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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无视美国禁令【跨境禁令可能重返欧洲?】

发布时间:2019-05-02 03:49:05 影响了:

  近年来,根据欧盟最高法院——欧洲法院的判例法规定,即使涉案专利,当事人和侵权产品相同,欧盟各成员国法院发布的初步禁令也不适用于其他欧盟成员国,即不能发布跨境禁令。 然而,2012年6月欧洲法院的一项最新判决似乎让上述情况发生了转机。 在这起案件中,苏威(Solvay)公司向荷兰一家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霍尼韦尔(Honeywell)集团旗下位于荷兰和比利时的多家公司。苏威称霍尼韦尔不但在荷兰侵犯其专利权,在该专利生效的其他欧盟国家也存在侵权行为,因此请求法院在所有出现侵权行为的欧盟国家针对上述所有侵权公司发布禁令。 该荷兰法院对相关欧盟法律规定几经斟酌后,向欧洲法院提出了若干问题,首先想要明确的就是,鉴于被告公司中有一家位于其他欧盟成员国(比利时),且苏威要求临时措施在荷兰和其他欧盟国家同样有效,它是否有权继续审理案件。 在其新判决中,欧洲法院发现“欧盟成员国法院审理案件期间,如果出现两家或多家位于不同欧盟成员国的公司分别被控侵权,且侵权对象为同一产品中同一项在诉讼国和其他欧盟国家同时生效的欧盟专利的情况时,案件可能 感谢Modiano & Partners律师事务所对本栏目的支持!相关问题可联系: E-mail:info@modiano.com 因为分别由不同的管辖法院审理而出现‘不一致判决’��” 实际上,相关欧盟法律规定,如果各被告公司位于不同欧盟国家,只要满足条件“各项诉求关系紧密,为避免分别审理出现判决不一致的情况,宜一并审理和判决”,则可以向其中一个欧盟国家的法院对所有被告一并提起诉讼。所以,欧洲法院在其新判决中决定,如果某一欧盟成员国法院认为有可能出现判决不一致情况,则其可以审理被告为其他欧盟成员国公司的专利侵权案。根据这一决定,欧盟各成员国法院需根据具体案例判断是否会出现判决不一致的情况。但是欧洲法院已经承认有出现不一致判决的可能性,并认可在同一法院集中审理案件可以降低不一致判决发生的可能性。 在这一判决中,欧洲法院还发现在类似案件中,相关欧盟法律并没有因为另一欧盟国家的法院拥有该案的司法管辖权而妨碍受理该案的欧盟国家法院采取临时措施。根据欧洲法院的这项新判决,专利权人可以在欧盟国家乙申请针对欧盟国家甲的初步禁令,即使被告辩称在欧盟国家甲生效的部分专利权不足以构成初步禁令的基础。 也许是顺应时下统一专利体系的趋势,欧洲法院这一新判决似乎为欧盟跨境禁令重开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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