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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法视域下的公司人格及其特性】人格有哪些特性

发布时间:2019-06-16 04:47:27 影响了:

  内容摘要:由于私法上“人格”一词有多重含义,笔者认为公司人格中的“人格”应作权利主体的含义来理解。公司人格具有法人性、法定性和营利性三大特性,当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例外。
  关键词:公司人格 法人性 法定性 营利性
  公司人格的意义
  私法上 “人格” 一词有多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民事主体资格。江平先生(1994)认为,人格中的“人”为权利主体,“格”为这种主体的资格,人格即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凡是具有人格的私法上的人皆为权利主体。从这种意义上讲,自然人具有人格,法人也具有人格,而且都是独立的人格。因为自然人和法人是两种民事主体,而人格即为主体的含义,凡是民事主体皆为人格。人格的这种含义在民商法学上广为流传和使用。在民法学上,自然人和法人都拥有独立的人格,自然人是法定的民事主体,尽管其民事行为能力有差别,但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是法定的。所有自然人都具有独立的人格且人格均为平等,这是贯彻宪法上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表现。法人在民法学上一般认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民法通则》等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即依法设立、有一定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法人也就拥有独立的人格。在商法学上,商主体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商主体即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商主体的独立人格意味着三种企业都是独立的商事主体,而非客体,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
  第二种含义为人格是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所有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种认识,不同于人格即为权利主体资格。因为,民事主体资格不仅包括民事权利能力,还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责任能力,所以两种学说存在区别。将民事权利能力等同于人格,也能够说明所有民事主体一律平等,因为所有民事主体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没有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史尚宽先生就认为,人格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别称。然而,在商法学上,主体与权利能力资格的区分确实客观、清晰。以公司为例,公司的主体地位由公司法确定,而且公司是典型的法人,法人是民法上独立的民事主体,而公司的权利能力则体现为公司章程中载明的营业范围,营业范围说明了公司的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大小。从这一实例可以说明,公司的主体资格与公司的权利能力不同。在民法学上,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区别不是十分明显,人格作为主体资格与民事权利能力的确可以等同。但从整个私法的角度看,情况就不同了。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学说存在根本区别。
  第三种含义为人格是人格权。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从权利角度上讲即为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从权利角度上讲即为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身份权随着近代社会人人平等已被各国宪法确认的事实而日趋消亡,仅剩下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等。人格权与身份权正相反,近代以来发展极为迅猛,这是由于人人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和人权意识高涨的结果。人格权包括一般性的人格权和具体性的人格权,前者包括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后者包括物质性的人格权和精神性的人格权。物质性的人格权又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精神性的人格权又包括姓名权、名称权、名誉、隐私权等。将人格认为是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这是从权利角度看到了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主体与生俱来的不可分离的权利属性。
  第四种人格的含义是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名誉、自由等的总称。这种意义上的人格可以认为是抽象的法律世界中的能力和资格。对于本文所专指的公司人格不具有指导意义。
  上述四种关于人格的认识,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站在不同的角度观察人格,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笔者所谓“公司人格”中的“人格”,除非作出特别说明,皆为第一种意义上的人格含义,即人格是权利主体资格。公司人格,即公司是权利主体。
  公司人格的本质特性
  (一)公司人格的法人性
  公司这一商事主体,完全符合法人的条件或构成要件,公司是最典型的私法人。
  首先,公司依法而成立。规范公司的法律包括公司领域的普通法和特别法,普通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别法比如《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商业银行法》等,分别是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的特别法。如前所述,公司人格具有法定性的特点。
  其次,公司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即公司有其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财产意味着该财产不属于出资者,出资者出资后,财产的所有权即归公司所有,出资者享有相应的股权;独立的财产区别于其他公司的财产,该财产属于公司所有;独立的财产不同于债权人的财产,该财产是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依据,体现了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再次,公司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公司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是公司独立人格的外在标志,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其有明确规定,一般包括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公司名称不同于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也不同于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公司有属于自己的名称,归根到底在于公司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有其相应的组织机构,通过组织机构形成公司的独立意识,《公司法》第二章和第四章分别详细规定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权限、召集、主持、表决等。公司有属于自己的场所即住所,两类公司设立条件中都有住所的要求,住所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拥有独立人格的公司,住所是其人格的外在表现之一。
  最后,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用其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并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任何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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