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规制机能【对媒体干扰审判行为的刑法规制】
摘 要:许霆案的重审改判彰显了媒体的力量。面对日益发达的媒体,在司法监督得到日益完善的同时,如何确保司法独立也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本文对英美法系国家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藐视法庭罪进行了介绍,将之与我国的扰乱法庭秩序罪进行了比较,并结合媒体干扰审判行为的典型案例,指出我国在规范媒体干扰审判行为方面刑事法制的缺失,进而提出了我国增设媒体干扰审判行为的相关罪名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审判行为 媒体 刑法规制
相对于行政权、立法权而言,司法权则显得弱小。但相对弱小的司法却担负着制约权力、保护民众的使命。于是,西方国家为司法权设置了特殊的保护机制--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分离,意味着司法权只听从法律而不顺服于任何人格化的东西。对于司法独立的重视,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各国刑法都不同程度的规定了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罪名。英美法系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藐视法庭罪就是其中的一个特色罪名。
一、两大法系的藐视法庭罪的考察
(一)英美法系
英国的藐视法庭罪主要包括8种类型:(1)当面藐视法庭;(2)诽谤中伤法庭;(3)对陪审员或证人进行报复;(4)妨碍法庭官员执行公务;(5)影响未决案件的公正审判;(6)在出版物预先对未决案件进行评判;(7)对有关不公开进行的诉讼活动的情况加以公布;(8)公布匿名证人的身份。⑴藐视法庭罪在美国也有悠久的历史,在其1789年的《司法法》中作了与英国类似的规定,法院对一切侮辱或妨碍司法的言行,得处以罚金或监禁。
(二)大陆法系
法国刑法中也规定了类似英美法系刑法中"影响未决案件的公正审判的行为"而构成的藐视法庭罪的行为。如"妨碍司法活动罪"中就规定"在法院最终确定判决之前,发表旨在施加压力的评论,以期影响证人拟作之证明,或者影响预审法庭或判决法庭之决定的,处6个月监禁并科5万法郎罚金,如此种犯罪系通过文字或视听新闻途径实行,关于确定有责人员,适用有关法律之特别规定。"⑵在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中没有就藐视法庭罪做出规定,因而在"台湾地区刑法修正草案"中增设了藐视法庭罪。⑶"意图影响在审判中案件之处理,对于有审判职务之公务员公然侮辱或诽谤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的罚金。""对于侦查或审判中之诉讼案件,公然加以指摘或批评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之罚金。"⑷
(三)小结
综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立法,大部分国家藐视法庭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藐视法庭的行为,具体而言,藐视法庭罪根据藐视方式不同分为直接藐视法庭行为和间接藐视法庭行为。直接藐视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在法庭内或开庭的法官面前实施的藐视行为,以阻止干扰审判正常进行,妨害法庭执行职务的行为。间接藐视是指不在法庭内也不是当着法官面实施的足以影响、贬低法庭威望的行为、它包括的范围比较广,但主要指的是新闻传媒对虽已审理但尚未结案的案件进行宣传、报道或评论,从而使未决案件的公正审判面临实际危害。⑸在英美法系以及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比如德国、法国,都规定了间接藐视法庭的行为。
二、我国内地刑法中的"扰乱法庭秩序罪"
我国在97刑法中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该罪的设立对于维护正常的法庭秩序、保证法院顺利进行诉讼活动发挥重要作用。但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扰乱法庭秩序罪所涵盖的范围非常小。首先,在时间上,犯罪行为只能发生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即从宣布开庭时起到宣布闭庭为止,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评议、法庭宣判等各个阶段。其次,在空间上,本罪仅限于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庭内"。"法庭内"有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说认为仅限于开庭审理的法庭以内干扰法庭秩序;广义说认为不仅包括行为人在法庭内干扰法庭秩序,也包括在法庭附近干扰法庭秩序,例如在法庭附近的设施放噪音等。再次,在行为方式上,本罪仅限于三种行为方式之一:(1)聚众哄闹法庭;(2)聚众冲击法庭;(3)殴打司法工作人员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内地的扰乱法庭秩序罪类似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藐视法庭罪中的直接藐视法庭行为。而间接藐视法庭罪除了包括我国的妨害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外,还包括媒体干扰审的行为。而媒体干扰审判由于时间、空间、行为方式等不符合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特征而不能包括在该罪中。但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案例证明间接藐视法庭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亚于直接藐视法庭行为,有入罪的必要。
三、间接藐视法庭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
社会危害性是衡量一个行为是否应该犯罪化的标尺,以下从两个方面分析了间接藐视法庭的社会危害性及应该纳入犯罪圈的必要性。
(一)媒体对司法的不适当介入可能会影响个案法定程序的正常进行,具体又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审前的侦查阶段
目前多数国家对审判公开都普遍认同,但是对于侦查阶段是否应当公开态度差异很大。大陆法系国家认为侦查原则上应秘密进行,英美法系国家认为,侦查同审判一样,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正当程序理念。⑹我国的侦查活动通常秘密进行。笔者认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能尚未查实或尚未剥夺人身自由,如果侦查程序公开尤其是被媒体报道,可能会妨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以1997年震惊台湾的艺人白冰冰之女白晓燕被绑架撕票一案为例。白晓燕被绑架后,先是《中华日报》和《大成报》记者不顾人质安危,抢先报道了这一事件,随后各大媒体全程报道这一事件,甚至把警方秘密侦查活动公开,致使白冰冰几次"赎人"都因为媒体惹怒绑匪没有成功。最后绑匪无情的撕票杀害了白晓燕。⑺
(2)审判阶段
审判阶段,司法应当独立。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首先,审判阶段传媒的报道具有正价值。 新闻舆论监督有着自身鲜明的特点,表现在 广泛性、公开性、迅捷性。新闻舆论监督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从而增强了司法活动的权威性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赖。通过对司法活动的报道,使广大人民群众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增强了公众的法制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