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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法律保障途径初探 水资源税征收标准

发布时间:2019-04-17 04:28:51 影响了:

  【摘 要】能源是我国构建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动力因子,本文在分析资源税改革作用的基础上,从资源税税负转嫁规制、资源使用方向明确、资源税区域税收竞争限制等三个角度,探究资源税改革的法律保障途径,以促进资源税对资源保护、推动发展、保障民生重要作用的实现、促进资源税健康运行,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资源税;税负转嫁;税收协调;税收征管;法律保障
  一、资源税简介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资源税的目的在于调节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保护及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我国从1984年开始征收资源税,自1994年起开始实施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2010年,在新疆开启了资源税的改革试点,2011年11月起以资源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为核心的资源税改革从试点地向全国推开。资源税从量定额计税割断了价格和资源税之间的关系。作为资源所有者的国家不能从价格上涨中取得更多级差收入。从量计征方式使企业忽视了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因此,资源税改革是解决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问题的焦点。资源税改革关系着政府财政和大型企业的业绩,同时又关系着中国资源类产品的未来发展方向,关系着民生保障,在这场利益角逐的竞赛中,平衡利益主体之间的较量,离不开法律的规制。
  二、资源税改革推行关注
  (1)资源税改革中需注重地区税收协调。在我国,三大油企的资源获得博弈能力甚至要远远超过一些省级政府。目前,现在油气5%从价征收的资源税属于地方税,不是中央地方共享税。在制约三大油企上就存在着制约力度不足的问题,由于属于地方税,地方政府有了自主决定和浮动的权利,相应地,三大油企就有很强的议价能力。这就变成了老式的地方政府为了争夺招商引资,竞相提供地方的各种优惠条件,形成事实上的“成本扭曲化”,从而容易出现各地为吸引资金、变相降低资源税税负,不利于资源税改革的推行。(2)资源税改革中需防止企业税负转嫁。石油企业利用资源税改革,目前出现了转嫁税负的苗头。比如,在去年新疆资税源试点方案出台的前一天,国家发改委宣布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230元,并提出进一步改进天然气价格管理,完善相关价格政策。由此,天然气提价幅度高达25%。接着,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尿素和甲醇等化肥企业的原料成本上升了12%~15%,从而导致中小企业经营成本上升,农民和广大消费者成为税负转嫁的“受害者”。
  三、资源税改革法律保障探索
  (1)资源税改革税收区域竞争的法律规制。在地区之间,各地为招商引资、加快发展制定了有差别的税收政策,并由此产生了税收的区域间竞争。一方面有利于降低不合理规费,另一方面,在市场存在供需不平衡时,又会阻碍合理税费的收缴。因此,需在税法中明确地区税收政策与总体税收导向不一致的考评以及追究细则,控制地方之间税收的不正当竞争,对于显性竞争,可通过控制地方政府优惠税收政策幅度来实现,对于隐性竞争,就需要在审计法中明确对以财政返还等措施给予的隐性优惠的审计处理办法、并在行政法规中确立地方重大决策听证程序的规定,在税收稽查规章中明确税收稽查主体、客体、权利、责任,强化税收稽查力度。(2)资源税改革税负转嫁法律规制。在具体做法上,其一,可通过在会计法、审计法、公司法中加大对企业转移定价及关联方交易的审计及责任追究力度,规范企业关联交易行为;其二,在资源税法中设立确定资源分地区指导价格的依据文件,对超合理价格部分用累进税率进行调节,控制企业税负转嫁处于合理区间,由国家、地方、企业和民众一起分担资源税改革的成本;其三,在税法中加大对地方不合理税费清理的规则;其四,在财政税收法中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竞争机制建立的扶持,帮助企业通过降内耗、提管理,消化成本上涨影响;其五,增强反垄断法的实施力度,加大外部监督、促进公平竞争,形成对话机制。(3)在资源税法中明确资源税使用方向。资源税征收的目的,目的不在于增加收入,而在于用税收调整资源供给、补偿资源开采带来的生态成本损耗,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此,以资源税获得的财力,需要用在进行清洁新能源的研发、补贴不易开采资源的开采成本。通过在资源税法中明确资源税的使用方向,并将资源保护与补偿机制贯穿在财税法等相配套的法规中,专款专用,使资源税的补偿作用得以发挥,避免财力增量直接转化为诸如行政管理费等方面财政支出,从而实现短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的协调,为资源健康有序利用打好基础。
  参 考 文 献
  [1]安体富,蒋震.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时机选择与经济效应预期[J].涉外税务.2009(12)
  [2]张蕊.资源税改,新疆先行[J].中国财政.2010(14)
  [3]安体富,蒋震.加快资源税改革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J].中国税务报.2008-03-19
  [4]郝硕博,李上炸.论民生财政[J].山东经济.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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