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心得体会 > 取样(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意见稿
 

取样(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07-25 09:38:00 影响了:

取 样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生产所涉及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操作。

第二章 原则

第二条 药品生产过程的取样是指为一特定目的,自某一总体(物料、中间产品、成品)中抽取样品的操作。取样操作应与取样的目的、取样控制的类型和待取样的物料相适应。应有书面的取样规程。取样应使用适当的设备与工具按取样规程操作。

第三条 应制定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料、中间产品、成品和抽取的样品,并防止物料、中间产品、成品和抽取的样品之间发生交叉污染。

第四条 取样操作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所取样品不得重新放回到原容器中。

第三章 取样设施

第五条 取样设施应能:

1. 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被取样物料所使用的条件,以预防因敞口而由环境、人员等造成的污染;

2. 应能预防因敞口操作与其它物料、产品和环境造成交叉污染;

3. 在取样过程中保护取样人员;

4. 方便取样操作。

第六条 β-内酰胺类、性激素类药品、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药品等特殊性质的药品的取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的生产设施要求。 第七条 物料取样应尽可能在专用取样间中进行,要求自生产线上取样的除外。取样间使用应有记录,按顺序记录各取样区内所取样的所有物料,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取样日期、品名、批号、取样人。

第八条 取样设施的管理应参照本规范生产区域的管理要求,每种物料取样后应对取样操作区进行清洁,并有取样区的清洁记录,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四章 取样器具

第九条 取样辅助工具包括:包装开启工具、除尘设备、重新封口包装的材料。必要时,取样前应清洁待取样的包装。 第十条 各种移液管、小杯、烧杯、长勺、漏斗都可用来取低粘度的液体,应避免使用玻璃器皿。高粘度的液体可用适宜的惰性材料制成的取样杆,粉末状与粒状固体可用刮铲、勺子、取样钎取样。只有在绝对必需时才进行无菌药品的取样并且必须在无菌条件下进行以保证药品的无菌状态。

第十一条 所有工具和设备应由惰性材料制成且能保持洁净。使用后或使用前,应充分清洗,并用水或适当的溶剂淋洗,干燥,并应储藏在清洁的环境里。取样人员针对每一物料需带相应的清洁设备。所有工具和设备的清洁规程都必须有书面规定,并有记录。应证明取样工具的清洁操作规程是充分有效的。

第五章 取样人员和防护

第十二条 取样人员应经过充分的取样操作培训,并充分掌握物料的知识,以便能有效、安全地工作。培训应记录在个人的培训档案中。

第十三条 对于无菌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取样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培训,以预防因取样产生的污染。

第十四条 取样时应穿着符合相应防护要求的服装,预防污染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并预防取样人员因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受到伤害。

第十五条 取样人员对有污染、掺假或擅自改变的迹象必须保持警惕。任何可疑迹象均应详细记录在取样记录上。

第六章 文件

第十六条 应有取样的书面操作规程。规程至少包含取样方法、所用器具、样品量、分样的方法、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样品容器的标识、取样注意事项(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贮存条件、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剩余物料的再包装方式。

第十七条 对于物料一般采用简单随机取样原则。 对于中间产品和成品除要考虑随机取样原则外,还要关注在生产过程中的偏差和风险,应抽取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 应填写取样记录,记录中至少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总件数、取样件数、取样编号、取样量、分样量、取样地点、取样人、取样日期等内容。

第十九条 取样后应在取样的容器外包装上贴上取样标识,表明对该件容器进行了取样操作。

第二十条 盛装样品的容器应贴有唯一性的标签标明内容物,至少应注明样品名称、批号、被取样包装容器编号、取样日期、取样人等内容。

第七章 取样操作

第二十一条 一般原辅料的取样

若一次接收的同一批号物料是均匀的,则可从此批物料的任一部分进行取样。若物料不具有物理均匀性,则需要使用特殊的取样工具取出有代表性的样品。

可根据物料的处置过程和生产步骤等信息,采用经过验证的程序,在取样前,恢复物料的均匀性。

取样件数可按照YY/T0188.1-1995《药品检验操作规程 第1部分 药品检验操作通则》4.1.2.1的要求进行计算取样。

第二十二条 无菌物料的取样

无菌物料的取样应充分考虑取样对于物料的影响,取样过程应严格遵循无菌操作的要求进行,取样人员应进行严格的培训,取样件数可按照《中国药典》附录中的无菌检查法中批出厂产品最少检验数量的要求进行计算取样。

在对供应商充分审计的基础上,可要求供应商在分装时每件留取适当数量的样品置于无菌的与物料包装相同材质的小容器中,标识清楚,并置于同一外包装中,方便物料接受方进行取样检验,以减少取样对物料污染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血浆的取样操作应按照《中国药典》三部“血液制品原料血浆管理规程”的要求对每袋血浆进行取样检验。

第二十四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取样人员应进行药材鉴定培训,以便在取样时能发现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药材的取样操作应按照《中国药典》一部附录“中药材取样法”的要求进行,在取样时应充分考虑中药材的不均一性。

第二十五条 取样后应分别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进行鉴别检查。若每个样品的结果一致,则可将其合并为一份样品,并分装为检验样品、留样样品,检验样品作为实验室全检样品。

第二十六条 为避免印刷包装材料取样时存在混淆的风险,每次只能对一种印刷包装材料取样,所取印刷包装材料的样品不能再放回原包装中。样品必须有足够的保护措施和标识,以防混淆或破损。

第二十七条 应考虑到一次接收的一批包装材料的不均匀性,因此,至少要采用随机取样方法,以发现可能存在的缺陷。取样件数可参考GB/T 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的要求计算取样。

第二十八条 中间产品的取样应能够及时准确反应生产情况,在线取样时应充分考虑工艺和设备对样品的影响,选择相应的生产时段和取样位置进行取样操作;非在线取样,取样件数可按照YY/T0188.1-1995《药品检验操作规程 第1部分 药品检验操作通则》4.1.2.2的要求进行计算取样。

第二十九条 成品的取样应考虑生产过程中的偏差和风险。对于无菌药品的无菌检查样品的取样,应按照本规范无菌药品附录第八十条的规定,结合《中国药典》

二部附录无菌检查法批出厂产品最少检验数量的要求进行取样。

第三十条 放射性药品的取样操作可根据生产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物料、中间产品、成品标准中有特定取样要求的,应按标准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取样数量应能够满足本规范中检验、复试及留样的要求。

第八章 样品的容器、贮存和留样

第三十三条 样品的容器应能够预防环境污染、微生物污染、热原等污染,样品容器不得与样品发生反应或引起污染,并根据样品的贮存要求,能避光、隔绝空气与湿气,以防止样品出现较原包装更易降解、潮解、吸湿、挥发等变化情况。样品容器一般应密封,最好有防止随意开启的装置。

第三十四条 样品的贮存条件应与相应的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贮存条件一致,实验室应有样品贮存的区域和相应的设备。

第三十五条 工艺用水取样操作应与正常生产操作一致,取样后应及时进行检验,以防止质量发生变化。

第三十六条 取样后样品的留样应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九章 术语

1、样品

取自一个批并且提供有关该批的信息的一个或一组产品。

2、简单随机取样

从包含N个抽样单元的总体中按不放回抽样抽取n个单元,若任何n个单元被抽出的概率都相等,也即等于1/(Nn),则称这种取样方法为简单随机取样。

注:简单随机抽样可以用以下的逐个抽取单元的方法进行;第一个样本单元从总体中所有N个抽样单元中随机抽取,第二个样本单元从剩下的N-1个抽样单元中随机抽取,一次类推。

3、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根据一个抽样方案,该方案可以确保抽取的样品按比例地代表同一批次总体的不同部分或一个非均匀样品总体的不同属性,这样的样品就是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