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心得体会 > [偏袒性清偿行为的撤销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多个债权人清偿顺序
 

[偏袒性清偿行为的撤销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多个债权人清偿顺序

发布时间:2019-02-22 04:24:16 影响了:

  偏袒性清偿行为,是债务人面对多个债权人,以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而偏袒某一方债权人利益所进行的不公平清偿行为。当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多数人的债权可能在不足清偿的债务人有限财产上发生竞合,使原来仅存在于单个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清偿矛盾,进一步扩展到了多数债权人之间。这时如根据一般民法原理允许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清偿,或允许债权人个别强制执行,则先偿还或先执行的债权人可能获得全额清偿,而其他债权人则可能分文不获,造成同等债权却得不到同等清偿的不公平现象。
  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要公正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就必须有一种与原有的债权制度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不同的特别法律制度来调整,这就是破产法。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通过其特有的调整手段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有序公平实现,解决对多数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经济秩序。这是破产立法的根本宗旨。就债务清偿而言,破产法将当事人的个别清偿转化为集体的清偿,纠正在破产临界期间债务人有碍公平清偿的行为,将债务人所有的财产集合起来,将所有的债权人组成团体,按照债权不同的优先性质、顺序、比例给予公平清偿,这是破产法产生之初的主要调整作用,而后又逐步产生通过免责等制度维护债务人的正当权益,通过和解、重整制度预防破产发生,进而维护社会利益等调整作用。而破产法的间接影响,如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或对产品结构、资源配置的调整,可以采取行政手段解决。唯独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对债务关系的调整上,破产法的作用是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措施所无法替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破产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目前,破产案件中的**逃债行为十分严重。一些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终结后余债可免于清偿的规定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优惠政策,策划各种**逃债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损害职工利益,破坏经济秩序,有些还是在地方政府的支持、默许下进行的。如不坚决打击破产**行为,破产法的实施将步入误区,为此新《破产法》确立了撤销权制度。破产法以维护债务公平清偿为首要目标,撤销权则是维护公平清偿的关键环节,故各国均将撤销权视为破产法上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撤销权作为体现破产法公平原则的一项关键制度,在保障破产立法宗旨实现、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打击破产**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又称否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损害对全体债权公平清偿的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效力的权利。破产撤销权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明知自已破产已经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以隐匿、无偿或低价处分其财产,或者偏袒性清偿债务等方法侵害全体或者多数债权人的利益,破坏破产法公平清偿的原则
  撤销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①可撤销的行为均以财产或财产权利为标的,不具有财产性内容的行为不属于破产法规定的撤销行为之列。
  ②撤销权是为防止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故从理论上讲,其构成应有债权人利益因该行为受损的事实,即可撤销行为发生在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况下。立法如采用这一实质判断原则较为公平,但因存在债权人举证困难、债务人账目混乱等问题,在实践中甚难实行。
  ③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管理人。撤销权虽是为债权人之利益设立,但各国法律通常规定,撤销权应由管理人行使。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即指定管理人,所以,撤销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就可以行使,有利于维护债权人权益。
  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为了使法院对于债务人的行为是否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应否撤销其行为作出一个明确的判断,新破产法分别针对债务人的不同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时间期限:第三十一条对于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和放弃债权五种行为规定的法定期间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第三十二条对于债务人在具备了破产原因后,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间为法律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可撤销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六)个别清偿的。
  第一、无偿转让财产。所谓无偿转让财产,是指债务人在没有取得对价的情况下,将属于自己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如果以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损害债权,第三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也无论是直接受益人还是间接受益人,管理人均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恢复财产原状,保护债务人的财产。但是,如果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损害债权,而直接受益的第三人又将取得的财物以公平价格售给他人时,则只能向债务人和第一取得人行使撤销权,不能追及有偿取得人,第一取得人应当将所得的价款返还债务人。
  第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所谓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是指债务人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价格的条件,或者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价格的条件,与他人进行交易。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或者是低价将财产或者权益转让给第三人,或者是高价受让财产或者权益,都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与第三人虽然以有偿的方式但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损害债权的,无论第三人是直接受益人还是间接受益人,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恢复财产之原状,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第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所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是指债务人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于本来没有设定财产担保的主债务,又设定财产担保。例如,债务人的财产仅能或者已不够清偿现有债权,但债务人却又将财产抵押、出质给新的债权人,损害原有债权人的利益;或者将财产抵押、出质于债权中的一人,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通过担保方式害及债权的,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其抵押、出质行为。
  第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所谓对耒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又可称为提前清债,是指债务人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于本来没有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债务的到期与否,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来确认,如果债务尚未到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就已经履行了债务,即可认定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需要洼意的是,如果合同对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对于债务人提前清债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
  第五、放弃债权。所谓放弃债权,是指债务人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于依法或者依约享有的债权,予以放弃。债务人放弃债权,等于是放弃了财产或者财产利益,所以性质上与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方式损害债权相同,在这种情况下,不论第三人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管理人均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
  第六、个别清偿。债务人在对多个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只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个别清偿的条件,必须是有多个债权人,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债务人的清偿债务的行为,就不属于个别清偿,如果只有两个债权人,也不是个别清偿。债务人个别清偿损害的是其他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对个别清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刘莹)
  
  参考资料:
  ①《坚决打击破产**逃债行为――论新破产立法中的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王新欣)
  ②《破产撤销权研究》(王新欣)
  ③《论破产原因》(王新欣)
  ④《破产别除权优先性限制》(王新欣)
  ⑤《破产撤销权研究》(王新欣)
  ⑥《新破产法立法宗旨的创新》(王新欣)
  ⑦《浅析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的联系与区别》(孙福杰)
  ⑧《新破产法加大了对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的处罚和监督》(胡永平)
  ⑨《析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丫丫 1977 网络博客)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