出版或以其他形式被使用而自动取得。

人们通常称这种做法为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也称无手续原则。

在已经建立著作权法制的国家,大多数实行这一原则。

第二种做法是,除了作品创作出来以外,还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

但是,登记的时机和办法,实行登记制的国家又各有区别。

我国历史上《大清著作权律》以及后来的《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都曾实行过登记制。

此外,有些国家虽然实行登记制,但并不以登记作为获得著作权的条件,而是分别作为确认著作权的条件,方便著作权确权诉讼的手段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效收藏作品的措施。

《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没有关于作品登记才能获得著作权的规定。

所以,这两个公约的某些实行作品登记制的成员国,有关要求登记的规定,其法律效力只及于本国作者。

对公约其他成员国的作者的著作权保护,不得要求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第三种做法是以加著作权标记为取得著作权条件,此外,无需再履行其他手续。

这是一种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办法。

比如,美国法律就要求作者在作品的复制件上加注著作权标记。

《世界版权公约》也认可这种办法。

著作权标记通常包括三项内容: ①“不许复制”或“有著作权”等一类的声明,或将这种声明的英文缩略字母c的外面加上一个正圆,如果是音像制品,则为字母p并在外面加上一个正圆。

②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缩写。

③作品的出版发行日期。

由于《世界版权公约》有此要求,而且加注标记的方法简便易行,故这种办法被广泛采用。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

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产生著作权,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也无须在复制物上加注著作权标记。

求一篇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

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经济、文化等领域。

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

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知识产权人才缺乏 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

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 1,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

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

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众所周知。

2,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 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

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对于我国的健康,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

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

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

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

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

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

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 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具有无形性,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创造新产品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

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

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

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 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

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

(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

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

高校知识产权保护论文5000字以上

知识产权法考试参考论文题目1、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抽象)2、综述: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权利及其实施)3、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保护模式之关系4、综述:物的分类(如古罗马法关于物的分类)5、综述:物权的保护模式6、综述:物权的客体与物权保护模式之关系7、综述:服务的分类——从服务贸易的角度8、综述:服务与信息9、综述:信息与财产10、综述:信息之上的权利11、综述:作品与人格12、综述:原件、复制品(临摹)与知识产权的行使13、综述:数据库之上的权利14、综述:著作权之内容15、综述:专利权之内容16、综述:著作权内容与专利权内容之区别17、综述:商标权侵权理论与案例18、综述:商标权和商号权之冲突解决16、综述:未注册商标与权利17、综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18、综述:商标与平行进口19、综述:商品化权的权利性质以及案例分析20、综述: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1、综述:遗传资源的内涵、外延以及案例分析22、综述:遗传资源的归属以及案例分析23、综述:遗传资源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4、综述:传统知识的外延25、综述: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6、综述: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以及案例分析27、调查:各地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与对策以及案例分析28、调查:各地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与问题以及案例分析29、调查:民间文艺的保护措施与经济效益的实现以及案例分析30、调查:城市知识产权战略31、调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论文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

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

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

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

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

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

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

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

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

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

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

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

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

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

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

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

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

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

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

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

请推荐知识产权毕业论文题目

国内企业产权竞争压力迅速上升32.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的范围不断扩大,权利内容不断深化43.技术壁垒成为跨国公司保护知识产权的新趋势44.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阻碍国内企业自主技术创新55.跨国公司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明显增加5(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61.存在的问题62.主要原因7四、开放条件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构建思路8(一)以鼓励和促进国内企业自主创新为出发点8(二)有效限制和消除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滥用9(三)建立基于我国技术标准的新体系10(四)增强知识产权意识,设立专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10(五)国内企业组成战略联盟,加强行业间合作10五试论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若干问题[知识产权]参考资料:目录一、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概述1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存在的问题3(一)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对我国的影响31.跨国公司大量涌入、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特点1(一)战略的全局性1(二)管理的规范性2(三)以专利战略为核心2(四)实施策略的多样性2(五)以高新技术为主要阵地3三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