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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的双重待遇|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9-02-24 04:31:41 影响了: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公司员工,今年3月上班途中,因搭乘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致残。我在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补偿的同时,也向肇事方请求侵权赔偿。结果,经认定为工伤后,我获得了一笔工伤补偿款,但肇事方却以我已获得了工伤补偿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问:受害人享受工伤保险补偿后还能享受侵权赔偿的待遇吗?
  读者 王琳
  
  王琳读者:
  工伤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工伤保险补偿关系,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补偿关系成立与否,无须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使工伤事故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或者是由于受伤职工本人的过失所致,都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补偿。同样,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补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补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受害职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补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双重待遇,肇事方以你已获得工伤补偿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肇事方拒不赔偿,你可向法院起诉索赔。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辛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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