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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管理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oc]

发布时间:2019-08-03 09:41:48 影响了: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 办法的自用范围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2、遵守的原则 3、监督管理部门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 理。 4、 不得出租的情况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5、 房屋租凭合同的 内容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6、出租面积、房间 等规定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 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7、出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 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 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 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8、承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 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9、承租人转租规 定、或承租人死亡 的规定 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 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10、出租人出售或 产权转移对承租人 的影响 11、房屋租赁登记 (一)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 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房屋租赁期间内, 因赠与、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12、出租人违反本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

办法,将不得出租 的房屋出租的处罚 13、出租人改变原 来房屋结构,将房 屋进行任意分隔, 或改装厕所等为房 间的处罚 14、未办理房屋租 赁登记备案的处 罚

的, 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 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 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其他规定

(1)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 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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