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全国群体性事件 社会转型期的群体性事件原因和对策分析
摘要:现阶段是经济飞速发展的关键时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不光是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加,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还有种种社会矛盾的凸显以及由此所引发的一件件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快速转型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已经成为现阶段我国社会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而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突然性和暴力性,并且社会影响比较大,对事件的及时有效的回应及解决则显得更加迫切。只有把社会矛盾积累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解决好,才能营造一个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造福人民,给人民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氛围。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原因 应对策略
有资料显示:从20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改革开放进入社会转型期以来,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之后,群体性事件呈现多发高发态势。2005年发表的《社会蓝皮书》表明,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的“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经从1万起增加到6万起,2006年更是达到9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307万。我国群体性事件年平均增长17%,事件数量不断增加,参与人数也是不断攀升,达到平均增长12%,并且一直保持着上升势头,其社会影响也不断扩大。严重危害着人们的正常生活。
一、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
第一,群众的维权意识加强,但是法律意识淡薄。
2009年6月17日至20日湖北省石首市发生了一起影响很大的群体性事件,石首市一酒店厨师非正常死亡,数万名群众围观起哄,打砸警察,阻止抢尸,造成多名警察受伤。并且造成交通堵塞,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群众的维权意识上升是一种进步,但是,很多人只是片面强调自己的权利维护,而忽略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当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没有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求解释与帮助,而是采取暴力手段来维权,其不良后果可想而知。
第二,群众利益诉求不通畅,民意表达机制不完善。合理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是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而一旦这个途径不畅通,群众的利益无法得到维护和保障,只能选择比较极端的方式来进行维权。作为法律的维护者、执行者与法律的受益者、遵守者之间产生了偏离志愿之外的矛盾。当群众的合理请求,不合法方式遭到阻碍甚至镇压的时候,矛盾骤然升级,各种非利益直接相关群体也参与其中,使得事件朝向了冲突甚至是暴力的方向发展。
第三,地方政府与民争利。在2008年的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中国查出以租代征、开发区擅自设区扩区、未批先用三类违规违法案件3万多件,涉及土地330多万亩。这些问题背后往往有地方利益“推手”,知法犯法,与民夺利。当作为利益受损一方的百姓无法诉诸与自己有利益之争的官员之时,难免会有一些人采用极端方式向政府或者个别官员“示威”、“报复”,很多对政府抱有不满憎恨心理的人便加入到这些与自己无关的事件中,也采用围观破坏等方式来表达自己心中的怨愤。这样,原本是一件小事件,最后因为一些群体的加入,使得小事最后变成了大事,甚至是流血冲突。
二、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策略
第一,加强法律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在以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很多人都是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将事情扩大,与政府官员进行博弈和对峙,寻求问题的解决。法律意识淡薄是群体性事件发生和扩大的主要原因。
所以,加强法律宣传,进而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因素。只有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他们在权力和利益受到损害时,首先想到的不是采用违法的暴力手段去解决,而是诉诸法律来寻求帮助,将大大降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率。
第二,加大政府行政行为公开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政府行政行为公开度不够,政府公信力不高也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湖北石首市抢尸事件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当事件发生后,民众一方面寄希望于政府能够给予公众一个合理解释,另一方面又不相信政府,于是在警察开始抢尸时,矛盾顿时爆发。
政府原本是人民的保护神,但是,人民却不敢相信政府,究其原因,是政府行政行为公开度不高,人民看不到政府行政行为的各个环节,正是这种不了解导致了对政府的不信任。
所以,要想提升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就要加大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开度,使政府工作内容公开化。目前我国个别地区已经实行电子政务,不但提高了办事效率,还拓宽了民众对于政府行为的了解渠道,让民众有了更好的知情权,是一种增加民众信任度,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很好的方法,值得借鉴和推广。
第三,建立健全官员问责机制
民意表达途径不畅通甚至发生“堵塞”是导致群众采用极端暴力方式维权的很重要的原因。很多官员缺乏群众观念,不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和群众反映问题,对群众的合理请求互相推诿扯皮,当群众的正当利益无法得到维护时,势必采取极端的方式来引起政府的注意和重视,以此寻求帮助。
所以,要完善官员问责制,对于玩忽职守,忽视群众心声,进而导致事态扩大,发生严重事故的官员要追查到底,坚决制裁,从制度上杜绝官员的不作为,将群体性暴力事件的发生扼杀在萌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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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谢海波,黑龙江富锦市人,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社会工作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网络社会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