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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与社会工作的关系_性别社会工作方案设计

发布时间:2019-07-02 03:52:58 影响了: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7-0008-01  摘要:性别领域是社会工作工作范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解决该领域的相关问题,可以从个体、互动以及制度三个视角入手。本文以同性恋歧视现象为例,从三个方面分析问题,并找到社工介入的方向与手段。
  关键词:恐同;个体;互动;制度:社会工作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同性恋话题早已不再陌生,人们的态度也已经越来越包容,接纳程度也在逐渐改善,但无论是在相对传统的东方还是在看似开放的西方,对同性恋群体的歧视、恐惧却从未停止。就像黑种人之于白种人,少数民族之于多数民族。在一个少数服从多数的环境下,在一个强势群体往往是数量占绝对优势的群体,同性恋仍为社会所不容。同性恋群体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所承受的社会压力,以及心理健康状况,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社会工作者们予以特别关注。
  从个体角度来看,弗洛伊德认为对同性恋的恐惧和排斥来自于人们对自身同性恋倾向压抑的结果,1920年,弗洛伊德说:“虽然人们表白自己是异性恋者,但大多数人身上都具有某种潜在的或无意识的同性恋倾向......所有人都可能选择一个同性恋的对象,并且在潜意识中已经做出了自己的选择。”一部分人选择接受潜意识里的同性恋倾向,并逐渐接受自己的这种性身份。但由于同性恋群体在某种意义上并不符合传统的社会规范,不是主流群体,人们在社会化过程中,在获得某种社会身份、获得社会认同感的过程中,其观念与欲望必然要经历排挤、否定的过程。因此另一部分人在本我、自我和超我间产生焦虑,使得自我防御机制出现,并通过否定、压抑来缓解焦虑。所以,他们往往通过一种强烈的反叛、歧视的态度来保护自己。而当这两种途径都无法使得自己接受自己,则会产生**、自杀的行为。张北川等人对230位同性恋者进行调查后发现,有30.1%的调查对象曾因大众对同性恋的认识而产生过自杀念头,9.1%的人因为不接受自己的性倾向有过自杀行为。对此现象,社会工作者应发挥自身的作用,从心理健康的角度入手,帮助其了解自己、认识自己,并且接纳自己,减少**、自杀等极端行为,促进其健康幸福的成长。
  而从互动的角度来看,来自家庭、学校、同辈群体以及社会上的排斥,使得同性恋群体压力很大,这里简单叙述家庭和社会的影响。
  在中国,以孝道为先的传统文化影响下,生儿育女是家庭中的首要且必要的任务。而当父母知道儿女是同性恋时往往会表现出恼怒、失望的情绪,不能接受现实,会让同性恋者更加恐惧出柜。而一些人面对社会各方压力会选择与异性结婚来逃避,但往往伤害了婚姻双方。而当对方知道真相后,对同性恋者还会冷嘲热讽,或冷言冷语,同性恋者在自己的家庭生活中如履薄冰,忍受着另一半对自己的歧视。家庭对其的影响及压力无疑是最大的。据我了解,当代的一些同志青年敢于面对自己的同志身份,可以和除了家人外的所有人出柜,但惟独没法跨过家庭这道坎,甚至想隐瞒终身。
  而此外,由于我们的社会环境是反对同性恋、异性恋至上主义的,因此,同性恋群体在其工作环境中也往往受到歧视。一项研究表明,同事相互知道一定程度的关于他们私生活的信息,有助于建立彼此之间的信任感,以及和谐的工作关系,从而更好地指导工作,但对于同性恋者,他们的私生活很隐秘,所以很难建立良好的网络工作关系,也得不到有效的指导,这对于他们的职业发展是很不利的,但如果同性恋者公开他们的关系,又有可能受到嘲笑、讥讽,甚至是丢掉工作,于是很多同性恋者在工作中要么和同事很少交流,要么和同事发生破坏性的冲突,这都会导致他们工作的质、量都有所下降。
  社会工作者应当首先从其家庭入手,对其父母及家人进行工作,帮助转变其认识、了解同性恋的基本知识,转变其思想观念,逐步接受其子女的同志身份,营造一个接纳的家庭环境,给与同性恋群体更多的自尊和自信,以及面对人生的勇气,鼓励他们追求自己的幸福。
  此外,对于来自社会上的压力,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宣传、开展活动、推广社会运动等方式帮助人们更多的了解、认识这一群体,消除误解,从而在工作场所、日常交往中给与更大的宽容。
  从制度角度,同性恋不仅是对异性恋霸权地位的威胁,而且也是对异性恋意识形态的威胁。奥纳(MichaelWamer 1991)曾说过:“性的秩序与更大范围的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相互重叠,因此对性秩序的挑战,或迟或早会遭遇那些制度和意识形态的问题。”同性恋是对传统价值观念的挑战。某些持“正统”观念的人从小就接受这样一种教育:同性恋者是变态的、孤独凄惨的、绝望的、短命的。当同性恋者以普通人,甚至是人群中的佼佼者的形象出现,这无疑是对这些“正统”人士所持观念的彻底否定,并使他们感受到来自于意识形态的严重威胁。因此主流社会默认同性恋现象的存在,却不给予法律的保护。但从基本人权的角度,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与快乐的权力,承认同性恋婚姻必然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但要随着每个国家、社会的民主进程的发展而定。对此,社会工作者应积极推动社会运动的发展,投身社会改革和立法当中,为同性恋群体争取权利,实现社会真正的平等。
  参考文献:
  [1]许学华.同性恋歧视及其心理健康问题[J].高校保健医学研究与实践,2006,(01).
  [2]刘颋颋.同性恋者性身份认同的影响因素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8.
  [3]钟玲.后现代主义对同性恋亚文化的解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11).
  [4]聂韬.中西方同性恋亚文化中所存在的“恐同症”成因之对比[J].剑南文学经典阅读,2011,(9).
  作者简介:姜彤(1991—)、女、辽宁、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社会学学士、研究方向为社会心理学、教育与发展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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