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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程序 刑事立案程序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9-06-28 04:07:48 影响了:

  刑事诉讼程序是历史传统与时代需要合力作用下的产物。由于英美国家将刑事诉讼定位为对国家与个人之间所发生纠纷的裁决,故而在英美国家无论是刑事诉讼理论还是立法上,一般不把警察的侦查活动纳入诉讼程序之中,刑事诉讼通常从逮捕或传讯嫌疑人开始。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其刑事诉讼开始之前警察的侦查活动已经启动,侦查的启动与刑事诉讼的开始并非一回事。而大陆法系国家将刑事诉讼定位为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与追究犯罪的活动,侦查的启动就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我们必须注意它们之间的这一差别,而相当多的论者往往忽视了这一点。下面我们就对英美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启动程序作一分别考察。
  一、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启动
  在英美法国家,由于并不将侦查视为一个独立的程序阶段,而是将其视为控诉的准备阶段,因此没有专门的侦查程序启动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犯罪消息,就应随即启动侦查。
  在英国,只要有公民的告发(包括警察),警察就可以对犯罪进行侦查。告发可以任何形式提出,但是凡申请发出逮捕证的告发,则必须用书面形式提出,并且要进行宣誓以证明告发是有根据的。根据英国1964年修订的《法官规则》第1条的规定,当警察正试图发现犯罪是否已经发生或作案人是谁,警察认为可获得有用的信息,即可展开侦查,他有权讯问任何人,而不论该人是否为嫌疑人。
  在美国,对一般刑事犯罪的侦查,是从向主管官员控告某个犯罪行为的实施开始的,控告往往是由犯罪行为的被害人、目睹实施犯罪或者获悉犯罪情况的警官提出的。可见,在美国,警察的侦查行为亦是针对犯罪消息而随即发动的,无论是由受害人或第三者报警还是巡逻警察在执行巡逻任务的过程中发现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受命赶往或正在犯罪现场的警察都必须立即确定现场是否有嫌疑犯,如果嫌疑犯正手执凶器或正在逃跑,警察可以立即逮捕该人。如果现场没有明显的犯罪嫌疑人,警察可以对现场目击者进行询问,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对在询问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警察如果怀疑其身上可能带有武器,可以进行简单的“拍身搜查”;如果通过询问、拍身搜查,警察认为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事实就是该嫌疑人犯下的,他便可以逮捕该犯罪嫌疑人(无证逮捕)。
  但是,在英美国家,侦查的开始并不等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在法律意义上,英美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通常是从逮捕开始的。而逮捕必须具有足够的客观基础,即证明特定公民有可能实施某项犯罪的证据已达“合理根据”(ProbableCause)的证明程度,除非有合理根据证明特定公民实施了某项犯罪,国家不得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以尽可能保障公民的人权不受非法侵害。这样,在英美国家,在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之前,为了取得实施逮捕的客观依据,警察一般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活动。逮捕之后,特定的公民将受到指控而与国家处于对抗状态,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纠纷由此发生,此时,司法力量开始介入,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亦开始启动。
  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启动
  大陆法系国家与我国以正式的立案作为程序启动的标志和基础不同,其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是以某种诉因事实的存在作为程序启动标志和诉讼发展的推动力,如被害人、现场目击者、其他对犯罪知情的人向侦查机关提出控告,或侦查机关主动发现的犯罪线索、消息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下面对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启动程序作一介绍和分析。
  在德国的刑事诉讼中,侦查被认为是公诉的准备,缺乏其独立的地位,侦查的主导机关是检察院。德国的刑事诉讼法将侦查程序和法院的第一审程序规定在同一个编章,视侦查为“公诉之准备”。其中第158条至160条规定了侦查开始的起因:A、公民的告发或告诉;B、发现非自然死亡或发现无名尸体;C、通过其它途径了解到有犯罪行为嫌疑等。其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通过告发或者其他途径,检察院一旦了解到有犯罪行为嫌疑时,应当对事实情况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第163条进而规定:警察机构部门及官员要侦查犯罪行为,作出所有不允许延误的决定,以避免产生调查案件真相困难。只要检察院或警察机构部门以其中任何形式得到有关犯罪情况报告,就应当对事实情况进行审查——即侦查。
  依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仅自原告当事人发动追诉之时刻起才正式开始。但是检察机关(做出追诉决定的机关)只有在对其已经知悉的犯罪搜集到某些特定情况、材料之后,才能做出追诉决定。所以,做出追诉决定是刑事诉讼正式阶段的第一步,不过在此之前往往还有一个预备性阶段。这就是“追查并确认发生了犯罪”的阶段。这个阶段类似于我国的立案阶段,在此阶段,司法警察接收公民的告诉与控告,并可以进行某些查证与审核。
  在日本的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为了开始侦查,需要“认为存在犯罪”(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二款),并把认为存在犯罪的理由叫作侦查的开端,也就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侦查起源于公民等提供犯罪线索(包括告诉、告发、请求、自首和其他)和直接发现犯罪线索(包括对非正常死亡尸体的检验、职务查问和对持有物品的检查等)。
  可见,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刑事诉讼的启动采取了一种模糊化的处理方式,即只要有犯罪信息的发现和获取就开展侦查,尽管这种侦查或作为一个准备性阶段,或被称为初步侦查。基于大陆法系国家视刑事诉讼为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因而在以上的情况下刑事诉讼程序即已启动,而无论此后是否需要作出追诉的决定(如法国,这有点类似于我国的立案决定)或者接而开始正式侦查,侦查的启动都是对犯罪信息的主动及时反应,正如有论者所称的是一种附机性的侦查启动模式。
  通过以上简单的介绍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与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之间有这样一点明显的差异:我国刑事侦查的启动除了须获取犯罪信息之外,还须以作出立案决定为前提。正如有论者所称的,我国刑事诉讼的启动是一种制度性行为——立案,而其他国家刑事诉讼的启动是一种事实性行为——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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