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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将为困难群众购买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范围

发布时间:2018-10-12 04:07:22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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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困难家庭看病难问题,我市将全面启动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通过政府出资购买保险,缓解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覆盖面广——包括城乡困难群众
哪些群众可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凡具有焦作市户口,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困难群众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对象,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政府购买——让困难群众受益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运行年度一致,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016年,筹资标准为100元/人/年,由市级和县区财政按3∶7的比例承担。此次,实施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将实行全市统筹管理。市财政局设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设立大病补充保险资金账户。年度筹资人口基数以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众人数为准。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计、民政等部门授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建立信息系统,将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系统进行互联互通和必要的信息交换、数据共享,逐步为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和开展全过程监督提供技术支撑。
按比赔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
困难群众在本年度看病的费用经城镇医保报销或新农合报销后,剩余合规部分将如何赔付?我市将按照“保障最需、精准扶贫”的原则设置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理赔起付线,分段按比例赔付,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赔付比例越高。同时,根据运行情况和筹资标准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凡符合条件的困难医疗救助对象年度累计发生合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超过3000元后,分段按比例赔付。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内(含)的部分,直接进入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赔付;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补偿,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政策赔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困难群众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现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赔付标准垫付资金实行即时结算。对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提供身份证和救助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转诊证明复印件(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需要提供)、保险年度内历次城镇居民医保及其大病保险补偿或新农合及其大病保险补偿费用结算票据、本人银行存折(卡)复印件到各地大病补充保险指定的服务网点办理赔付手续;补充保险承办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将赔付资金支付到困难群众提供的个人账户。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把控不合理医疗
为合理把控不合理医疗费用,我市由卫计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大病补充保险承办机构协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规定要求,困难群众住院必须是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将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实行严格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分级诊疗制度。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中通过协议再确定一些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按照基层医疗机构首诊、逐级上转的要求,合理引导病人流向。同时,开展健康签约服务。将困难群众家庭全部纳入基层医生团队签约服务对象,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
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规定困难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住院,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得超过医疗总费用的2.5%、10%、20%,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同时,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开展“医疗巡查、医疗干预、医疗审核”为主的风险管理。
市卫计委将加强对大病补充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补偿及结算等运行情况;建立考核与奖惩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保险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为确保这项政策顺利实施,我市要求各县市区、有关部门,2月底全面启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3月30日前,按照筹资标准将本级需承担的保险费转入市财政专户,市财政局根据市卫计委申请,将保险费及时划拨到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确保困难群众就医后能得到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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