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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想共和国功勋制度

发布时间:2019-04-05 04:47:58 影响了:

  我们希望藉此提出的,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问题。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我们越来越感到,精神文明建设走到现在,制度化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必须了。  最近读到几则让人不大好受的报道,说起来可以归为一类:
  长春市挂面厂原厂长、全国“三八红旗手”苏慧卿未到规定退休年龄,被上级部门强制退休,苏多方上访,至今未有妥善结果。
  武汉救火英雄卢国明不但后期整形手术难以实施,而且前期治疗费用也无力偿还。他的妻子透露说,现在她丈夫想到的是以死了结。
  河南安阳见义勇为烈士王爱民的遗体存放在医院的冷柜里7年无人问津。
  一个民族是需要点精神的。诸如艰苦奋斗,勤奋工作,见义勇为,公而忘私这类精神的实践者,不仅应当被倡导,更应当被善待。他们遭遇上述命运,大概不仅仅是他们个人的不幸。
  这些事情发生在我们国家,要比发生在其他国家更应该被我们重视。这是因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高度文明和高度民主”都是我们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国家目标,对于在实践这一目标中付出特殊努力和牺牲的公民,显然应当得到国家的承认。其次,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衡量,对人的社会地位的肯定,除了精神和道义的褒扬之外,也应当有可以量化的“物”的指标。
  在精神文明的建设上,方方面面都做了并且还在做着巨大的工作,这是没有人能够否认的。但是同样没有人能够否认的是,有一些变化慢慢地发生了。在五六十年代,典型和模范的树立具有极大的社会感召力和社会动员的效率:雷锋、王杰、时传祥、王进喜……过去、现在都曾发挥了并仍在发挥着楷模的作用,他们不仅树在群众的心里,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和相当大的程度上形成了一种社会风尚,并转化成为生产力。
  今天,我们的生活中仍然涌现出一批成为典型的英雄模范人物,无论从数量还是从典型涉及的领域上都大大地超过了五六十年代,宣传手段的丰富性也大大超过了从前。然而,一个具体典型所作用的时间,以及典型所能够形成的社会感召力都似乎不如从前。这种变化的原因,当然埋在社会风尚的变化和社会心理的变化里,但是我们最近读到而且普通读者也可能读到的这些事情,大概也可算得一种原因。
  社会上大量的表彰活动推出的模范人物就不去说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即便工、青、妇三大系统经过层层评选审核推出的模范人物竟是没有统一、明确待
  遇的。这一点可能会让很多人感到意外。对此,相关人士一般都未觉得不妥。一方面他们可能无能为力,另一方面他们认为,“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的荣誉,已经是很高的待遇了。对于第一个方面,笔者认为不难理解,同时觉得还可以想想办法,这也正是本文的初衷。对于第二个方面,似乎还可以再考虑。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成为模范人物的,因其做出了超人的奉献,所以一般也有比群众多一些的具体问题需要解决。譬如今年宣传最多的三个人物里,就有两个离世了。典型人物付出的代价有时是不大容易为我们想到的。前一段有过报道,说是很多困难企业的职工纷纷自己谋生,但是劳动模范或是不愿干或是不方便干,日子过得比其他职工都苦。关于劳动模范的特殊困难,1994年北京市总工会曾经作过专门的调查,情况很是不妙。
  笔者在采访中发现,尽管工、青、妇三大系统推出的模范人物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待遇,但是在基层政府和基层单位一般都有一些具体的照顾。可是,一方面基层单位对模范人物的重视程度不一,另一方面基层能够提供的待遇也有很大差别,这样,“照顾”的标准就有了大的出入。有的模范人物回到省里能拿一套住房,有的就只有戴大红花的机会,或者上届的模范人物回到省里能拿一套房,这届的就只有戴大红花的机会。更有甚者,80年代初舍己救人的小英雄戴碧荣戴过红花之后竟生活无着,这类的事情给人的印象很深,多来那么几次就容易形成整个社会心态的一部分。
  政府系统推出的劳模是有具体待遇的。以全国劳模为例,1989年的那一届涨2级工资,1995年的那一届一次性奖励3000元。也有人认为,对没有具体问题需要解决的劳模,这种待遇有些多余,对有具体问题需要解决的劳模,这种待遇显然不够。
  可能是因为没有制度化的待遇的原因,不少基层政府和基层单位倾向于把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的身份作为一种待遇赋予模范人物。众所周知,人大和政协的作用在于立法和参政议政,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显而易见的是,一个出色的劳动模范并不一定成为一个出色的能够参政议政的代表或委员。
  除了重视程度和条件,基层政府和基层单位还有另外的难处。“三八红旗手”该怎么给待遇?“新长征突击手”该怎么给待遇?有的省有规定,“三八红旗手”相当于同级劳模。有的省没有规定,给起来就不大有谱。工、青、妇三大系统推出的模范人物尚且无从换算,社会上形形色色的表彰推出的模范人物就更缺少规范。80年代,《中国青年》曾经组织了“为边陲儿女挂奖章”的表彰活动,赢得了全国范围的反响,后来有部队把挂金质奖等同于二等功,挂银质奖等同于三等功,但是这办法到地方就很为难。
  此外,现在的表彰活动也缺乏起码的资质认证,哪一级机构可以组织哪一类的表彰活动?如果不加以规范,对于精神文明的建设有可能适得其反,因为符号资源是一种稀缺资源,发行多了就“毛”了。被强制退休的苏慧卿除了全国和省的“三八红旗手”,还是长春市优秀共产党员、长春市劳模、优秀女企业家、巾帼建功能手,但是这些称号加起来也没有为她赢得工作的权利。
  更值得人们警惕的是,表彰活动的无序状态便利了商业上的炒作,前些年势成燎原的“评比”和“大奖赛”,除了部分跟精神文明建设无干的人赚了钱,也让群众倒足了胃口。事实上,一些本来很重大很严肃的表彰活动,也被屑小之徒做了手脚。不止一个五毒俱全的犯罪分子经过层层审核当选已经不是新闻,某些重大的评选表彰活动幕后的金钱交易也早就不是什么秘密了。
  凡此种种弊端,皆与表彰活动“政”出多门、缺乏规范有着莫大的关系。于是,一种制度的建设成为我们的希望:在这种制度的保障下,我们民族的优秀人物的评选得到纯洁、高效的组织;杰出公民的待遇得到公平、适度的给予;使作为精神文明的建设核心活动的表彰成为一种国家行为。
  我们的设想是:一方面,有权威机构规范和管理“国家级”英雄模范人物的评选,并给予其相应的国家对杰出公民的确认;同时协调其他各系统、各级模范人物的评选,规定其“换算”关系。另一方面,根据实际需要给予模范人物以有层次的特殊待遇,使他们对民族、社会的贡献得到切实的承认,也使杰出公民的尊严得到民族、社会的尊重。
  可以量化的待遇当然不容回避。1995年国家给劳模的900万是国务院从自己的办公经费里省下的。我们的设想是:无论是从实际情况,还是从宣传效果考虑,一个民族的模范人物好像都不应该太多。二是合理配置待遇资源,根据模范人物的实际处境,保障模范人物的基本生活条件,不搞一刀切。
  这种制度,我们愿意把它响亮地表述为共和国功勋制度。
  我们希望藉此提出的,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问题。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我们越来越感到,精神文明建设走到现在,制度化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必须了。
  摄影/祁宝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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