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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行为规范20条【关于规范旅游团购市场秩序的对策性研究】

发布时间:2019-03-30 03:56:57 影响了:

  旅游团购经过近两年的发展已经蔚然成风。除了去哪儿、携程、艺龙、同程网、驴妈妈等旅游网站外,F团、大众点评网、QQ团购、窝窝团、嘀嗒团、高朋团、58同城、美团网等团购网站也都纷纷推出旅游团购板块。旅游团购市场风声水起的同时, 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也越来越凸显, 众多的旅游团购陷阱使得旅游者的权益受到破坏。旅游产品宣传与实际服务有较大偏差;团购网站对售后无法保障;团购容易消费难;存在二次消费等问题屡见不鲜。甚至出现了非法网站骗取钱财的极端案例。旅游团购市场秩序的规范问题已经不容回避,必须提上日程。
  一、旅游团购的概念界定
  程倩倩认为旅游团购就是将具有相同旅游需求的旅游者集合起来,向旅游企业进行大批量购买旅游产品的行为。旅行社业务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团购”, 通过形成特定数量的团队向景区、酒店等议价,只不过如今的团购概念由线下转移到了线上运作,旅游团购由此而生。因此,旅游团购实质上是一种旅游产品的销售模式。
  俞世海, 严伟文将旅游网络团购定义为通过互联网渠道将对某些旅游产品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旅游消费者组织起来, 向旅游供应商进行大宗购买的行为。
  陈舒慧将旅游团购的内涵界定为:将对旅游产品与服务有共同需求的消费者聚合起来, 直接向旅游业相关产业商家购买其产品或服务, 从而降低购买成本, 使供销双方共同达到利益最大化。
  程佳将旅游团购定义为:旅游网络团购属于网络团购的一种,它主要是以较低的折扣为消费者提供特定的旅游服务由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集中购买的一种交易模式。
  梁心见认为广义的旅游团购是指旅游企业通过整合旅游产品以较低的市场价格批量供应的行为。该团购可以是旅游企业直接面对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电子商务中介进行。狭义的旅游团购是指旅游供应商、电子商务媒介和消费者三方通过网络平台实现旅游产品的批量销售,即旅游网络团购。
  本文采用梁心见的概念,探讨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侠义旅游团购的市场秩序问题。
  二、文献综述
  关于旅游团购市场秩序方面的论述并不多。俞世海根据影响消费者对旅游团购网站信任度评估的因素,将旅游团购网站信任度的评价指标框架分为三个一级指标。再基于专家咨询和客户问卷调查的多层次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对旅游网站信任度进行评价。最后以某旅游团购网站为例,对其消费者信任度进行评价。
  程佳指出团购网络信誉度普遍偏低、团购服务**陷阱、购买量激增使得旅行社服务大打折扣、 缺乏维权机制四大因素是网络团购中存在的陷阱,针对这些陷阱作者提出了完善法律法制,健全法制监管;.利用网络社区,发动网民力量;建立投诉平台,完善保障机制;提高准入制度,制定行业标准等对策。
  梁心见对旅游团购的风险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易被**、产品质量与服务保障难、隐性消费、维权难度大是参与旅游团购的四大风险,因此他提出了实行准入制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建立旅游团购网站信用制度;加强立法;建立监管体系等对策。
  单浩杰认为旅游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其网络团购面临较大风险,“预付”的付费方式使得网络团购旅游产品存在一定的资金风险;.超低的团购价格使得旅游产品购买存在一定的功能性风险。作者还从消费者的角度探讨了风险规避策略。
  三、旅游团购的市场秩序问题
  (一)团购带来的游客扎堆现象影响旅游体验
  一方面,旅游团购确实具有价格上的巨大优势,2-3 折甚至1折的价格给旅游者带来了很大的价格诱惑。另一方面,旅游团购属于阶段性的商业促销活动,并不是商家的持续性策略,限时购买的方式使人产生紧迫感,从而带来购买冲动。这两个因素势必带来一段时间内旅游产品销量的激增。而旅游景点及酒店的接待数量是有限的。在团购券截止日期前大量游客在周末或假日涌入,使得旅游景点内人满为患,使接待、服务质量都大打折扣,旅游者的审美体验也受到影响。这个问题在周边游、自由行类旅游产品中尤其突出。《中国消费者报》曾经以 “泡温泉变成泡澡堂”为题、《北京商报》也以“团购旅游 低价背后暗藏玄机”为题报道过这一问题。
  (二)旅游团购中存在众多陷阱
  由于旅游团购是先付钱后消费、线上交易线下消费,再加上旅游行业本身的异地消费特点,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是消费陷阱产生的“病灶”。旅游网络团购中的众多问题表现为:低价陷阱、变相的零负团费、隐性消费、产品宣传与实际服务有较大偏差、甚至骗财走人的极端案例等,这使得旅游者的权益受到很大侵犯。2011年,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曾经根据消费者投诉,总结归纳出旅游团购市场存在的八大陷阱——低价入团、要旅游者购物、特价房限量、使用期限有限制、团购不退款、无服务质量与安全保障、价格误导、抵金券使用有限制等。究其原因,旅游团购网站不是旅游产品的供应商,而只是一个第三方销售平台,这决定了它对旅游产品的可控性很弱。目前,很多团购网只进行产品销售,不提供售后服务,售后服务还是由旅游产品供应商提供,这就导致了操作链的延长,成为维系服务质量的障碍。
  (三)旅游团购存在维权空白
  旅游网络团购的维权空白主要是由立法空白和监管主体缺位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首先,我国缺乏关于电子商务的统一的、全局性的法律构架。我国工商总局曾颁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并于 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但该办法并没有详细涉及规范团购网络经营服务等方面的内容。而中国的《旅游法》至今还未出台,现有的旅游法规中没有旅游电子商务的相关条款。旅游团购服务也缺乏行业规范,旅游团购监管部门缺位。与此同时,旅游活动是一种异地的消费,旅游团购发生消费纠纷后,要追究责任的地接社及旅游接待部门都在异地,这使得维权难上加难。
  四、规范旅游团购市场秩序的对策
  (一)合理界定旅游团购数量的上下限
  团购交易的成立前提是达到最低数量。从规模经济的角度分析,如果接待量超越了一定的限度就会带来“规模不经济”,因此,团购也有上限数量。同其他产品不同,旅游产品由于旅游资源的季节性特点而具备了销售的淡旺季。各旅游企业一定要综合考虑淡旺季规律、接待成本、生态环保等因素,合理测算团购数量,尤其是团购上限。对于旅游企业来说,团购的上限并不是越高越好,要将顾客体验和景区的环境容量纳入考虑范围,不能以牺牲顾客体验和景区生态为代价制定团购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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