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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_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 限时服务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05 09:21:34 影响了:
【摘要】: 为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首问负责制适用于环保局全体工作人员。第二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来人(以下

  为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环保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来人(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本股室工作职能职责,有职业道德意识,具有为群众、基层服务的责任感,能自觉的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素质高,形象正。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资料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因故不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及有关事项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尽己所能告知办事人。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第五条 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的,按《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未及时为办事人办理拟办的事项,或未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或不解答询问的。

  二、首问责任人不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未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延误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首问责任人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不尽己所知给予解答和指导的。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局限时服务制度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限时服务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㈠1、办理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办理部门:

  综合股

  3、办理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环境保护条例》

  4、办理条件:

  总投资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有立项批复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登记表

  5、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评审

  →批复

  6、办理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内、登记表15日内

  ㈡1、办理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2、办理部门:

  综合股

  3、办理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4、办理条件:

  环保审批手续、技术资料档案齐全;环保设施落实,并具备正常运转条件,有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达到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规定的要求

  5、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检查验收→批复

  6、办理时限:

  30日内

  二、排污费收缴

  1、办理事项:

  排污费缓缴

  审批

  2、办理部门:

  财统股

  3、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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