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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系办法_

发布时间:2019-07-06 09:34:29 影响了:
【摘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之间的联系,密切配合,协调工作,提高效率,更好地发挥国家机关的作用,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之间的联系,密切配合,协调工作,提高效率,更好地发挥国家机关的作用,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关于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

  1、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其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的主要形式,具有高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常委会会议一经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即具有法律效力。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视其内容,分别交由“一府两院”贯彻执行。贯彻执行情况需适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每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后交“一府两院”办理,“一府两院”应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办理的情况。

  2、举行常委会会议时,“一府两院”的主要领导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报告工作,并参加会议的全过程。

  3、常委会会议议题,一般按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进行。“一府两院”如遇重大事项或人事任免事项需要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决定的,也可以提出建议议题,经主任会议审定,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会议议题,必须是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

  4、“一府两院”提请审议的报告,应经政府常务会议、院长或检察长会议讨论决定,或由“一府两院”的主管领导审阅签署,于会议10天前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凡需要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须分别经政府常务会议、法院审判委员会、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再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5、常委会会议进行质询时,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到会,接受质询,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答复问题。书面答复应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关于相互列席会议

  1、区人大常委会传达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精神,讨论上级立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草案修改意见时,通知“一府两院”派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通知“一府两院”派人列席会议。

  3、区政府召开的涉及全区重大问题的会议,邀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参加。区政府的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区法院、区检察院的重要会议,可视内容需要,邀请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参加会议,主任或副主任也可委派相应的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

  4、区政府办、委、局或“两院”召开的重要专业性会议,通知常委会相对应的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5、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召集区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工作,了解情况、商讨问题,各部门负责人应做好准备按时到会。

  6、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要加强与区政府区长、副区长以及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工作联系。

  三、关于文书互送与日常联系

  1、区人大常委会印发的《公报》、《主任会议纪要》、《常委会审议意见》、《简报》及其他公文,送“一府两院”领导和政府所属部门。

  2、区政府及其部门和“两院”上报、下发的带有方针、政策和全局性的重要文件、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重要材料,需抄送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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