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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关系发展

发布时间:2019-04-01 03:56:10 影响了:

  【摘 要】二战后中日关系呈现出在政治原则等重大问题上发生摩擦的“周期性恶化”现象。本文从二战后到邦交正常化期间中国的对日外交政策进行反思,认为“人民外交”缺乏政治主体性与利益反制机制,中日邦交正常化过程将中日的战后责任和领土问题遗留,导致了双方关系的周期恶化现象。
  【关键词】对日外交;人民外交;周期性恶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已经有67年的历史。战后中日关系呈现出了“周期性恶化”现象,日本的种种行为展现出了蔑视与敌视结构,而深层原因需要从战后对日外交过程进行反思。
  一、人民外交的过程与局限
  1940年春,野坂参三来到延安,创建和领导有组织的、代表“日本人民”的反战运动,亲自帮助中共内部进行日本研究。中共认识了与日本政府有区别的、反对侵略战争的“日本人民”的存在。二战结束后,中共将“日本人民”和“日本政府”区别开的思想进一步加深—“过去的战争应由垄断资本、军国主义政府负责,而不应由日本人民负责。事实上是日本军国主义政府威胁、欺骗、强迫日本人民当炮灰的。①” 在此思想的指导下,中国政府为了建立中日人民的友好关系而满足日本人民关于统计和遣返在华日本人的愿望,协助日侨归国。
  1953年中国从不与日本政府建立关系的“人民友好意义的人民外交”政策转向积极寻求两国政府间接触的“以民促官的人民外交”路线,从1956年6月到8月,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分三批对1017名战犯免于起诉,所有在押战犯几乎都“鉴于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而宽大处理了②。然而,在取得这些重大利益之后,日本政府立即以日台条约作为借口,拒绝与中国政府谈判恢复邦交。1958年更是发生了“刘连仁事件”和“长崎国旗事件”,致力于人民友好的中国对日外交却遭遇了日本的赤裸裸蔑视,原因何在?
  (1)“日本人民”的认识偏差
  中共在抗日战争时期通过野坂参三而认识到的“日本人民”并不等同于一般的日本国民,而是反对日本帝国主义战争以及日本军国主义政治的“部分”日本国民。然而在战后的日本,随着日本共产党革命的失败,有组织性群体的“日本人民”的政治依托已经消失,新中国“人民外交”的对象“日本人民”已经变成了实际上在国家利益上与保守势力保持一致的日本国民。这一部分人可以接受“人民外交”的利益,却难以在符合中国利益的方向上实现“以民促官”。其次,中国政府采取的人民外交政策所提供的利益——贸易、协日桥归国、释放战犯——不仅是惠及日本人民,同样也是有利于日本政府的,这种缺乏利益反制机制、充满人情化想象的“满足”日本单方面利益的行为,背离了“国家利益是决定国家外交政策和对外行为的根本因素“的原则。
  二、邦交正常化过程的遗留问题
  在处理国民党政府的赔偿问题上,日本以中国所受战争损害只能适用于大陆、国民党政府统治仅限于台湾而不代表整个中国为由否认台湾“中华民国”索取赔偿的权利。而急需被承认主权地位的国民党放弃了对日赔偿的要求。随着1972年尼克松成功访华使得中美关系解冻,中日邦交正常化成为可能,在对待中国的赔偿问题上,日本便开始了“一箭双雕”的谎言解释:佐藤荣内阁将吉田茂首相对于中华民国不代表全中国大陆的解释换成了“日华条约是日本与作为全中国主权者的中华民国之间的条约”,放弃赔偿的决定是“包括中国本土全领域”的③。
  中国方面由于中日之间发展着基于把日本人民与日本政府区别开的“人民外交”,对于“日本人民”自然不可能发生国际法立场的赔偿要求。1956年6月,在廖承志和袁光向周恩来汇报对日赔偿这一问题时,周恩来明确指示说:这个款,不要赔了,赔款还不是日本人民的钱,(日本政府)还能拿出钱来吗?④。当时中央放弃战争赔偿,“最重要的理由是,为了对日本人民表示友好,不使日本人民因赔偿负担而受苦”⑤。“战后处理”这一中日关系正常化的核心问题还没进入政府交涉的环节,中国就已经以释放日本战犯以及决定放弃战争赔偿做出了友好的证明。
  在战后处理的赔偿问题之后,对于中国而言,邦交正常化的核心问题变成了推翻“日华条约”,取之以新中国与日本的合约,以确认新中国的主权地位。1972年4月日本民社党代表团访华时与中日友协发表联合声明,把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或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华条约”非法无效必须废除等三项表述作为中日“复交三原则”⑥。然而,“复交三原则”是以废除“日华条约”为目的,而日本则需要维护“日华条约”的有效性作为拒绝战争责任问题的理由,于是便造成了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过程中的双方的斗争,而中方的妥协则带来了许多遗留问题。
  (1)战争状态结束的模糊化
  在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联合声明》正文中写到: “两国人民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谈判初期中方使用的“战争状态结束”一词违背了意图逃避战争责任而坚持“日华条约”有效性的日方的利益,最终带有暧昧性的“不正常状态”一词使日方可以对条约内容作出中日两国的战争状态在1952年《日台和约》签订的时候就已经结束了的解释,这也为将来双方发生争端的时候,援引“日华和约”保留了余地,这一词模糊了“战争状态”何时结束的问题,通过外交词语的细微差别巧妙地维护了“日华合约”的合法性,以此逃避战争罪责。
  (2)台湾问题的暧昧化
  《联合声明》第三条写到:“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这一条款中日方用到的是“充分理解和尊重”。这个词于国际法意义上的“承认”相去甚远。日本政要在事后的态度也表明了日方在台湾问题上的暧昧的立场。大平外相在《联合声明》发表后于自民党两院议员总会上表示:“有关台湾领土问题,中共方面主张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领土的一部分。对于此一主张,日本方面表示理解与尊重,并‘未采取承认的立场’。”
  (3)“联合声明”的法律意义虚无化
  在中日双方签订了《中日联合声明》之后,日本条约课长栗山尚一对联合声明的性质解说到:“联合声明一般是指首脑会谈之类重要的政府间对话时,以发表其内容为目的作成的协议文件,不是旨在规定国家间的法律性共识,所以在国际法和宪法的意义上都不能认定为条约……其不是法律上约束日本和中国的条约。⑦”日方的澄清展露了赤裸裸的现实:中日之间并不存在着在国际法意义上交战国之间的和平条约,这种缺乏追究战争责任、处理领土问题、重建和平关系等事项的非法律意义的“声明”的脆弱性使得中日关系在邦交正常化之后呈现出在政治原则的重大问题上发生摩擦或陷入僵局的“周期性恶化”现象。
  总结:
  二战后的冷战体制造成了中日关系发展的结构性障碍,而美国的庇护使得日本的侵略战争责任得不到全面清算,日本军国主义对受害国的蔑视和敌视造成了中日关系的本体结构。从新中国的对日外交上看,建国初期由于只和日本建立人民友好的人民外交,排除官方接触,到赫鲁晓夫时期又建立邦交为目的的人民外交;⑧缺乏利益反制机制的人民外交不能克服冷战体制的结构性障碍;中日邦交正常化最后也没有能解决中日关系的战后责任和领土问题。只有从这些方面对中国对日外交进行反思,才能认识到中日关系的周期性恶化原理并着手进行富有实际意义的探索与研究。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
  ②杨玉文:《改造战犯纪实》,中国文史出版社
  ③刘建平:《战后中日关系的赔偿问题史》中国读书评论 2009
  ④王俊彦:《廖承志与审判日本战犯),《现代日本》2005年第1期
  ⑤张香山:《中日关系管窥与见证》,当代世界出版社1998年版.第66页
  ⑥刘建平:《战后中日关系—“不正常”历史的过程与结构》218页
  ⑦刘建平:《战后中日关系—“不正常”历史的过程与结构》 250页
  ⑧同上
  【参考文献】
  [1]刘建平.战后中日关系:“不正常”历史的过程与结构[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
  [3]杨玉文.改造战犯纪实[M].中国文史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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