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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工作制度_高危孕产妇双向转诊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19 10:30:29 影响了:

高危孕产妇双向转诊制度

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每位就诊的孕产妇按照《高危孕 产妇评分标准》,必须进行高危因素的筛查。 二、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实行高危孕产妇首诊负责制。 三、村级、乡镇、县级医疗机构对不能正确诊断和处理的孕 产妇都要及时转至产科急救中心或上级单位进行诊治, 应以积极 主动的态度对待转诊,不得延误或推诿。 四、 负责转运的医务人员和接诊人员应有在转运途中初步急 救的能力,转诊时要使用《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 五、产科急救中心负责接受其他医疗、保健机构的高危孕产 妇的转诊,成立院内抢救小组,承担危重孕产妇的诊断和抢救, 提高急救水平。 六、 上级单位和急救中心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 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 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转诊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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