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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9-07-28 04:33:24 影响了:

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告知书_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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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 培 的 识 知 务 业 台 前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 国务院决定从 XX 年 1 月 1 日起,为 XX 年底前已按规定 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 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水平为 XX 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 %左右。以下内容是为您精 心整理的机关单位退休金上调方案,欢迎参考!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 国务院决定从 XX 年 1 月 1 日起,为 XX 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 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 本养老金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水平为 XX 年退休人员月人均 基本养老金的%左右。

此次调整,我省按照人社部、财政部确定的公平与效率 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 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并 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 以倾斜照顾。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将 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实施。具体调整办法和标准如下: 企业退休人员 定额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 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 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 90 元。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 见 意 给 谢 感 很 。

理 心 种 这 服 克 定 后 往 际 之 来 到 年 一 新 张 紧 会 候 时 人 客 是 就 议 建 提 也 上 作 工 还 些 有 流 交 事 同 导 领 和 如 比 , 足 不 面 方 多 好 我 里 月 个 五 的 去 过 在 结 总 年 半 待 店 酒 便 不 多 来 带 事 同 己 自 给 !免 心 任 责 和 风 致 细 真 认 持 保 都 随 们 我 以 所 等 时 班 交 排 检 单 订 对 核 与 查 机 送 存 寄 李 行 息 信 供 提 询 问 接 转 话 电 理 办 房 退 住 入 人 客 琐 繁 很 , 程 流 作 工 常 日 是 要 主 。

训 培 的 识 知 务 业 台 前 月增加 85 元。

年 10 月 1 日至 1953 年 12 月 31 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 每人每月增加 80 元。

年 1 月 1 日后参加工作、XX 年 12 月 31 日前退休(职) 人员和“五七家属工” ,每人每月增加 78 元。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0 元。

挂钩调整: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 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 1 年(不足 1 年按 1 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1 元。其 中缴费年限超过 15 年的部分,每满 1 年,每人每月再增加 基本养老金 1 元。

2.退休(职)人员、 “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 XX 年 12 月 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的比例增加基本养 老金。

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 12 月 31 日前,年满 70 周岁(含 70 周岁)、不满 80 周岁的退休(职)人员、 “五七家属工” ,每人每月再增加 50 元;年满 80 周岁以上(含 80 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见 意 给 谢 感 很 。

理 心 种 这 服 克 定 后 往 际 之 来 到 年 一 新 张 紧 会 候 时 人 客 是 就 议 建 提 也 上 作 工 还 些 有 流 交 事 同 导 领 和 如 比 , 足 不 面 方 多 好 我 里 月 个 五 的 去 过 在 结 总 年 半 待 店 酒 便 不 多 来 带 事 同 己 自 给 !免 心 任 责 和 风 致 细 真 认 持 保 都 随 们 我 以 所 等 时 班 交 排 检 单 订 对 核 与 查 机 送 存 寄 李 行 息 信 供 提 询 问 接 转 话 电 理 办 房 退 住 入 人 客 琐 繁 很 , 程 流 作 工 常 日 是 要 主 。

训 培 的 识 知 务 业 台 前 100 元。

2.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 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XX〕61 号) 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 每人每月再增加 5 元。

3.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 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 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 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 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定额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 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 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 90 元。

2.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78 元。

挂钩调整: 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 XX 年 12 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 养老金为基数,按%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XX 年 12 月 31 日前,年 满 70 周岁(含 70 周岁)、不满 80 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 人每月再增加 50 元;年满 80 周岁以上(含 80 周岁)的人员, 见 意 给 谢 感 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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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告知书_2016年事业单位最新退休涨工资实施方案

: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6 年事业单位最新退休涨工资实施方案 2016 年退休涨工资细则 一、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 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 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 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 10 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 1 年,每月增加 3.5 元; 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的退休人员(不含 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35 元;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 人每月增加 52.5 元。

三、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2513 元/月的退休人员 (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 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 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 30 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 45 元;缴费年限满 20 年不 满 30 年的,每人每月增 加 40 元;缴费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每人每月增加 35 元;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 每人每月增加 30 元;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35 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 2773 元/月。

四、 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 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 2513 元的,每 人每月再增加 90 元;月养老金在 2513 元及其以上,低于 3500 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 70 元;月养老金在 3500 元及其以上,低于 4500 :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元的,每人每 月再增加 50 元;养老金在 4500 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 30 元。

五、 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 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 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 120 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 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 220 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 2773 元/月的,补足到 2773 元/月(不含退职 的高级专业 技术人员)。

六、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 82 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 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 号) 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 2773 元/月的,补 足到 2773 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 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 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 低于 2773 元/月的,补足到 2773 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 险〔1983〕3 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 100%退休费的老工 人,1937 年 7 月 7 日至 1945 年 9 月 2 日 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 440 元;1945 年 9 月 3 日至 1949 年 9 月 30 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 每月 增加 420 元。

温馨提示:本文信息收集于网络,仅作参考,具体详情请咨询官方部门。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 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 2016 年 9 月 30 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 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 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 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 部级正职及以上 1400 元,省部级副 职 1140 元,厅局级正职 900 元,厅局级副职 730 元,县处级正职 570 元,县处级副职 480 元,乡 科 级及以下 400 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 820 元,副教 授及相当职务 540 元,讲师(含相当 职务〉及以下职务 400 元。

(二) 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 1100 元,厅局级 700 元, 县处级 460 元,乡科级 350 元,科员及办事员 260 元;专 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 700 元,副教 授及相当职务 460 元,讲师及相当职务 350 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 260 元;工人,高级技 师和技师 350 元,高级工以 一 18 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 260 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 260 元增加退 职生活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 年 9 月 30 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100 元,1934 年 10 月 1 日至 1939 年 9 月 30 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60 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 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 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 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 财政部另 行研究确定。

三、组织实施 党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告知书_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

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总时限:即时总责任科室:龙胜各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化服务股 总责任人:分管副局长(吴永革) 、负责人(赵勇) 流 程接收单位申报资料办理缴费终止及核实缴费情况基本养老金核定及复核将核定结果反馈申报单位办结备注:1.登记范围:单位参保后办理新增退休手续的人员。

2.所需材料(审核原件,表格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1)机关事业单 位退休人员新增变动申请表;(2)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 (3)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报批表(由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4)机关 事业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审定表(由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所需材料复印件 加盖公章; (5)提供社会保障卡卡号复印件(如尚未领取及开通社会保障卡的, 则提供银行账号复印件) 。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办资料和申办事项进行审核, 对不同情况分别处 理:(1)对符合条件的, 根据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录入退休人员信息确定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2)对申办资料不全的, 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 料;(3)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不予受理的理由。

4.办理地址: 龙胜各族自治县体育路 5 号 龙胜各族自治县政务中心社保局 机关养老 B 区 24 号窗口。

咨询电话:0773-7513006。投诉电话:7519679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总 时 限:即时总责任科室:龙胜各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化服务股 总责任人:分管副局长(吴永革) 、负责人(赵勇) 流 程接收单位申报资料办理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调整或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及 复核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结果 及相关表格反馈申报单位办结备注:1.登记范围: 参保单位因各种原因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单位退 休人员退休待遇的。

2.所需材料:(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申报表;(2)机关事业单 位办理退休手续审定表。所需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办资料和申办事项进行审核, 对不同情况分别处 理:(1)符合条件的,根据现行人事管理权限规定重新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 平,及时录入退休人员信息;(2)对申办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 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3)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不予受理的 理由。

4. 办理地址:龙胜各族自治县体育路 5 号 龙胜各族自治县政务中心社保 局机关养老 B 区 24 号窗口。咨询电话:0773-7513006。投诉电话:7519679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信息变更总 时 限:即时总责任科室:龙胜各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化服务股 总责任人:分管副局长(吴永革) 、负责人(赵勇) 流 程接收单位申报资料修改信息审核办理结果反馈申报单位或 个人办结备注: 1.登记范围: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账户信息变更; 2.所需材料: (1)更改姓名的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公安部门出 具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一份;(2)更改银行账号的需提供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一 份;(3)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 (一式二份) ,需材 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办资料和申办事项进行审核,对不同情况分别处 理:(1)符合条件的,根据现行人事管理权限规定变更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信息, 及时录入退休人员信息;(2)对申办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 充和更正的资料;(3)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不予受理的理由。

信息变更内容范围为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银行账号、户名、开户银行。

4. 办理地址:龙胜各族自治县体育路 5 号 龙胜各族自治县政务中心社保 局机关养老 B 区 24 号窗口。咨询电话:0773-7513006。投诉电话:7519679 4.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 (含农合工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总 时 限: 7 个工作日总责任科室:龙胜各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化服务股 总责任人:分管副局长(吴永革) 、负责人(赵勇) 流 程受理失业人员(含农合工)申领失业金材料 (即时)对失业人员提交的材料和单位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核 (7 个工作日)打印并发放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 (即时) 备注:1.失业人员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60 日内到失业保险待遇科办理领 取失业金的手续。如果失业人员超过 60 日后才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的,应提交 “逾期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情况说明” ,理由正当的,失业保险待遇科批准后方 可办理。

2.所需材料: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⑵《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审 核确认表》 ; 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⑷本人 1 寸近期相片 3 张; ⑸ 《就 业失业登记证》 (在居住社区办理)原件,复印件 1 份;⑹社保卡或银行卡原件 及复印件 1 份 (使用社保卡的需将金融区开通,无社保卡的失业人员可使用农业 银行、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任意一个行的银行卡) ;⑺填写表格: 《失业保险金申领 表》 、 《求职登记表》 。

3.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必须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原领取过失业金的失 业人员,上次办理的《职工失业证》必须交回。

4.办理时间:①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②每月 25 日至月底为结算和支付失 业金时间,暂停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③当月 25 日前办理申领失业金 的,次月 5 日前发放到位。 5. 办理地址: 龙胜各族自治县体育路 5 号 龙胜各族自治县政务中心社保局 失业待遇 B 区 24 号窗口。咨询电话:0773-7513006。投诉电话:75196795. 申报代缴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总时限:1 个工作日总责任科室:龙胜各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化服务股 总责任人:分管副局长(吴永革) 、负责人(赵勇)流 程归集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每月 25 日)审核后,征缴股出具“单位缴费通 知单” (1 个工作日)送基金结算股拨付 (即时)备注:办理地址:龙胜各族自治县体育路 5 号 龙胜各族自治县政务中心社保局 失业待遇 B 区 24 号窗口。咨询电话:0773-7513006。投诉电话:7519679 6. 失业人员到桂林市下辖的县(区)领取失业金转出 (统筹地区内转出)总时限:1 个工作日总责任科室:龙胜各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化服务股 总责任人:分管副局长(吴永革) 、负责人(赵勇)流 程受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 (1 个工作日)审核失业人员身份证上的户籍信息 (1 个工作日)出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 (即时)备注:1.失业人员在符合申领失业金的条件下才能申请到桂林市下辖的县(区) 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金。

2.所需材料:⑴申请到桂林市下辖的县(区)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金的需 填写申请;⑵《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确认 表》 ;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3.办理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金手续必须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失业 人员在办理转移手续之日起 60 日内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到转入 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

4.办理时间: ①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②每月 25 日至月底为结算和支付失 业金时间,暂停失业人员申请办理到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金的手续。

5. 办理地址:龙胜各族自治县体育路 5 号 龙胜各族自治县政务中心社保 局失业待遇 B 区 24 号窗口。咨询电话:0773-7513006。投诉电话:75196797. 桂林市县(区)失业人员到桂林市领取失业金转入 (统筹地区内转入)总时限:1 个工作日总责任科室:龙胜各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化服务股 总责任人:分管副局长(吴永革) 、负责人(赵勇) 流 程受理失业人员递交的材料 (即时)审核失业人员身份证上的户籍信息 (1 个工作日)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金的手续 (即时)备注:1. 失业人员应在办理转移手续之日起 60 日内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转移单》到失业保险待遇科办理申领失业金的手续。

2.所需材料: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 ;⑵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 印件 1 份;⑶本人 1 寸近期相片 3 张;⑷社保卡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1 份(使 用社保卡的需将金融区开通, 无社保卡的失业人员可使用农业银行、漓江农村合 作银行任意一个行的银行卡) ; ⑸户口本原件; ⑹填写表格: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 《失业人员申请职业培训审核表》和《求职登记表》 。

3.办理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金手续必须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原领 取过失业金的失业人员,上次办理的《职工失业证》必须交回。

4.办理时间: ①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②每月 25 日至月底为结算和支付失 业金时间,暂停失业人员申请办理到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金的手续。

5. 办理地址:龙胜各族自治县体育路 5 号 龙胜各族自治县政务中心社保 局失业待遇 B 区 24 号窗口。咨询电话:0773-7513006。投诉电话:75196798. 跨省、 省内跨统筹地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出总 时 限: 15 个工作日总责任科室:龙胜各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化服务股 总责任人:分管副局长(吴永革) 、负责人(赵勇) 流 程受理失业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 (即时)接受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 险待遇转移接收函》 。

(15 个工作日) 出具 《跨统筹地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 移单》 。

(即时) 备注:1.失业人员在符合申领失业金的条件下才能申请到跨省、省内跨统筹地区 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金。

2.所需材料: ⑴申请到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金的需填写申请; ⑵ 《终止 (解 除)劳动合同证明》 ;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确认表》 ;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 复印件 1 份。

3.办理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金手续必须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失业 人员在办理转移手续之日起 60 日内持《跨统筹地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移 单》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当月申请异地领取失业金,当 月接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接收函” ,转出地社保 经办机构当月 25 至 30 日拨付转移基金。

4.办理时间:①每周星期一、星期二。②每月 25 日至月底为结算和支付失 业金时间,暂停失业人员申请办理到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金的手续。

5. 办理地址:龙胜各族自治县体育路 5 号 龙胜各族自治县政务中心社保 局失业待遇 B 区 24 号窗口。咨询电话:0773-7513006。投诉电话:75196799. 跨省、 省内跨统筹地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入总时限: 15 个工作日总责任科室:龙胜各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化服务股 总责任人:分管副局长(吴永革) 、负责人(赵勇) 流 程受理失业人员递交的申请材料 (即时)转入基金到账后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15 个工作日)备注:1. 失业人员应在办理转移手续之日起 60 日内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转移单》到失业保险待遇科办理申领失业金的手续。

2.所需材料: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 ;⑵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 印件 1 份;⑶本人 1 寸近期相片 3 张;⑷社保卡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1 份(使 用社保卡的需将金融区开通, 无社保卡的失业人员可使用农业银行、漓江农村合 作银行任意一个行的银行卡) ; ⑸户口本原件; ⑹填写表格: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 《失业人员申请职业培训审核表》和《求职登记表》 。

3.办理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金手续必须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原领 取过失业金的失业人员,上次办理的《职工失业证》必须交回。

4.办理时间: ①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②每月 25 日至月底为结算和支付失 业金时间,暂停失业人员申请办理到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金的手续。 5. 办理地址:龙胜各族自治县体育路 5 号 龙胜各族自治县政务中心社保 局失业待遇 B 区 24 号窗口。咨询电话:0773-7513006。投诉电话:751967910. 企业稳岗补贴核定总时限:28 个工作日总责任科室:龙胜各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化服务股 总责任人:分管副局长(吴永革) 、负责人(赵勇) 流 程一、审核、公示 受理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审核 (11 个工作日)报县人社局审批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社保局审批 (8 个工作日) 二、核定、拨款 市财政局拨款后,分批编制发放 (1 个工作日) 备注:1.受理范围:上年度失业保险无欠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 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2.所需材料: 《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 、 《企业减员情况表》 、 《上年度稳岗 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 、 《企业人力资源信息、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及使用稳 岗补贴的计划方案》 、电子导入模版。

3.受理时间:每年由市人社局下发实施文件,规定受理时间。

4.办理地址:办理地址:龙胜各族自治县体育路 5 号 龙胜各族自治县政 务中心社保局失业待遇 B 区 24 号窗口。咨询电话:0773-7513006。投诉电话: 751967911. 企业稳岗补贴实名制数据报送总时限:20 个工作日总责任科室:龙胜各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化服务股 总责任人:分管副局长(吴永革) 、负责人(赵勇) 流 程当年已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填报数据 (20 个工作日)备注:1.受理范围:当年已经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

2.登录系统:人社部“企业稳岗补贴实名制信息系统” 。

3. 办理地址: 龙胜各族自治县体育路 5 号 龙胜各族自治县政务中心社保 局失业待遇 B 区 24 号窗口。咨询电话:0773-7513006。投诉电话:7519679 12. 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核定总时限:17 个工作日 总责任科室:龙胜各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化服务股 总责任人:分管副局长(吴永革) 、负责人(赵勇)一、审核、公示流 程受理参保职工申请材料 (5 个工作日)报市社保局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 单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拨款 (1 个工作日) 二、核定、拨款流程市财政局拨款到我局后,分批发放 (4 个工作日) 备注: 1.受理范围:正在参保、失业保险实际缴费累计 36 个月及以上的企业职 工。

2.所需材料:⑴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 份;⑵ 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3.承诺办结时限按照申请人提交规范申报材料截止时间计算。

4. 办理地址:龙胜各族自治县体育路 5 号 龙胜各族自治县政务中心社保 局失业待遇 B 区 24 号窗口。咨询电话:0773-7513006。投诉电话:7519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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