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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8-06 04:10:09 影响了:

山西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办公室_纪念建党98周年建国70周年心得体会

纪念建党 98 周年、建国 70 周年 心得体会 2019 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70 周年,是建党 98 周年,是全 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70 年砥砺 奋进,70 年春华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 70 年,是不断创 造伟大奇迹、彻底改变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 70 年。

回顾我们党走过的 98 年峥嵘岁月,是艰辛又甜蜜的九十八周年, 是抛洒汗水又热泪盈眶的九十八周年,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 有党的指引就没有我们国家今天的辉煌灿烂。1921 年,中国共产党 正式成立,成立之时,是继农民阶级的太平天国运动、资产阶级的辛 亥革命失败之后,是由俄国十月革命的一声炮响送来的马克思列宁主 义的一次伟大而又成功的实践,是一次适合中国发展的共产主义、社 会主义实践。

这 98 年的岁月里,中国人民为了党、为了国家、为了人民积极 寻求发展方向,积累了数以万计的发展经验,在这九十八年中,无数 光荣的中国共产党员为党为国为人民牺牲自己、奉献一切,无数光荣 的中国共产党员倒下又有无数共产党员相继站起,无数光荣的共产党 员在服务人民工作中时刻发挥着光芒和力量,指引我们前行,因为他 们肩负着自己光荣而又伟大的使命,他们有着为建设更好更强的国家 贡献力量的责任意识。

在人类历史长河中,70 年弹指一挥间。1840 年鸦片战争后的 100 多年里,中国频遭侵略和蹂躏之害、饱受战祸和动乱之苦。新中国成 立以来的 70 年彻底改变了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使中华民族走向伟 大复兴。

70 年,中国创造的奇迹有很多。这一个个奇迹极大改变了中国 的面貌、中华民族的面貌、中国人民的面貌、中国共产党的面貌,汇 聚成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盛大景象。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回望新中国 70 年不平凡的历程,我们能 得到许多宝贵的历史启示,引导我们开启更为光辉的历程、创造更为 伟大的奇迹。

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穷二白、百废待兴。中国共产党人以 宏大的历史气魄,开基创业,立纲立纪,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进行了极富创造性的社会主义三大 改造。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 社会变革,新中国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发展潜力,各项事业 如火如荼。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在人类历史上,伟大的社会进步从 来都不会一蹴而就,希望与艰难共生,探索与曲折并存。新中国在发 展过程中也曾遭遇一些严重挫折,但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取得 的独创性理论成果和巨大成就,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开创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提供了宝贵经验、理论准备、物质基础。

70 年,我们创造了经济发展的伟大奇迹。中国经济发展的伟大 奇迹,植根于新中国前 30 年艰苦卓绝的探索,得益于改革开放的伟 大历史抉择。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在不长的时间里建立起独立的比较 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改革开放后,对内改革、对外开放 的全面展开,充分释放了中国经济的活力,创造了人类经济发展史上 罕见的中国速度。

新中国 70 年光辉历程带给我们的历史启示还有很多,这些历史 启示都弥足珍贵。“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我们要从新 中国 70 年历史中汲取营养、汲取智慧,开启更为光辉的历程、创造 更为伟大的奇迹。

山西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办公室_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心得体会五篇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心得体会五篇 【篇一】 2017 年 10 月 31 日,习近平总书记带领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重回 党的精神家园——上海中共一大会址和浙江嘉兴南湖红船,追溯党的 根脉,解读党的初心,对全党进行了一次生动的党课教育和深刻的灵 魂洗礼。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主题教育,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推动全党更加自觉地为实现新 时代党的历史使命不懈奋斗”。习近平总书记以实际行动为全党做出 榜样示范,我们要紧跟总书记步伐,落实十九大部署要求,深入扎实 搞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从政治和全局高度感悟深谋远虑 开展主题教育历来是我们党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有效载体。但是,把 某一项主题教育活动直接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在过去并不 多见,反映了党中央的深远政治考量和全局运筹,体现了开展这项教 育活动的极端重要性。

党的十九大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 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作出的重大政治 论断、提出的基本方略、部署的重大战略任务,为在新的起点上推动 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认真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关系党和 国家工作全局,对于进一步凝聚党心民心,把人民群众的伟大创造精 神调动和激发起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开局阶段,是迈进新时代、开启新征程、 续写新篇章的奠基阶段。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 育,既是十九大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完成十九大确定的奋斗目标和 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

坚持从思想上建设党,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是马克思主 义建党学说的重要原则。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重视和加 强党的思想建设,党才能方向明确,革命事业才会兴旺发达,否则党 就会缺少主心骨,使党在复杂的斗争中迷失方向、丧失领导。党的十 九大一个重大历史贡献,就是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确立为我们党的行动指南,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又一次与时俱进。学 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新时代新形势下党的 思想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是坚持不懈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具 体步骤,对于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提高全党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使党 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必然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

我们党已成立 98 年、执政 70 年,其间历经磨难而不衰、千锤百炼更 坚强。实践一再证明,党兴则国兴,党强则国强,执政能力建设、先 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是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 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如何把握国家新的历史方位、 回应广大人民现实诉求,全面考验着当代共产党人的执政能力。历史 是最好的教科书。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就 是要引导全党同志从党的历史中汲取治国理政的经验,探寻我们党从 胜利走向胜利的精神基因,自觉担当起复兴伟业,全面增强执政本领、 永葆先进性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强化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 不忘初心,是学习理解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钥匙。开展这次主题教育必 须把十九大精神作为主旨和灵魂贯穿其中,紧紧围绕学懂弄通做实的 标准要求,在全党来一次广泛的马克思主义学习教育,来一次深刻的 党的光荣传统和党的纲领路线学习教育,切实扎牢“不忘初心、牢记 使命”的思想根基。

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 兴,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中国 共产党一经成立,就义无反顾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 命。近百年来,无论是弱小还是强大,无论是顺境还是逆境,我们党 都初心不改、矢志不渝,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付出了巨大牺牲, 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彪炳史册的奇迹;今天,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 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但前进道路 上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凯歌高奏的,实现伟大梦想还必须进 行伟大斗争,必须建设伟大工程,必须推进伟大事业。扎实有效的学 习教育,必将引导广大党员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努力在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十九大全面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将其 写入党章,具有划时代意义。通过扎实有效的学习教育,我们要深刻 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根本指导作用,明确其理 论渊源及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的地位;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时代背景和实践基础,明确它是源于实践发展、 解决时代课题的科学理论;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的核心要义和丰富内涵,全面领会和感悟其强大的真理力量;深 刻理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根本要 求,不折不扣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个方面。

党要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就 必须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通过扎实有效的学习教育,我们要深刻 理解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准确把握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主线、统 领、根基和着力点;深刻理解十九大为统筹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 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作出的部署安排,领会把制度建设贯 穿其中的实践要求;深刻理解伟大事业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我们党 只要把自身建设好,就一定能够引领承载着中国人民伟大梦想的航船 破浪前进、胜利驶向光辉彼岸。

坚持紧密联系实际解决重点问题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 是笃定中国共产党人初心和使命的集中体现。近年来,各级各地大抓 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深入开展思想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敏锐性 和政治鉴别力不断增强,始终保持了理论上的清醒和政治上的坚定。

但也要看到,面对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面对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 面对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影响,一些同志对意识形态

山西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办公室_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 同居生子没领证,两人产生矛盾,法院只能对双方的子女抚养 或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处理。同居期间生育的孩子与婚生子 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解除同居关系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支付抚 养费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那么同居关系破裂如何处理子女抚养纠 纷呢? 同居关系破裂如何处理子女抚养纠纷? 一、同居子女归谁抚养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 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 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后的子女由谁抚养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 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子女健康成长明 显不利的; 1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 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 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 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 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已满 10 周岁未成年人由谁抚养。

如果子女是已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子女随父或 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 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同居子女的抚养费如何支付?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双方 也可以协商选择其他支付方式。抚养费的金额根据以下规则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30%。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 入的 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 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 平均收入,参照有固定收入的比例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 2 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 依据。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 适当增加。

3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案例分析 现如今,未婚同居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 后,如果涉及到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子女的抚养问题而起诉 到法院,法院是否能够受理呢?我们从喀什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 一起同居关系纠纷的案件中来找寻答案。

案情简介:2014 年 4 月,原告王 XX 与被告李 XX 认识后同居生 活,双方一直未领取结婚证,2015 年 1 月生育一女。2016 年 4 月两 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王 XX 赌气回到娘家,将孩子留给了李 XX,后 因王 XX 思女心切,想看望女儿但李 XX 的家人不同意。故王 XX 诉至 喀什市人民法院,要求女儿归原告王 XX 抚养,被告李 XX 每月支付 孩子抚养费 2000 元;同时要求被告李 XX 支付共同生活期间财产 30000 元。

法官释法:在现实生活中,同居关系虽缺少婚姻的形式要件, 但由于双方长时间在一起生活,有了共同的财产积累,甚至有了孩 子,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往往就会产生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及子女抚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 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喀 什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经法官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 约定李晓随原告王 XX 生活,被告李 XX 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 800 元。

至于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原、被告提出自行协商解决,不 要求法院予以分割。(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4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 一、同居关系发生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 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 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对于未婚男女同居而发生纠纷,一方请 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 财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10 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 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90 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 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 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 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何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 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 5 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 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 视为个人所得。

何谓“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也就是说,同居期间双方共 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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