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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劳务派遣人员不发放加班工资

发布时间:2020-06-16 09:10:33 影响了:

  案例:劳务派遣人员不发放加班工资

  2011 年 8 月,刘某应聘深圳某物流公司做派递员。2011 年 8 月 30 日至 2012 年 12 月14 日期间,在物流公司的要求下,刘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尽管如此,刘某在 2012 年 12 月份被无故解雇。公司派递员每月 4 天休息制,每天上班 8 到 10 小时,公司无年假。2013 年 1 月 4 日,刘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与物流公司具有劳动关系;2、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请问:刘某的申请是合适的吗?

  案例解析:

  刘某的申请会得到支持。首先,因为刘某和物流公司是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物流公司要求刘某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合同,是违背平等、协商的劳动合同签订的前提的,公司转嫁了法律风险,事实上违法的。所以刘某和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公司常年要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这种行为必然是违法的。最后,公司解除该员工,解除的理由不明确,导致违法解除,公司的操作存在明显的违法性。因此,确认与物流公司的劳动关系,没有安排员工享受年休假、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等,员工诉求中涉及的请求,是会被仲裁委支持的。此外,在解除的理由上,公司并没有出具充分的解除依据,存在解除理由不充分的违法解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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