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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疫情期间青海省社保减免政策细则

发布时间:2020-06-29 11:49:39 影响了:

  2020疫情期间青海省社保减免政策细则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正常征收。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正常征收。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费部分),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可缓缴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精神,已列出《青海省参加社会保险大型企业名单》(见附件),请各地根据名单区分大、中、小、微型企业,办理减免。无法确定类型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起变更申请。

  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围绕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目标任务,制定实施细则,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六、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单位)应按月如实进行参保缴费申报,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七、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时限落实社会保险费减免工作,不得擅自调整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范围,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八、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督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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