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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说教走向赋能的理解【走向“理解”】

发布时间:2019-02-26 04:07:58 影响了:

  摘 要分别从韦伯、舒茨和哈贝马斯三位学者的不同角度出发,论述有关理解的含义、现实可能性以及理解的媒介问题,亦即关于理解“是什么”、“为什么”以及“怎么样”的问题。   关键词理解;韦伯;舒茨;哈贝马斯
  中图分类号G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32-0200-02
  
  作为社会学研究中人文主义一派的创始人,韦伯第一个把“理解”引入社会学领域,并将“理解”作为达到行动者主观赋予行动的意义的途径。然而,在韦伯的理论中,“理解”并没有得到充分地阐述。韦伯对于“理解”的论述大多停留在“是什么”的层面,而对于“理解”的现实可能性以及达致“理解”的媒介并没有详细说明。本文将通过对舒茨、哈贝马斯理论中有关“理解”部分地论述,尝试回答韦伯关于“理解”所没有回答的问题,即“‘理解’是何以可能的”以及“‘理解’的媒介是什么”的问题,亦即回答有关“理解”的“为什么”以及“怎么样”的问题。
  1韦伯的“理解”
  韦伯的社会学被称为“理解社会学”,按照韦伯自己地定义,“(就社会学这个具有多种含义的常用词在本书中的意义来说)社会学指的是一门试图说明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由此而对这一行为的过程和作用作出因果解释的科学。”根据韦伯对于社会学的这个定义来看,“理解”无疑是其社会学理论的一门核心技术,也是其社会学理论的方法论基础。
  然而,在对理解的定义上,韦伯则显得非常宽泛。其实,韦伯对于理解的定义是通过对理解的类型化实现的。他指出,“理解指的是:① 对一个行为(包括言论)所具有的意向的即时理解。……② 解释性理解。……‘解释’只是表示根据行为主体主观持有的意向,对一个可即时理解的行为所包含的意向联系的把握。”不难看出,① 指的是观察理解,② 指的是解释理解。所谓观察理解,就是通过对社会行动的直接观察理解其意义;所谓解释理解,就是根据动机来把握行动者赋予行动的意义。观察理解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解释理解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同时,在笔者看来,观察理解与解释理解的区分并不具有绝对的意义,二者是相关联的。观察理解是解释理解的基础,只有观察到他人行动的存在人们才有解释理解的对象;同时,要做出正确的解释理解也要到实践中进行验证,正如韦伯所指出的,不管解释看起来是多么的准确,但它毕竟是一种主观的形式,因此,对社会行动的解释“通过与具体的事件进程相比较而证实主观的解释是必不可少的”。
  此外,韦伯也从确定性的角度对理解进行了分析。他认为,理解的确定性基础有两种,即“合理明晰的”和“移情明晰的”。“合理明晰的”是理解在理论上或逻辑上的表现,也可以称之为理性的,它是“对各种行动因素在其有意向的意义中获得完全清晰和理智地把握”。“移情明晰的”是理解在情感体验或艺术感受方面的表现,也可以称之为感性的,这种理解的确定性相对较低,它通过对别人情感的再体验来把握别人的动机,但这并不是理解的唯一必要条件,诚如韦伯所说,“要理解凯撒不必成为凯撒”。
  从以上的论述不难看出,韦伯通过对理解的类型化指出了理解所具有的观察和解释的两重含义,同时又对理解的对象即社会行动和理解的确定性基础进行了深入分析,从而使我们对于理解之能够称其为“理解”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也就是说,韦伯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得人们能够对“理解”有一个多角度的认识,使人们能够真正的理解“理解”到底“是什么”。
  韦伯对于“理解”“是什么”的分析是全面而深刻的,然而,对于理解的现实可能性以及理解的媒介问题,韦伯并没有给出精确的分析。或许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把韦伯的“理想类型”作为他解决理解媒介问题的尝试,但是,这可能存在以下不足:首先,韦伯对于“理想类型”的建构,最直接和根本的目的在于保持社会学的客观性而不是寻求理解的媒介;其次,“理想类型”只是一种主观的思维建构,能不能通过这种主观的思维建构来保持社会学的客观性仍值得商榷;第三,如果把“理想类型”作为韦伯回答理解媒介问题的答案,那么这个答案是很难令人满意的。原因在于,通过与“理想类型”的对比对社会行动所进行的理解是很肤浅的,这种理解只不过是观察者把行动的“理想类型”与行动者的社会行动在整体层面上作的一个对比,行动者社会行动的特殊性以及人作为理解主体的主动性是得不到充分体现的。因此说,韦伯关于理解是何以可能的以及理解的媒介问题的分析是很不全面的,这成为韦伯社会学理论的一个明显的缺陷。
  2理解的现实可能性
  如前文所述,韦伯关于理解的论述只是停留在“是什么”的层面,对于理解是何以可能的问题并没有进行详细地分析。这就使得韦伯的理解社会学的理论基础受到了动摇,既然关于理解的可能性问题都没有解决的话,韦伯又凭什么以理解为基础来建构他的理解社会学理论呢?韦伯理论中所存在的这个问题直到20世纪30年代舒茨的《社会世界的意义构造》一书出版才找到了解决的答案。舒茨主要是通过“视角互易的一般主题”和“关于变形自我实存的一般论题”,来对韦伯所没有解决的理解的现实可能性问题进行回答的。
  舒茨同韦伯一样,也把社会行动的“意义”作为“理解”的对象,在舒茨的社会学中,“意义”有着和韦伯社会学中之“意义”同样重要的地位。因此,首先对二者之“意义”进行一个简要的说明就显得非常必要。事实上,舒茨之“意义”与韦伯之“意义”是不同的。韦伯所谈论的“意义”是行动者在采取切实行动之前所预先考虑到的,它产生于正式的行动之前;舒茨关于“意义”的产生的观点与韦伯的观点迥然不同。舒茨认为,“意义不是出现在我们意识流之内的某些经验内在的具有的性质而是从眼前当下,以反省的态度看去,是对过去经验作解释所得的结果。只要我是在我的行为中生活,朝向我的行为的对象,那些行为是不会有任何意义的。”由此可见,舒茨所说的意义并不是产生于行动之前,而是在行动之后由行动者反思性地建构出来的。事实上,韦伯所谓的“意义”在舒茨的语境中就是动机,包括原因动机与目的动机;或者说在韦伯的语境中,意义与动机是同一的。
  根据行动是否具有沟通意向,舒茨把理解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不具有沟通意向的行动”的理解;一是对“具有沟通意向的行动”的理解。所谓“不具有沟通意向的行动”是指“除了我们亲眼所见之外”,我们对行动者一无所知,“因此我们只能经由我们的知觉而进行诠释,我们知道呈现在眼前的是一个他人的存有,他的身体动作指示他正从事一项行动。”舒茨指出,在对不具有沟通意向的行动进行理解时人们有两种方法:① “我们以诠释自己的知觉资料为起点,以心灵的眼睛发现如果我们易地而处的话,我们将如何做,以及想像自己实际这样做时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他人的目标投射成自己的目标,并幻想我们自己执行他人的行为”;② “我们可以回忆自己过去如何从事类似的行动。这个程序的原则相同,只不过稍有变化而已”。其实无论是这两种情况中的哪一种,我们在对不具有沟通意向的行动进行理解时,所采用的都是“设身处地”或者“换位思考”的方式,都是把自己放在行动者的位置并指认我们的经验。这即是舒茨所谓的 “视角互易性的一般主题”,即在生活世界中,人们认为视角互易所包含的关系完全是理所当然的,即从主体间的角度看,人类所体验的各种客体与事件是共通的,并且对于所有“正常的”的观察者来说基本上是相同的。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全文   在对“表达性行动”或者说对具有沟通意向的行动进行理解时,人们会有不同的方式。所谓表达性行动“是指行动者企图对外投射他的意识内容,不管行动者是与他人沟通或欲留待以后自己使用(譬如撰写日记)”。在这种行动中,行动者与观察者处于同步的环境之中,观察者对于行动者的行动意义的理解不再是对行动者过去“行事”即已完成的行动的反省性分析,而是通过观察者的主观意识流与行动者的主观意识流的交汇达致对行动者行动意义的理解。即舒茨所谓“关于变形自我实存的一般论题”:人们能够通过与他人的意识同时进行的意识活动把握他人的意识流,或者简单点说,人们能够通过“设身处地”或者“换位思考”的方式把握他人的意识流。作为这一论题中的核心概念,“变形自我”指的是个体通过与他人的意识活动同时进行的意识活动所把握的,存在于自我之中又不同于个体自我的他人意识流。在这个概念中,“自我”指的是“经验他我的自我”,即他人的意识流在观察者的主观意识流中的体现;之所以用“变形(alter)”来修饰这个“自我”是因为观察者所体验的他人(即行动者)意识流与行动者自己的主观意识流是不同的,诚如舒茨所言:“对我来说只有我自己的意识流才是连续的、完整的,你的意识流对我而言,只能是非连续的片段,我无法关照其完整性,而永远只能是诠释的观点”,“即使我拥有既定时刻下你的所有意义脉络的理想知识,而能安排你的全部经验,但我还是不能确定我的组织和你所使用的意义脉络是否相同。这是因为你对自己经验的注意方式,必然和我对他们的注意方式有所不同”。这个“变形自我”既不是行动者纯主观的“自我”,也不是观察者纯客观的“自我”,而是介于二者之间,是行动者与观察者意识流交汇的产物。
  事实上,舒茨的视角互易也好,“变形自我”也好,其存在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对于人们“自然态度”的“悬置”,或者叫“存而不论”。自然态度是指人们把周围的一切都认为是理所当然的,生活世界是不言自明的现实,周围的人们都跟自己有相同的或相似的“手头库存知识”(对周围世界的相同的理解,相同的类型建构)。正是通过这种自然态度,人们才能从容应对生活中的各种情况,才能与他人进行互动与交流;而舒茨也正是以这种自然态度的悬置为基础,通过“视角互易的一般主题”与“关于变形自我实存的一般论题”,阐明了人们对行动(包括具有沟通意向的行动和不具沟通意向的行动)进行理解的可能性,解决了“理解何以可能”的问题。
  3理解的媒介
  韦伯关于理解与社会行动意义地论述中,并没有涉及语言的作用,正如我国学者李洁文所说,“虽然韦伯认为人类社会行动包含着一个意义层面,但是当他在处理意义问题的时候,他并没有进而处理意义与语言之间的关系问题,他却只将意义还原到行动者的信念和意向问题来加以理解。”相比于韦伯,在语言与意义之关系的认识上,舒茨无疑是有进步的。在讨论具有沟通意向的行动或表达性行动时,舒茨对“记号(sign)”或“符号(symbol)”的性质进行了阐述。舒茨认为,“记号是让一个人来表达其主观经验”,“是人为产物或行为客体,它们并非根据适于外在世界客体的诠释基模而被诠释,而是根据适于并属于其他客体的诠释基模而被诠释”。也就是说,记号的诠释并不依赖于外在世界的普遍客观规律、原则或规范,而是依赖于诠释者过去的经验。在舒茨的语境中,记号包括姿态、文字或人为产物,当然也包括语言在内。然而,舒茨并没有给予语言在理解意义中的作用以足够的重视,而只是探讨记号的性质问题,在他看来,“探究表达性行为是有姿态、文字,或人为产物所构成,对了解表达性行为并不重要。不过由于这种行为涉及记号的使用”,所以才有必要“探讨有关记号性质的问题”。
  可见,不管是韦伯还是舒茨,他们都没能说明行动者与观察者之间是如何达到相互理解的,也就是说没有阐明理解的媒介是什么,虽然舒茨的探讨涉及到“记号”或“符号”,但也没有指出或分析语言在理解中的媒介性地位。实际上,把语言作为理解的媒介是哈贝马斯的一个创见。
  哈贝马斯关于语言在理解中的媒介性地位的观点,是在他关于“交往行动”的定义中体现的。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动的概念所涉及的,是个人之间具有(口头上或外部行动方面)的关系,至少是两个以上具有言语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主体的内部活动”,“交往行动的概念,首先把语言作为参与者与世界发生关系,相互提出可以接受和驳斥的运用要求的理解过程中的一种媒体。”
  在确立了语言在理解中的媒介性地位之后,哈贝马斯开始着手建立他的普遍语用学理论,借以“说明言语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何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即使沟通行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形式条件是什么。”也就是说,哈贝马斯通过他的普遍语用学所要表明的,是在何种情况下,语言能够使沟通双方达到相互的理解,成为理解的“合格”媒介。
  哈氏首先指出,其普遍语用学的任务在于确定并重建关于可能理解的普遍条件,这些普遍条件即是他关于言语行为的四个有效性要求:可领会性要求(comprehensibility claim)、真实性要求(truth claim)、真诚性要求(truthfulness claim)和正确性要求(rightness claim)。
  哈贝马斯关于言语的有效性基础的论述是基于这样一个论点,即“任何处于交往活动中的人,在施行任何言语行为时,必须满足若干普遍的有效性要求并假定它们可以被验证(或得到兑现:)。”哈贝马斯进而指出,行动的参与者要参与一个以理解为目的的过程,必须承担起以下有效性义务,这些要求包括:“① 说出某种可理解的东西;② 提供(给听者)某种东西去理解;③ 由此使他自己成为可以理解的;④ 达到与另一个人的默契。”这四个有效性义务对应的分别是可领会性要求、真实性要求、真诚性要求和正确性要求。可领会性指的是有能力的言说者的话能够被他人所理解;真实性指的是有能力的言说者所言说的内容是真实存在的;真诚性指的是有能力的言说者的话真诚的表达了其内心的想法和感受;正确性要求指的是有能力的言说者的话符合特定的社会规范。哈氏认为,这四种不同的有效性要求在不同的沟通情境中具有不同的重要性,并且彼此关联着不同的世界,可用下表表示:
  除了言语行为的四个有效性基础之外,哈贝马斯还提出了语言作为理解之“合格”媒介的另外两个条件,即“交往性资质”和“理想的言语情景”。
  所谓“交往性资质”,是指“以相互理解为指向的言说者把完美构成的语句运用于现实之中,并使二者相吻合的能力”。交往性资质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 选择陈述性语句的能力:这种能力使得有能力言说者所言说命题的真实性条件以及内容的存在性先决条件得以满足,从而使听者能够分享言说者的知识;② 表达言说者本人的意向的能力:这种能力使得言说者的表达能够为听者所相信;③ 实施言语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使得听者能够认同言说者所遵从的价值取向或社会规范。显而易见,哈贝马斯交往性资质的三个方面分别对应的其实是言语行为的真实性、真诚性以及正确性三个要求,如果说哈贝马斯关于言语行为的四个有效性要求指的是对语言本身的要求的话,那么他关于交往性资质所提出的就是对于言说者在运用语言时的相应的能力要求。
  所谓“理想的言语情景”指的是一个自由、平等,言说者之间保持彼此真诚的沟通环境,它是使沟通得以顺利进行,是双方能够达到理解的外部条件:“只有当沟通行动的参与者具有同等的说话机会,进行陈述、解释、论证、追问和反驳等,以使所有沟通参与者的观点都是可以以批判检验的,才可能形成合理的共识。”哈贝马斯也指出了理想言语情景所包含的条件,归纳起来主要包括言语双方平等的权利和地位、对与问题相关的证据的重视、言语双方实施表达性行动以及调节性言语行动的同等权力、不设时限的共识取向的讨论和排除强制的沟通结构等方面。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全文   通过对言语行为的四个有效性要求、交往性资质以及理想的言语情景的论述,哈贝马斯阐明了语言在言说者与听众或者行动者与观察者之间的理解过程中的媒介性地位,正是通过语言,哈贝马斯解决了韦伯和舒茨所没有解决的有关理解的媒介问题,回答了“怎么样”进行理解的问题。
  韦伯、舒茨和哈贝马斯同属于社会学的诠释学派,三人在有关理解的观点上也有着明显的承继和发展关系:韦伯指出了理解的含义,解决了理解“是什么”的问题;舒茨批判性的继承了韦伯关于行动和意义的观点,并通过“视角互易的一般主题”与“关于变形自我实存的一般论题”指出了理解的现实可能性,解决了关于理解的“为什么”的问题;哈贝马斯指出了语言在理解中的媒介性地位,并通过对其普遍语用学中言语行为的四个有效性要求、“交往性资质”和“理想的言语情景”的讨论,解决了“怎么样”进行理解的问题。正是韦伯、舒茨和哈贝马斯三人不懈的努力,人们有关理解的认识才一步一步更加深入,人们关于人我之间的理解机制的认识也变得愈加明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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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杨善华,谢立中.《西方社会学理论(上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179页.
  [5]A.Schutz.Cllected Papers.Vol.Ⅰ.The Hague:Martinus Nijhff,1962.p.210.
  [6]舒茨,《社会世界的现象学》,卢岚兰译,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第1版,第123-137页.
  [7]李洁文,《从沟通理性角度解读韦伯的理性化理论》,载阮新邦,林端:《解读〈沟通行动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82页.
  [8](德)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一卷,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121-140页.
  [9]侯钧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351-360页.
  [10](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1版,第2-29页.
  [11]侯钧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3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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