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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信系统改革与发展大会

发布时间:2019-08-04 04:18:52 影响了:

湖南省农信系统改革与发展大会_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推动农信社改革与发展(精)

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推动农信社改革与发展 【摘要】 中国农村经济落后,社会资金相对贫瘠,农民经济收入相对不高, 导致 农村信用社在支持“三农”与谋求自身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筹资环境不佳,贷 款风险控 制难,维权难,经营发展难等一系列问题,要推动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 发展,实现改革 目标,就要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一是培育良好的农村 信用社的经营 “土 壤” , 形成农信社自身良性循环, 以及与其他系统有机协调发展 的金融生态链。

二 是积极改进中介, 服务、社会诚信、司法协助等外部环境建设, 改善农村金融生态 “气候”环节。三是国家及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 的政策扶持力度,营造 农村信用社良好发展的金融生态“营养”环节,四是农信 社要加强自身建设, 更好的服 务“三农” ,进而改善农村金融环境。经过建设良好 的金融生态环境,推动农村信用社 的改革与发展。

一、当前农村信用社在支持服务“三农”和谋求自身发展中,受当地金融生 态环 境的影响存在以下问题: (一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同业竞争日益加剧,筹资工作整体环境欠佳,农 村信用社 组织资金难。

(土壤环节 一是由于政府的帮扶措施得不到完全有效的落实,对农村信用社开户上歧视性 做法仍客观存在; 二是由于自身结算体系不健全,金融品种少,服务功能弱,没有获得平等竞争 的 “入场券”难以有效吸引客户; 三是由于农民收入水平、 资金积累能力普遍不高, 加之金融同业竞争日益加剧, 农村资金分流渠道增多,资金倒流城市现象日趋严重,农村信用社整体筹资难度 赿 来 赿 大。

(二农业是弱质产业,受自然界干扰大,农户提供有效抵押担保能力较弱, 农贷投 放及风险控制难。

(土壤环节 一是农业是弱质产业,没有相对规模、产业链健全的盈利主产业支撑。农村信 用社所处的是一个农村社会资金相对贫瘠,农民经济收入相对不高的地域,一方 面农 户大额农业贷款需求增加,另一方面,目前农民因受房屋“两证”不全,承 包土地、山林 无承包权证等因素制约,能提供大额贷款合法有效抵押担保的能力 十分有限,贷款保 证多以原始的个人“道德信誉、公众口碑”为抵押品。虽说全 国没有建立征信系统, 可农民连历史记录、可考的历史资料都没有,除房屋和生 活资料外, 没有财产可供抵 押。

“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是目前农村大额贷款借贷 关系的真实写照,受这种信贷投 放环境的影响,农民“贷款难”和信用社“放贷 难”矛盾日见突出,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 质量的提高、信贷支农资金的投放以及 良性信贷机制的建立,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 已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金融生态的平 衡和优化,进而阻碍农村信用社转换经营机制等 改革目标的实现。

二是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属于高风险、低效益产 业, 决定了农村信用社投入农业产业的资金风险较大,加上现阶段农村大额贷款 需求增 加,特别是中国入世后,传统的农业将到强大的冲击和严峻考验,产业风 险急剧上升, 农村贷款风险因素将增多,风险控制难度将随之增大。

(三 社会信用发育程度不高,逃废赖金融债权现象严重,农村信用社维权难。

(气 候环节 一是农民对所有制的含义进行简单理解, “公”的就是国家的、 共产党的,拿 党 和国家的东西如“子女用父母的东西”一样。而且,国家是一切资源的本源。

“私”就 是个人,个人的东西都是贵重的,来之不易,有借不还不道德。信用社 是公的、国家 的、党的, “不贷白不贷,贷了也白贷” 。

二是由于社会信用发育程序不高,企业改革过程行为不尽规范,合作金融法律 保 障体系不健全,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环境不尽人意,逃、废、赖、避金融债权 现象严 重。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收贷仍是农村信用社进行维权必要的 也是最终 的手段, 但现实依法收贷工作却令人大失所望, “执行不到位” 、 “司法打 白条”的现 象较为普遍, “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现阶段农村信用 社通过法律途径 来维权的成本高,难度大,实际收效低下。

(四农信社改制的试点模式,并不能有效地防止政府对(改制前后农信社经 营的 干预。

(气候环节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模式设定将农信社的管理交由省级政府负责。尽管规定“省 级人民政府应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 (市 和 县、乡政府。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政府部门政绩观、区域信用 文 化及县联社法人的双重角色等原因,在现阶段仍不能有效的防止政府对信用社 合法 经营的干预。

(五政策待遇不公平,竞争起点不一致,农村信用社经营发展难。

(营养环 节 农村信用社虽不是政策性银行,但承担了许多的政策性任务,特别是在落实 国家 宏观调控政策和支农扶农措施,辅助国家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的过程中,农 村信用社 做出了很大的利益牺牲, 而政策上却不能享受到与商业银行同等的待遇, 参与市场竞 争的起点不一致,如商业银行保值储蓄贴补由国家财政补偿,不良资 产可进行剥离,农 村信用社却无此政策,由于政策待遇不公,竞争条件不同比, 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难消 化,难以轻装上阵,当前经营发展举步仍很艰难。

(六 、 改革配套措施到位不同步, 各级地方政府主动参与和支持改革的积极 性还没有充分调动起来,宏观体制方面的 管理责任、扶持政策还未完全科学、切 实、有效的落实, 。

(营养环节 诚如国务院对农信社改革方案中所明确的,将对农信社的管理权交给省级政 府,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要求市、 县政府在改革期间:因地制宜地制定对信用社的扶持政策,帮助信用社化解历史 包袱, 及时协调解决信用社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化解农信社风险,清收坏 账,提供优惠 政策,减征或免税。为支持信用社增加“三农”信贷投入,稳定信 用社存款,财政预算单 位在信用社开立账户。承诺给予信用社的扶持政策按时、 足额到位,确保各项扶持 政策落到实处,创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这些要求意 味着谁救助谁出钱, 要各级政 策提供“免费午餐” ,在财政相对紧张的情况下,扶 持政策要想完全科学、切实、有效 的落实,促使地方政府主动参与和支持改革存 在一定的难度。同时相关政策既缺乏 长期持续有效的扶持政策规定,更缺乏一种 长远的政策扶持机制,良好的农村金融生 态的生成和发展,责、权、利的不统一 难以有效解决信用社先天不足导致的营养不 良,消化功能不好的问题。

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重要意义 一是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才能坚定农信社为“三农“服务的方向。

在 深化改革中,要想农信社更好的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真正达到信 贷款支农的目 的, 客观的讲, 仅靠硬性规定贷款比例的做法并不能扭转这种趋势。

农信社贷款流 向是和农村和农业经济的低回报率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只要农村和 农业经济的回报 率一直处于较低状态,资金流向的“非农化”现象就不会消失。

反过来,无法获得足够 的资金支持也会进一步恶化农村和农业经济投资环境。只 有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 生态环境,才能恢复农信社发放农业贷款的信心和动力, 实现双赢,推动农村信用社的 发展。

二是改善农信社所依存的金融生态环境,才能促进农信社改革目标的实现。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长远目标是:通过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改革,使农村 信 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成为产 权明 晰、治理完善、内控严密、机制灵活、财务良好、资本充足、可持续发展的 现代 金融企业,为“三农”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要解决农村 信用社改 革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实现这个长远目标,诚然需要农村信用社 自身的努力,扎 扎实实做好每个阶段的改革工作,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在为社 会服务、为地方经济 发展服务过程中,才能赢得自身的发展,抓住深化改革试点 的契机,带动农村金融生态 环境的改善。但不可或外力的推动与支持,只有通过 加强农村信用社所依存的金融 生态环境的改善,才能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的 实现。

三是创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生态环境,才能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金融生态环境包括金融机构依法自主经营权、保证金融发展的法制环境和社 会环境等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依存经济,越是市场化,就越具有依存 性。完 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以及由此形成的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一个地方投资 环境的重 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健康运行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农村经济的发展 离不开农村 信用社的支持,一个地方如果信用环境不好,金融机构就不敢投放信 贷,外地客商也不 敢前来投资,资金的良性循环、资源的有效配臵,乃至经济的 健康运行都无从谈起。

地方政府要关心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更要为农村信用社发 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只有企业讲信用、政府讲信用,建立人人守信的和谐社 会,才能更快、更好地促进地 方经济的发展。

三、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推动农信社的改革与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是培育良好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 “土壤环节” , 形成农村信用社自身良性循环 以及与其他系统有机协调发展的金融生态链。

(一 积极推进农村金融的整体改革,依赖农村金融改革的整体推进,推进农 村信 用社改革,从整体优化原则出发,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实现金融机 构的多元化, 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 为农村信用社的 健康发展提供一个有序竞争和合作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 以市场原则为基础, 完善相关立法制度, 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法律保护。

尽 快建立起以此为主要内容的生态调节机制。

1、加快合作金融配套法律制度建设步伐,健全农村信用社法律保障体系,规 范 农村信用社经营和管理,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地位以及作为平等金融市场主 体的 法律资格,依法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通过健全和完善维护金融债权 的程序性 法律法规,保障农村信用社债权的实现;为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 的法制环境和 社会信用环境。通过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实现农村 信用社机构的优 化和整合;通过整治社会信用环境,完善信息披露等社会征信制 度,有效遏制逃废债 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发生,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打造一个公 平合理的法律支撑体 系。 2、 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 理顺有关的法律关系,以保护债权为中心, 明确债 权 人的有关权利,为金融生态的平衡提供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规范有序的社会 信用 秩序,解决优先受偿权和抵押物在债务人违约后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填补动 产抵押的 法律空白。

尽快出台以保护债权为中心的新 《破产法》 , 进一步明确债权 人的有 关权利,规定抵押担保的债权应优于一切其他债权,对有关欠债不还的债 务人 (企业 和个人 应享有无条件的破产起诉权。为金融生态的平衡提供良好的社 会信用环境 和规范有序的社会信用秩序 (三 建立农业保险机制和农村担保机制,为农村信用社的稳健经营和增强支 农 服务能力,提供社会保障机制。积极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鼓励商 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保障农业发展和农村信贷资金安全、效益。

同 时,为解决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分散农村信贷资金风险,由政 府 部门牵头组建贷款担保公司,以解决农民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既为农户和中 小企业 开辟多种抵押担保形式,又保证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效益和安全,化 解当前农民 “贷款难”与信用社“放贷难”之矛盾。

(四 强化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促进银企融资良性循环,加强政府信用建设、 信用 惩戒制度的建设。依法加大对不讲信用、破坏信用行为的惩戒力度。通过新 闻媒 体公开曝光,实施停止贷款、停止开户、停止结算等措施予以制裁。不断完 善信用 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使银行同业能 充分实现 资源共享,预防贷款发放的潜在风险。广泛开展信用镇、信用村、信用 企业创建活 动,要通过深入的宣传发动,全面促进信用观念增强。把金融信用等 级评定制度作为 衡量和考核信用环境建设好坏的手段,从不良贷款比例、企业逃 废金融比例、规范 改制企业比例、贷款利息收回率等四个定量指标和不良贷款降 比动态指标来衡量 各个地区的金融信用环境状况,对金融信用等级较好的地区, 予以通报表彰,金融部门 在资金上给予重点倾斜;对金融信用等级差的地区,实 行“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金融部门在信贷支持上实行疏远政策。

(五 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自我约束。

逐步确立农村信用社市场主体地 位。硬化企业的财务约束、市场约束和法律约束, 强化公共金融教育,减少地方 保护主义对金融活动各种直接和间接干预,完善社会征 信体系,提高会计、审计 和信息披露的标准,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二、气候环节:外部环境是金融业运作的基础,积极改进中介,服务、社会 诚 信、司法协助等环境建设,改善农村金融生态。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持续发 展。

(一 提高中介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建立统一、高效、可靠的中介登记、评 估 机构,为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提供基础平台。

(二 政府、工商和执法部门要与农村信用社建立协作机制,联手控制各种形 式 的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从源头控制企业逃废债金融债务,对恶意逃废金融债 务情节 严重的要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司 法部门要 加强司法协助,大力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实行“先服务,后收 费” , 主动介入到 农村信用社维权活动中, 全面清理金融纠纷案件审理、 执行情况, 提高金融纠纷案 件的审结和执结率, 对金融部门起诉案件要优先立案、 优先审理、 优先执行,特别 是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的金融案件,要重点督办,并限期审结 和执行,为金融安全保 驾护航。

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 切实解决法律白条问题。

(三 进一步规范企业改 制, 保护金融债权。

企业改制必须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建立政府、 银行、企业间的沟通机制,积极协调企业改制中出现 的各种问题, 规范企业改制行为, 采取强有力措施依法加大企业改制中不讲信用、 故意逃废债行为的纠偏力度,组织 和领导各职能部门严厉打击社会上恶意逃废债 金融债务行为。依法维护金融债权, 积极恢复金融功能。

(四 减少行政干预程度,加快市场化进程。通过金融改革,改善金融生态的 内在 结构,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的间接调控体系,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的配臵 中发挥基 础性作用。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 市场体系建 设,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律。

三、营养环节:任何生命生长过程中,都离不开必要的营养元素的哺育,欲 使其 健康快速成长,甚至还要提供一定的催生剂和助长素。对于农村信用社改革 与发展 而言,就是需要一定的配套、长期的优惠政策予以护航、扶持和辅佐,从 而对农信社 的改革与发展产生保驾、推动、促进。

“三农”的发展问题是关系到 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的重大问题,而农村信用社是直接为“三农”服务的 地方金融机构,能否稳健发展同样是事关现代化全局的问题,国家及各级政府部 门要 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力度,营造农村信用社良好发展的金融生态环 境。

(一 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从加入世贸后的宏观大局出发, 从支持 “三农” 经济 发展、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全局出发,制定优惠改革政策,为农村信用社的休 养生息提 供发展机会和宽松环境,使得农村信用社在弱化风险中,轻装上阵,实 现自身的快速、 稳健、持续发展,真正成为支持“三农”发展的主力军。

(二 废止资金开户上对农村信用社的歧视性、限制性政策,积极主动扶持农 村 信用社壮大资金实力。允许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基本账 户, 财政预算外资金以存入农村信用社系统为主,为农村信用社创造公平竞争的 机会,助 其壮大资金实力,改善负债结构,降低经营成本。

(三 货币政策要考虑给农信社必要的区别对待。放开农信社的存贷款利率, 加 快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步伐;考虑农村资金来源有限而资金需求较 大的 现实情况, 降低农信社的存款准备金率或适当提高农村信用社上存资金利率, 解决利 率“倒挂”问题,弥补农村信用社因筹资成本高而致的经营劣势;进一步 加大对农村信 用社的支农再贷款的倾斜力度,适当降低利率,延长再贷款期限, 给予一定的价值让渡; 针对农村资金供求季节性强的特点,在央行为农信社开办 特种存款的同时为农信社 资金的的余缺调剂提供更多便利;对县及以下的邮政储 蓄由中央银行低价返还给农 信社用于支持“三农”发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出 台相关政策帮助农村信用社建立 公平合理的政策环境,消除不利于农村信用社发 展的政策障碍, 为壮大农村信用社资 金实力, 增加农业的信贷投入提供政策保障。

(四 国家在对待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 问题上,充分体现“多予、 少取、 放活” 的原则,针对农信社经营领域、服务对象和所起作用的特殊性,形成一种税赋制 度,以保障农信社能够得到必要的、长期的税收优惠和扶持,为农村信用社创造 休养 生息的机会,帮助其逐步做大做强,更好地发挥为“三农”服务的作用。一 是允许农村 信用社在税前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基金,建立农村信用社的 风险基金库,专 项用于由于政策、机制原因形成的风险的弥补。二是对农村信用 社的农业贷款实 行财政贴息或减免营业税。三是营业税缴交地方税部分分期予以 返还,返还部分转 入风险基金库。四是提高农村信用社呆账准备金提取率和固定 资产折旧率。

(五 建立持续、 长效的国家政策扶持机制, 帮助农村信用社彻底化解历史包袱, 逐步增强其自身“造血”功能,为“三农”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从 目前农 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扶持政策来看,大多具有一次性的特征,只能部分解决 农村信用社 的历史包袱问题。而建立持续、长效的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机制,不仅 是农村信用社 自身发展所必须,也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所必须。

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离不开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但最根本的还在 于 农村信用社自身努力。

(一 农村信用社要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 换经 营机制,使自身成为独立、健康的市场主体。建立起一个较好的组织和制度 架构,从 制度上保障自身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在实践中培养自身的“四自”能 力。

(二 农村信用社要调整经营理念,树立经营意识、创新意识、市场意识、服 务 意识和风险意识,不断研究金融新产品,创新服务手段,不断培育的发掘新的 效益增长 点,从传统的粗放型经营向利用高科技的集约化经营转轨,根据区域经 济发展状况,合 理调整网点结构,适应竞争需要,建立和疏通结算渠道,加快电 子化建设步伐,完善内部管理,防范化解风险,高度重视和着力追求发展的可 持 续性,努力达到规模适度增长,金融服务不断优化,效益持久提高的目的。

湖南省农信系统改革与发展大会_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158 号 【发布日期】2005-09-21 【生效日期】2005-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闽政办[2005]158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推开近一年以来,各项改革稳步推进,各项业务稳步发展, 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由于历史、体制和管理等方面原因,当前我省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 不足、历史包袱沉重、不良贷款清收困难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深 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当前是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关键阶段,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 导,现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发展农村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建设海峡 西岸经济区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 迫性。要充分认识到,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其意义不仅是做好金融工作,而且是支 持“三农”工作、发展县域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促 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农村其它工作、有关经济工作同研究、同 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要经常听取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汇报,切实帮助解决农村信 用社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当前,我省深 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各级各部门更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全力推进、务求实 效。

二、推进改革深化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其派出机构的组建和行业管理职能的移接,标志着我省农村信用社改 革迈出坚实的一步,但巩固成果、深化改革的任务仍很艰巨。目前,应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 面工作: (一)切实做好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申请发行和兑付的申报工作,实现“花钱买机制”的目标。

中央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是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大政策支持,对农村信用社来说是一个 减轻包袱、转换机制、谋求发展的重大机遇。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农村信用社要 清醒地认识到这项工作的现实的紧迫性和长远的重要性,认真周全地抓好每个环节,扎实细 致地做好具体工作,力求一次成功,全数兑现票据。一是对于自身难以达到专项中央银行票 据申请发行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所在地政府要下决心通过多种支持方式,置换农村信用社不 良资产。市、县两级政府可在供地审批权限内,在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 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法定程序变更农村信用社办公营业用房及抵债资产的土地使用性质,尽 可能增加其现有土地及房产价值,帮助农村信用社达到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的申请发行和兑付 条件。二是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细做实各项工作。请人民银行省内各分支机 构在坚持审查要点和条件的同时,根据各地、各社的实际情况,采取一社一策、分类指导的 办法,会同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帮助农村信用社创造条件,达到 要求,以促进其经营机制的转换;同时,要进一步简化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审查程序,提 高工作效率,并做好与中国人民银行的沟通、解释工作。请各地银行业监管机构移交行业管 理职能后,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对农村信用社“扶上马、送一程”,多加支持和帮助。财政、 税务、工商等部门要继续给予必要的支持,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三是各地农村信用 社要把各级各有关部门给予的资金、政策扶持,作为抓紧抓好自身改革的动力,自加压力, 形成合力,带动体制和机制创新。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加强有针对性的分析、辅导和督查 工作,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

(二)大力推进增资扩股工作。增资扩股是农村信用社改革产权制度、增强经营实力和抗御 风险能力的突出环节,影响到整个改革的成败。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 村信用社投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 号)和我省改革方案的要求,大力推动 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要广泛宣传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农村信用社 增资扩股的政策;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投资入股农村信用社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一批具有 战略投资意识和企业管理能力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城镇居民等各类经济组织 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入股农村信用社。对增资扩股任务重、难度大的农村信用社, 可出台财政贴补息、置换不良资产、注入优质资产等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

(三)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步伐,推进第一批 5 个县级联社统一法人试点和 3 家农村合作银行 的组建工作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农村信用社以县(市、区)为单位的统一 法人试点工作和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工作,为试点和组建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创造良好的 环境,促进农村信用社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转换经营机制,确保按时高 质完成任务,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各地要做好下一批试点的有关准备工作。

三、坚持服务“三农” 更好地服务“三农”是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最终目的。全省农村信用社都必须坚定不移地 坚持服务“三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其派出机构要正确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加强业务指 导,确保整个行业一以贯之地坚持服务“三农”的正确方向。要适应“三农”工作和县域经济的 发展、需求,根据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条件,不断完善服务方式,创新服务品种,拓宽服务领 域,增强服务效果。要继续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合理确定信贷投向,强化资金投放力度, 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服务手段,支持农民发展生产, 增加收入。要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的优势,加强与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业务对 接,扩大业务代理,拓宽资金来源,加大支持“三农”力度。随着改革的深化,全省农村信用 社支农服务要有新的提升。

四、着力防范风险 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资产安全,是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各级政府要强化 风险意识,切实担负起促进农村信用社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责任;要加强指导,督促农村信用 社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加大对农村信用社各类经济案件的防范和查处力度;要建立健全 突发性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完善风险处置预案,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有效防范 和处置风险。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内控,防范各类风险特别是操作 风险、道德风险;要加强廉政建设,严密预防和坚决查处腐败现象和携款潜逃案件,树立农 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新形象。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共同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当前,要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清收不良资产。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有效 手段,清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要结合第二批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 动,把清收有关人员拖欠(含担保连带责任)农村信用社的逾期贷款作为一个整改内容,教 育有关人员提高觉悟,带动还贷,督促欠款人员限期归还欠款。对限期内仍未归还欠款的, 有关部门要制定措施敦促归还;要选择个别恶意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有关人员予以曝光, 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帮助依法清收。二要清收单位及其关联企业在农村信用社的自贷或担保 负有连带责任的不良贷款。各级政府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有效的清偿措施,支持农 村信用社清收此类欠款,做到有目标、有计划,确保限期归还。对于一时难以归还的,要落 实还款计划和责任人员,还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资产置换等办法予以解决。三要支持农村信用 社依法清收和保全信贷资产。要支持司法机关开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治理工作,依法 打击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要加大胜诉案件的执行力度,提高胜诉贷款清偿率。

要商请法院对农村信用社提起的诉讼案件暂缓收取诉讼费,在执行收回胜诉标的后缴纳,以 减轻农村信用社的财务负担。四要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大损失贷款的核销力度。税务部门要简 化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核销手续,促进其根据财务能力加大核销力度,加快消化历史包袱。

五、夯实基础工作 (一)认真落实扶持政策。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扶持政 策,制定出台配套的扶持措施,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定发展。一要继续帮助农村信用社完善固 定资产的确权手续,协调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采取一次性集中补办手续的办法,解决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办公、营业用房和附属用房产权手续不全的问题。二要支持农村信用社 处置抵贷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处置抵贷资产中出租、过户的各种费用给予减免等优惠。三要 降低贷款公证、抵押评估和诉讼执行等收费标准,尽可能地给予优惠。四要进一步落实“对农 村信用社在改革过程中的机构合并、更名和注册登记等事项免收有关费用”的规定,对农村信 用社此次改革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参照国有企业改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五要取消一切不合 规、不合理的限制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政策规定,要允许涉农部门和单位在农村信用社开 立存款账户,允许将各类涉农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管理和发放,允许财政预算外资金存入农 村信用社,允许县级及县以下的公职人员工资发放由农村信用社代办。

(二)大力加强自身建设。要尽快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行业管理早日步入制度化、规 范化、科学化的轨道。要加强党组织建设,要加强各级农村信用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队伍建 设,进一步发挥农村信用社现有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特别是要振奋各地农村信用社负责同志 的精神,提高搞好改革、推动发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保证改革顺利推进和事业健康发展。

(三)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密切注意和掌握社会各方面对农村 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工作的反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和正面引导,使广大干部 群众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在服务“三农”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知名度和认同度;要尊重农村 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和自主权,不干预农村信用社的具体经营权、决策权;要严禁乱摊派、乱 收费、转嫁风险等增加农村信用社负担的行为,保障农村信用社及其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为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湖南省农信系统改革与发展大会_中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大事记

中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大事记 发布时间:2012-07-13 新闻来源:中国农村金融网新闻作者:张建文1、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要求省以 下各级银行把80%以上的力量放在农村金融工作上,积极进行信用合作试点,并 颁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 、 《农村信用互助小组公约(草案)》和 《农村信用合作社试行记账办法 (草案)》 。由此,新中国信用合作组织在广大农 村开始迅速建立起来。

2、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 ,其中提 到要防止农业互助合作过程中的消极和急躁两种不同倾向。鉴于此,人民银行于 6月提出“纠偏”方针,开始对信用社进行整顿。

3、1954年2月,人总行召开第一次全国信用合作工作会议,制定了发展信用社 的规划,确定了领导信用合作的工作方针。会议认为,对信用社的发展,要做到 “积极领导,稳步前进”,达到“既稳又快”的效果。到1954年底,要建立3.4 万—4万个信用社,至1957年基本实现一个乡一个信用社。

4、1954年8月,人总行召开了全国分行行长会议,鉴于当时农业生产合作社的 迅猛发展形势和党中央新的要求,把原来建立3.4万—4万个信用社的计划,猛然 扩大到了15万个,争取在1956年春天发展到20万个以上,做到“乡乡有社”。

5、1955年1月,中央针对不断出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垮台散伙、社员退社的情 况,发出《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 ,根据这一精神,人民银行于 3 月召开了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对信用社“坚决停止发展,全力转向巩 固”, 使信用社做到“业务开展, 账目清楚, 民主管理健全, 执行国家金融政策, 群众拥护”。经过整顿,信用社的经营状况有很大好转。

6、1956年1月,在农业银行召开的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上,谴责人民银行1955年 对农信社采取的“坚决停止发展、全力转向巩固”方针是“右倾保守”的表现, 确定新的方针是“积极发展信用合作社,建立新社,巩固、扩大老社。” 7、1956年5月末,全国信用社发展到16万个,覆盖了97.5%的乡(镇)。1956年 底,受乡(镇)行政机构合并影响,按照“一乡一社”原则,信用社又由16万个相 应合并为10万个,到1957年底,进一步合并为88368个。

8、 1958年12月20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下发了 《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 改 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 ,在农村实行“两放、三统、一包”的财政贸 易新体制, 信用社和农村的银行营业所统一更名为“信用部”后,划归人民公社 管理; 9、1959年4月,中央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 ,人 民银行根据《决定》精神,于同年5月正式收回了信用部中的原银行营业所的管 理权,却把信用部中的原信用社进一步下放到生产大队,更名为信用分部。信用 社开始沦为生产大队平调农民社员财物的工具, 自身业务和职工的积极性也进一 步受到影响。1959年末,全国共建立信用分部近20万个。这种体制一直延续到 1962年。

10、1962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的报告》 , 《报告》指出:信用社是农村人民的资金互助 组织,是国家银行的助手,是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 部门不准抽调挪用信用社资金和长期抽调信用社干部做其他工作。

关于信用社的 机构,可以按照人民公社的范围设置,也可按照经济区在集镇上设置。

《报告》 还指出:由于信用社的两次下放,给信用社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干部作风等 方面都带来不少问题,有必要进行一次整顿。

11、1965年1月 I0日,农业银行总行召开全国分行行长会议,对前一段的整顿信 用社工作进行了总结,指出当时存在的主要缺点是:一些同志对当前农村阶级斗 争形势认识不足,思想右倾,不敢放手发动群众,只是在家里查账、对账,冷冷 清清,整得不深不透。有一部分信用社问题比较严重,领导权已被阶级敌人篡夺 了。据此,要求1965年要以阶级斗争为纲,继续整顿信用社。

12、1966年8月1日,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在北京通过《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 命的决定》 ,信用社由此卷入“斗、批、改”浪潮,一时处于无政府状态,致使 业务活动近于瘫痪。

13、 1969年1月, 人民银行总行在天津召开了18个省、 市、 县银行“斗、 批、 改” 座谈会。会议提出:1.银行、信用社要参加革命大批判,信用社必须由贫农、下 中农领导和管理。2.信用社组织机构设置可根据当地不同情况实行两种形式 :一 是继续保留公社的信用社,在生产大队建信用站;二是在公社建银行营业所,把 公社原有的信用社下放给生产大队。

14、1972 年9月8日,财政部召开全国银行工作会议,强调了信用社的独立性, 力图扭转当时的混乱局面,但收效不大。

15、 1974年6月, 财政部召开“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 重申了信用社的性质、 任务、地位和作用。会议决定:为了解决贫下中农管理信用社带来的问题,对信 用社再行整顿。整顿的主要内容有三:一是整顿信用社的业务,清理贷款,积极 收回到期和逾期贷款;二是加强干部管理,取消亦工亦农的做法。三是妥善处理 信用社的亏损,解决房屋修缮和医疗卫生费不足的问题。

16、1977年8月16日至17日,人总行召开了全国银行工作会议,主要是贯彻抓 纲治国的战略决策, 揭批“四人帮”对金融工作的干扰破坏,研究整顿金融工作 问题。李先念副主席,陈锡联、王震、谷牧三位副总理以及财贸小组组长姚依林 等同志出席了会议。

在讨论到信用社的地位、 角色时, 国务院领导同志指出: “要 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 发挥信用社的作用,使信用社实际上成为国家银行在 农村的基层机构。”人总行行长陈希愈讲到:“农村信用社担负着组织农村资金、 支持集体经济、帮助贫下中农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办理国家银行业务等任务。它 虽然是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已成为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 17、 1977年11月28日, 国务院在 《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 〔 ( 1977〕 154号文件)中正式宣布:“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 层机构”。

18、1978年5月,人民银行总行发布《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几点意见》 ,对信用 社的机构设置、组织领导、业务经营、资金计划、财务制度等又做了这样的具体 规定: 在一个公社只有信用社、没有银行营业所的,由信用社办理全部业务。在 一个公社既有银行营业所、又有信用社的,实行所、社合一,合署办公,营业所 主任兼任信用社主任。

对外分别挂“人民银行 XX 县支行营业所”和“人民银行 XX 县支行信用社”两块牌子,使用两个印章、两套账簿,业务经营分开核算, 信用社自负盈亏。信用社人员与银行营业所人员统一调度使用,实行统一领导。

19、1980年8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银行工作时指出:“把信用社下放给公 社办不对, 搞成‘官办’的也不对, 这都不是把信用社办成真正集体的金融组织。

信用社应该在银行的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要办得灵活一些,不 一定受银行一套规定约束, 要起民间借贷的作用。”这是我国第一次确定的信用 社改革指导思想。

20、1981年3月,农业银行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意见,下发《关于改革农村信 用合作社体制 搞活信用合作社工作的意见》 ,对信用社的组织机构、资金管理、 业务范围、 资金筹集、 存贷款利率、 股金分红、 经营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改革意见。

21、1982年10月,农业银行召开全国分行行长会议,认为当时信用社的机构和 工作存在许多问题,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需要。一是信用社走上“官办”道路, “三性”越来越少(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二是信 用社经营业务的制度和办法与银行的一样,缺乏灵活性;三是干部制度和工资福 利向银行看齐,脱离了群众监督。

22、1983年2月,农业银行总行发出《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试点的通知》 , 强调“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是一场深刻的革命, 要提高职工对改革的认识和自觉 性,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在坚持改革的既定方向的原则下,有步骤 地进行,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广。” 23、 1984年1月1日, 中共中央1号文件 《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 指出:“信 用社要进行改革, 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要在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和接 受农业银行的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农村存款要优先用于农 村, 多存可以多贷。

在保证农业贷款需要的前提下, 可以经营农村工商信贷业务。

贷款利率可以浮动。” 24、1984年6月,农业银行总行总结近期信用社改革情况,向国务院提交了《关 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 。报告提出,改革除完成以前确定的各项内 容外,还要新建县联社。县联社建立后,要在农业银行县支行领导下开展工作, 具体由县支行的合作股实施,各信用社仍是独立实体。 25、1984年8月6日,国务院下发《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 体制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05号),再次指出:农业银行要加强对信用 社的领导, 不宜改变信用社的隶属关系。要“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 融组织”。

26、1986年末——1987年,农业银行批准了河北(元氏县、蠡县、武安县)、浙 江(鄞县、绍兴县、萧山县)、河南(辉县)7个县的信用社进行脱钩改革试点。

27、1990年10月12日,人民银行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 (银发 〔1990〕251号),明确提出“农村信用社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 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在机构设置、人事变动、业务经营、资金计划方面 要接受人民银行的审批, 当前只是由人民银行“委托”农业银行领导和管理农村 信用社。正式传递出农业银行要与信用社“分家”的信息。

28、1996年4月16日,农业银行与信用社“分家”前夕,针对信用社利益不断被 侵占情况, 人民银行与农业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稳定和加强农村信用社工作的 通知》(银发〔1996〕132号),要求保持信用社机构、人员、资金、财产的稳定。

29、 1996年8月28日, 国务院出台 《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 〔1996〕 33 号),涉及到信用社、农发行、农业保险、基金会等多家机构的改革设想。

《决 定》在论及信用社的改革时指出:当前相当多的信用社失去了合作性质,背离了 主要为农民服务的发展方向, 改革的核心是把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由社 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改革的步骤是:信用社与 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 对其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信用社县联社和人 民银行承担,然后按合作制原则加以规范。

30、1996年11月14日至12月14日,为尽快在全国推开按合作制原则规范信用社 的工作,使信用社恢复“三性”,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织了大量人力,在浙江海宁市的周王庙镇、庆云乡、双山乡3个信用社进行改 革试点。

31、1997年2月,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在北京达园宾馆召开了 “全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 姜春云副总理到会接见了全体会议 代表。这是信用社脱钩后第一次召开的全国性改革会议。根据这次会议精神,人 民银行于5月7日向国务院提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的意见》 ,主要提出以下改革任务:“1、恢复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 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坚定不移地将其办成合作金融组织;2、按合作制原则 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制度;3、完善和 加强县(市)联社的建设;4、在人民银行内部增设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进一步 加强人民银行对信用社的监督管理”。

争取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信用社管 理体制改革。

32、1997年8月,国务院决定把“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人员 (原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分两批归入人民银行总行,另外再增加数名人民银行总行 工作人员, 成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局”。信用社再次正式置于人民银行全 面领导之下。

33、2000年1月16日,原农业银行北京分行信合处的处长陈翰林,牵头组织北京 农信社成立了全国最早的省级联社。但由于北京市政府当时并未参与其过程,也 未明确其行政级别, 因而其作用发挥程度受到影响,与后来的省级联社在运作模 式、职责范围上有些不同,北京在全国农信社“领头羊”的头衔没有叫响。

34、2000年4月12日,朱镕基到江苏省就地方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风险、粮食流 通体制改革、农村稳定和发展等问题进行调研。朱镕基指出,当前特别要重视和 发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重要作用。农村信用社是最好的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要 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引导农村信用社发展,使它成为新形势下农村金融的主力 军。第一,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过去遗留的问题。第二,端正农村信用社经 营方向。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是农村、农业和农民。农村的存款资金必须贷到 农村而不能流入城市, 不能贷给乡镇工业建设项目和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农村信 用社县联社营业部的储蓄存款也要回流到农村。第三,调整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的 组织体系。第四,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内部整顿,转换经营机制,改进管理,精简 机构,减少人员,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效益。第五,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 支持农村信用社,增加必要的再贷款;同时,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贷款投向的监督。

随后,人民银行总行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在深入调查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正式向 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在江苏省深入进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请示》 。

35、2000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政府进行信用社新的改革试点:组建省 联社,由省联社统一管理信用社和县联社。同时,分别将常熟、江阴、张家港三 个县的信用社以县联社为单位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

2001年下半年,江苏省联 社和3家农村商业银行全部开业,为纠结了20多年的中国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闯 出一条光明之路,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历史事件。

36、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在北京正式挂牌成立,人民银行总行合作司以及基 层人民银行的“体改办”、 合作处随之被整体划入银监会系统,农村信用社至此 又改由银监会管理。

37、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 发〔2003〕15号),确立了新的改革方向:1、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 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 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 融机构;2、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 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 自我约束、 自我发展、 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3、 扩大试点, 把信用社的管理交给省政府负责, 通过省级联社, 对信用社实施管理、 指导、协调、服务。试点省由江苏一家,扩大至吉林、山东、江西、浙江、陕西、 贵州、重庆8家。

38、2003年9月3日,人民银行印发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 操作办法》(银发〔2003〕181号),具体规定是:“信用社以2002年末上报的监 管数据为准,按资不抵债数额的50%向人民银行提出票据申请。资不抵债数额= 不良贷款+历年亏损-呆账准备金。两年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对信用社的资本 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进行验收,达到规定标准后,再予兑付”。据统计,全国信 用社共“申请”央行票据1700亿元,至2010年末兑付1650亿元,还有约40个县 的信用社未能得到兑付补偿。

39、2003年9月12日,银监会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 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0号),提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其任务是主要为当地农 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40、2003年10月10日至11日,银监会在重庆组织召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 点省(市)情况交流会”。8个试点省(市)政府分管秘书长、银监局分管负责人参加 了会议,银监会副主席李伟作了总结讲话,并对试点工作进度提出要求。

41、2004年8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 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进一步决定由8省推广至全国建立省级联社。

至2007年8月10日,随着海南省联社揭牌仪式启动,宣告全国建立省级联社任务 全部完成。

42、2004年11月5日,银监会合作部印发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 审批工作指引》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银 监合〔2004〕61号),供各地农村商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银行组建筹备工作小组开 展工作时参考。

43、随着改革深入,一些省级联社纷纷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2005年8月25日,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成立; 2005年10月19日,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成立; 2008年6月29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成立; 2008年12月22日,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成立; 2010年6月30日,天津农村商业银行成立。

44、2010年底,全国农合系统(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业务、机构部分数字: 资产规模达到106662亿元; 各项存款余额85074亿元; 各项贷款余额55654亿元; 改制成立的农合行216家; 改制成立的农商行8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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