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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风险的法律防范】 合同诈骗100万判几年

发布时间:2019-06-30 03:58:49 影响了:

  摘要:实务中合同诈骗的风险表现异常复杂,但是可以划归为特定的种类之中。合同资格审查不严、合同内部管理混乱、合同诸多行为失范及合同防范意识缺失是合同诈骗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对此,必须从注重合同主体的审查、严格合同的制度管理、规范合同有关行为和提高企业的防范能力方面入手,以便有效防范合同诈骗的风险。
  关键词:合同诈骗;合同风险;防范对策
  一、由一则典型案例引发的合同诈骗风险分析
  2006年9月,张某等人在华风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以该公司名义与某工程局签订施工合同,骗取工程局20万元合同保证金和50万元民工工资保障金,采取不入账的手段非法占为己有。从2006年9月至2008年11月,张某等人以华风公司名义先后诈骗建设单位和个人涉及全国10余省市30多家,被骗金额累计500多万元。此案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批示一定要彻查此案。经河南省嵩县法院审理认定,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并责令张某退赔被骗单位经济损失344多万元;其同伙也分别被判处不等的有期徒刑和处罚。
  这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诈骗案件。本案中,涉及到主要合同风险节点是张某等人以隐瞒后期外资公司被注销的事实,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签订合同。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变相虚构单位的行为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虽然该公司起初是合法成立的公司,也建有办公楼,并具有一定规模,但是张某等人却隐瞒后期外资公司被注销的真相,利用政府急于招商引资的心理,片面夸大公司实际能力,向政府上报项目。本案存在的另外一个风险节点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逃匿或拒不返还。张某等人明知自己无合同履行能力,却先后骗取了某工程局等多家单位的担保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由于被骗单位疏于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没有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结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二、合同诈骗风险的主要表现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的风险表现复杂,主要表现为:
  1、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比如行为人以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的单位或他人的名义,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签订合同;利用盗窃、伪造或者骗取的空白合同与他人签订合同;利用已经撤销的单位公章、合同书与他人签订合同等。
  2、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也无履行意图,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一是行为人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先与对方签订数额较小的合同,并主动地履行,骗取对方的信任,然后与其签订根本无力履行的较大数额的合同,骗取对方财物;二是行为人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为骗取对方信任,积极主动地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使对方确信其会履行全部义务,骗取对方的财物。
  3、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行为人按合同约定收取对方给付的财物、货款后,不履行合同或只履行合同的一部分,携带骗取的财物、货款逃匿。实践中还存在隐匿合同货物、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财产而拒不返还的情况。
  4、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在实践中包括以下几种: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伪造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权利义务继受人财物的;虚构货源或伪造其他合同标的,签订空头合同的;诱骗、蒙蔽对方当事人违背其真实意思错误签订合同的;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培训费等费用的;行为人根本没有生产经营能力,利用与他人签订联营合同,假冒联合经商、投资的名义签订、履行合同的等等。
  三、合同诈骗风险的成因剖析
  1、资格审查不严。掌握合同相对方的有关情况,是企业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首要条件,然而,由于订约心切等因素影响,实践中往往对对方主体资格审查不严,结果埋下了风险。一是对无权代理人审查不严。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订立合同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发生的主要原因。与这些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存在着表见代理证明不力的风险和效力待定的风险。二是对无权处分人识别不够。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是出于善意,与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势必承担合同无效的风险。三是对虚拟主体资格了解不够。如果与虚构单位、被撤销的单位等签订合同,将面临着无法确定由谁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风险。
  2、合同管理混乱。现代企业本应该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但是目前有些企业的管理水平远远落后于实际需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往往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等环节非常关注,却对企业利益攸关的合同管理重视不够,没有建立的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没有安排专人对合同进行管理,甚至有的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等不甚了解,由此给行骗分子予可趁之机。此外,各级职务代理制度没有进行细化,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高,无法察觉对方利用合同预付款、定金、虚假票据等进行行骗。
  3、合同行为失范。合同行为失范主要包括:一是合同形式不规范。在合同交易中,当事人有时未订立合同,并且口头约定也不明确,以至于在发生争议时无据可寻,上当受骗后即使造成重大损失也不能提供证据。二是合同内容上存在“合同陷阱”。比如,行骗方故意欺诈,虚构或夸大业务,给受害方造成误会,受害方由此放松警惕,不认真审查合同内容,结果出现无法完成的苛刻要求或实现的成本大大高于合同约定价格。三是变更合同的程序不规范。在履行合同的行为与合同内容有时存在重大差异,对原合同内容实际进行了重大变更。由于变更合同内容程序不规范,导致履约过程中发生风险。
  4、防范意识缺失。从现有合同诈骗发生的原因来分析,大多是法律知识欠缺,或者法制观念淡薄所致。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不是依法办事,而是仅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而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告诉我们,市场的运作是要遵循一定的规律和游戏规则,如果忽视经济规律的作用,违背共同的游戏规则,必然受到相应的惩罚,并遭受到合同诈骗以及其他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合同当事人证据意识的缺失,造成诸多诈骗行为无法举证,导致不应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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