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汽车保险焦点问题大盘点]汽车保险费用计算
2005年即将过去,随着汽车的保有量飞速增长,汽车进入家庭成为和房子一样重要的消费品。买了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必须要买的,盗抢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险、不计免赔险……总要买上几个才放心安心。于是,汽车保险也就自然成了备受车友们关注的话题。那么,今年里都有哪些车险热点问题呢?下文将来――盘点
一、《机动车辆保险定价准则》即将出台
事件回放:
保监会财险部副主任郭左践在青岛参加保险业“第六届中国精算年会”演讲时透露“我国非寿险精算事业正稳步向前推进,下一阶段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非寿险执业标准建设,今年年底前首先推出《机动车辆保险定价准则》。”
点评:
保监会拟在年底前推出的《机动车辆保险定价准则》对提高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定价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使车险定价更加公平、规范,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车险市场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2003年中国保监会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的开发厘定权交由各家财险公司,由各家保险公司开发后报经保监会审批同意后实施,从而改变了原有保监会一统设计车险条款、厘定费率的开发模式。
经过两年多的经营实践,对于丰富车险产品、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于一个风险同质的市场而言,保险费率却有较大的差异,这不仅造成投保人的不理解,而且也造成各家保险公司真实的经营结果受到影n向,而从保险监管角度也无法获得更加准确真实的信息。此时,保监会探讨推出《机动车辆保险定价准则》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二、多家保险公司合签《全国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承诺》
事件回放:
2005年7月12日,针对消费者反映较集中的车险服务问题,国内40多家保险公司共同签署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制订的《全国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承诺》。这意味着,我国车险承保理赔服务首次有了全国统一的基本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长王宪章表示,“《服务务承诺》规范了全国车险服务内容,是保险行业服务的“最基本标准”,相关保险公司都必须遵守;同时,鼓励各公司以诚信为基础,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本公司经营特点,制订更高层次的服务标准,为消费者提供更有特色的服务内容。”
点评:
不论是《全国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承诺》还是各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的服务承诺,都意味着,车险的经营已经从简单的价格竞争向着服务竞争转变,保险行业的经营更加理性化、人性化了,更加体现出“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确保保险业长远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加强保险诚信建设”这一保险经营的最基本要求。
长期以来,在车险经营过程中,经常听到客户的抱怨,“投保容易、索赔难。”面对这种抱怨,保险行业从自身存在的问题出发,针对客户普遍反映的问题,制定出行业的统一服务规范,是对客户的一种郑重的承诺,这也是保险行业第一次针对车险服务向社会做出的承诺,也是保险行业各家公司针对服务承诺签订的第一份行业自律公约。其意义是非常深远和重大的。下一步就在于各家保险公司如何以此为契机,在行业基本服务承诺的基础上,加倍努力,为客户提供更加周到、更加独到的保险服务,以服务的品质赢得客户、赢得市场。这是服务承诺所引申出的更加深远的意义。
三、平安财险开通新业务――“平安一线通车险”
事件回放:
2005年10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推出电话直销新产品――平安一线通车险。该款车险产品是只通过电话和网络直销的车险产品。目前,该产品已在北京试点销售,将于明年向全国推广。该产品的最主要特点就是,把原来多个销售环节的费用直接让利给最终投保客户,产品价格在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在提供价格竞争力的同时,公司承诺优质服务不打折。
点评:
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这款产品实际上是对车险营销方式的一种尝试和一种挑战。众所周知,原有保险公司车险的销售方式大多采用4S店、汽车修理厂等保险中介人代理销售的模式,通过中介人代理销售势必会产生一定的中间费用,而这一费用往往包含在保险公司车险产品的定价中,平安保险公司这种电话直销方式,意在省去保险中介人这一中间环节,将给保险中介人的佣金直接让利给客户。
电话直销方式在国外是一些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销售方式之一;在国内,各家财险公司在厘定车险费率时,都制定了相应的浮动系数,也就是说通过电话销售或网上销售,可以享受到5~10%的优惠。但是,由于保险市场的现状,电话销售方式仍然处于尝试,探索阶段。而且,电话销售虽然节省了中间环节,但是要将自己的产品介绍给客户,让客户了解到直销方式的好处和购买产品的方便性,就需要大量的广告投入,这对保险公司营销方式的决策提出了一个现实性的挑战。另外,在中国还是以代理销售为主的车险市场,已经通过4S店投保而享受到周到、快捷的一条龙服务的客户会不会很快接受这种销售方式,还需要时间的考验。因为,4S店以及一些保险代理人已使客户享受到极为方便的服务,因此他们宁可多花一点钱也选择通过这种销售渠道提供的保险服务。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车险时应首先依据自己的保险需求选择对应的保险产品,然后根据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保险的价格最终选择自己满意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一定要坚持服务不打折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合理的价格,促进车险市场健康、理性的发展。
四、车贷险重返市场
事件回放:
从今年7月开始,被中国保监会叫停1年多的车贷险在北京、杭州、深圳等大城市又重返江湖。
点评:
车贷险应该确切的称为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保险产品,是指以向银行申请借款购买车辆的借款人作为投保人,以贷款银行作为被保险人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一份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在借款人逾期不还或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并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由保险公司向银行先行支付借款人所欠借款,然后向借款人进行追偿或处理抵押物以冲抵保险赔款。车贷险是一个保险险种,它不能等同于担保合同。
车贷险的开展为拉动银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由于国内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国民信用水平、法律水平以及道德水平的不到位;以及银行一味追求车贷业务的大力发展,而盲目将信贷风险全部转嫁到保险公司或汽车经销商身上而忽视了自身对风险的防范;保险公司为了追求业务的发展,在不具备风险防范和管理经验和技术的前提下,盲目开展 业务;致使车贷险业务在经历了短暂的辉煌之后,变得“伤痕累累”,产生大量的不良贷款,发生大量的“空车套贷”、“骗贷”等违法案件。保险公司承受较大的赔付压力,致使保监会不得不叫停车贷险。在当时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是非常正确的。
但是,车贷险不是不能开展,而是应该怎样开展。总结经验,要想将车贷险经营好,需要银行和保险公司各尽其责,各自发挥各自的特长,紧密合作,而不应盲目将风险转嫁给另一方,更不应相互推诿,只有做好贷前、贷中、贷后的各项工作(即贷前做好借款人的资信审查,贷中做好还款的监控和逾期催收工作,贷后做好第一时间的抵押车辆或物品的处理和逾期款项的追偿等工作)车贷险业务是可以开展,也是可以做好的。当然,做好车贷险,最重要的还是要尽快建立起健全的信用体系和法律体系。车贷险的健康发展,对汽车工业以及拉动汽车消费市场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五、车友普遍抱怨,车险到期备受推销电话骚扰
事件回放:
据《法制晚报》7月28日报道,在通州区西马庄小区租房居住的郭先生抱怨从6月份就开始频繁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员的电话,通知他汽车保险已经到期,请他办理相关手续。
点评:
有车族往往都有这样的经历,就是在保险即将到期之前,保险推销电话劈天盖地地打来,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其实,这样的问题不仅存在在车险方面,其他产品的推销电话也会时常骚扰我们的正常生活。
首先我们要问我们的信息怎么会泄露出去,这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大多数客户普遍认为,肯定是通过保险公司泄露出去的。实际并不是这样,保险公司对于客户的信息有一套严格的保密措施,而且,由于种种原因,保险公司往往无法获得客户的真实信息,这样就谈不上泄露信息了。那么信息是从什么地方泄露出去的呢?不得而知。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是需要国家尽快针对个人隐私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从立法角度保护个人信息资料的保密性。同时,各行各业凡是接触到或了解到客户信息的,应该建立完整健全的保密措施,确保客户信息不流失不泄露。再有,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同业应该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营销的艺术。这种现象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得以很好的解决。
六、自家亲人出险不能赔
事件回放:
某车主对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车上责任险的某些条款(在车上责任险的免责条款中规定,凡是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车上遭受伤害,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提出异议,引发争论。
点评:
车上人员责任险在产品本质上确实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为它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而依据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原则,责任险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里。依此逻辑,对于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私家车主都有可能遇到这样的索赔尴尬。但是,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大部分保险公司一般采取将错就错的方式,对于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私家车,一旦发生事故,基本上是按照条款的约定给予赔偿了。但是有些公司在条款中有明确的责任免除约定,就无法通融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种方法是改进现有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条款约定,对于私家车家庭成员的损失明确列明负责赔偿;另一种方法是鼓励私家车主投保人身意外保险,以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但是,不论哪种方法都需要一定的改进时间,对于已经承保的客户,保险公司应该尽量站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角度,力争将案件处理得更加合理和公平。
七、备受关注的“无牌大奔理赔案”尘埃落定
事件回放:
2004年2月5日,北京知识安全工程中心购买S280型奔驰轿车一辆并在华安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为该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金额为90万元。合同约定该车的号牌号码正在办理之中。同年6月7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以该车的临时号牌系伪造、出险时没有行驶证及号牌为由拒绝赔付。北京知识安全工程中心遂将华安财险告上法庭。
2005年4月14日,东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华安财险给付原告保险理赔金257,971元。被告华安财险不服,遂提起上诉。2005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此案二审告终,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点评:
此案中,保险公司在与车主签订保险合同时,如果约定了在车辆上牌以后,保险合同才生效的条款,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就是一份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应该在上牌后生效,而不是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起期生效,也就是说在合同生效以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然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类似的生效条款,而只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没有号牌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责任免除条款,而保险公司在明知承保车辆没有号牌的情况下,又与车主签订了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然而,此案中,车主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提供假的临时号牌,一方面说明车主的车辆不具备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上路行驶的资格,而且使用伪造号牌,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11条、第16条等项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车主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依据保险条款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该向保险公司如实提供真实的索赔材料,而车主在索赔时提供的是伪造的临时号牌,其本质目的是为了迎合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责任免除的约定,表明自己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从主观意愿上来说存在一定的隐瞒和欺骗行为,从此点而言车主是有一定责任的。
因此,对于此案的判决,如果从公正的角度来看,从体现保险合同的严肃性、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德角度而言,应该确定合同双方均有责任,而非仅为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的尊严就在于既要维护公正公平的合同关系,同时也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八、12分司机出险该不该赔?
事件回放:
去年11月,龙泽源公司的一辆捷达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龙泽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维修费3.2万元,公路护栏维修费1万元。而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杨某的驾驶证已经被扣满了12分,证件无效,拒绝对出事车辆理赔。
点评: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赔付的问题,主要要看保险条款的约定。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是列明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对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部分的事故进行赔偿,对于没有列明的责任,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但是,并不是列明的事故保险公司都能够赔偿,对于造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属于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保险公司也是不负责赔偿的。因此,对于12分司机出交通事故是否赔偿,要看责任免除中是否约定了12分司机出险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条款,如果约定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是合理的,但是没有约定,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就过于牵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