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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有权索赔吗? 贬值赔偿

发布时间:2019-07-30 09:30:48 影响了:

车辆贬值损失有权索赔吗?

国文律师:

2011年2月,我驾驶全新的奥迪Q7轿车行驶中被一辆大货车追尾导致我的车辆受损,交警认定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对方仅同意支付修车费用,我认为由于该事故造成我新买的轿车大梁受损,新车变成事故车辆,价值显然存在贬损,经价格认证中心初步预估,贬值损失达5万多元,该损失是对方造成的。请问:该损失我有权索赔吗?

王女士

王女士:

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你驾驶的是全新的高档轿车,车辆虽经修理恢复使用,但由于事故可能会导致车辆安全性等性能的降低,事故车辆在交易中也一般会产生贬损,你的车辆根据价格认证中心预估的贬损价值为5万多元,可见该损失客观存在。但对于该损失是否有权索赔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民事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该车辆产生的价值贬损是存在的,而价值的贬损与对方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故应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予以全部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价值的贬损是存在的,但该损失不易评估,

主观性很强,很难量化,其次,对该损失是否应该赔偿应以法律规定的明确项目为限,由于该价值贬损的赔偿没有列入最高法院规定的赔偿项目,故该损失索赔没有法律依据。我们倾向于第一种观点,既然民事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而该价值的贬损显然是一种财产损失且客观存在,该贬损和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故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赔偿。虽然该赔偿项目没有明确列入最高院赔偿项目。但法律有规定的,在司法解释没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对损失予以救济并无不妥,如果证据充分证明该车贬损存在,对该损失应依法予以支持。 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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