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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案例大全)_法律文书

发布时间:2019-07-21 09:25:56 影响了:

呈请拘传***报告书

我局(大队)正在侦查的一起****案件系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采取拘留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男1976年生…

拘留的理由:…

拘留的法律依据: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 承办人:

年月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适用的条件:未被羁押、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不到制定地点接受询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省*市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捕字[****]第*号

犯罪嫌疑人***男*岁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民族**文化*住址*

该人自幼读书至**成年后**年月日涉嫌***被刑事拘留现押***看守所

案由和案件来源:举报或是扭送***本局*年*月*日接受年月日立案犯罪嫌疑人已归案 经我局侦查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经贪污侦查查明****

经审查***对以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市**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

(局印)

年月日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应具备的3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

释放。

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 30天

****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公诉字[****]*号

犯罪嫌疑人:***男*岁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汉族,哪里人文化程度家民住址 该人*年*月*日因涉嫌*被拘留*年月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并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一案由群众举报,我局年月日接受了案件 月日立案,现羁押与***

经我局依法侦查查明,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综上所述**行为已触犯****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市**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局印)

年月日

附:1.犯罪嫌疑人***现押于***

2.本案案券*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诉字[****]**号

被告人简历

被告人**盗窃一案经**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晶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于年月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年月日

附项:1.犯罪嫌疑人***现押于***

2.本案证据复印*册

××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简历因什么罪被羁押**看守所

辩护人********所律师

××市人民检察院以××××)×刑*字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 案情经过

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案情经过

以上事实有…的证人证言或是实物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为目的…..意见。依照….法规定判决如下:

(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罚金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递或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1份副本2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一九××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字第×号

原审被告人王××,男,25岁,×年×月×日生,汉族,×省×市人,无业,住××村××厂。

原审被告人王××抢劫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年×月×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王××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年×月×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上诉人王××抢劫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年×月×日××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再次以抢劫罪判处王××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仍不服,再次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法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判决:“×年×月×日晚10时30分左右,上诉人******经过。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王××未构成抢劫罪。故撤消原判,改判无罪”。经我院对该案审查认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其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本院为严肃国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附:证人×××证言1份

刑事抗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时限内,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通常被称为第二审程序的控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通常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不论是按哪种程序提出抗诉,都必须制作抗诉书,送达人民法院。制作刑事抗诉书,是引起人民法院第二审或再审的法定程序之一。控诉提出后,人民法院就要根据抗诉书,对全案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马加兵不服一审判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07)昆刑终字第142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昆刑终字第142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加兵,曾用名马加斌,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6年10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加兵犯盗窃罪一案,于2007年1月9日作出(2007)寻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加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马加兵,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马加兵窜至寻甸县金所乡卫生院场院上,盗窃了马永才的一辆银灰色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40元。次日销赃给嵩明县大营牛皮市场门口一个不知名的男人,得赃款人民币700元,被其挥霍。2006年10月8日,被告人马加兵在戒毒所主动向看守干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笔录,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估价鉴定,被告人马加兵供述及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加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加兵在犯罪后,主动向有关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加兵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马加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一审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加兵不服,上诉提出:估价鉴定认定摩托车的价格太高,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马加兵的盗窃事实清楚,一审判决书中列明的经庭审质证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加兵未提出新的证据。

关于上诉人马加兵提出的估价鉴定认定摩托车的价格太高的辩解理由,经查,本案涉案物品价格系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受公安机关委托依法作出,估价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对上诉人马加兵的犯罪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马加兵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马加兵提出的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公安民警出具抓获经过证实上诉人马加兵在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的行为,原审判决己对上诉人马加兵的自首情节予以认定,并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故原审判决对其所判刑罚,是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确定的,准确体现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上诉人马加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加兵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马加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晏 晖

审 判 员 王庆国

代理审判员 易 玲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江敏

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程序问题和部分实

体问题所做的书面决定。

二审刑事判决书

×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飞天,男,×年×月×日生,汉族,×省×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市×路×号。19××年×月×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飞天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飞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飞天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其辩护人以相同理由为其辩护。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现场目击证人谭××、张××看到张飞天用刀刺死邓×的证言;有张飞天之妻于×证实张飞天杀人后回家对其说杀了邓×的证言;在张飞天衣服口袋里搜出匕首一把;有报案记录、现场勘察笔录、尸体鉴定结论在卷;上诉人张飞天所供作案时间、地点、刺杀部位等情节与上述证据吻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飞天为泄私愤。酒后持刀杀害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张飞天及其辩护人称“死者对本案的发生应负一定责任”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其辩称“张飞天是在神智不清的情况下杀人;有自首情节”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根据张飞天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审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

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消×省×市中级人民法院(19××)×中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飞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一九××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一审民事判决书

×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民初字第×号

原告郭东民,男,40岁,汉族,××市××县人,×私企老板,住××县××街××号。

被告人郭东平,男,30岁,汉族,××市××县人,××厂工人,住××县×镇东大街14号。 原告郭东民与被告人郭东平继承遗产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东民、被告人郭东平以及证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东民诉称,……

被告人郭东平辩称,……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郭年松住两间平房……5月1日,郭东民因父亲遗产继承问题,与郭东平发生纠纷,并于5月10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以上事实,有王××、李××证人证言,以及遗嘱复印件和公证书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属实。

本院认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原告郭东民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

审判员张××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8年6月2日

书记员赵×

二审民事判决书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男,1961年1月28日生,汉族,××市××镇××村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男,1957年4月16日生,汉族,××市××镇××村农民。 上诉人杜××因排除妨碍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1998)×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受理案件后查明,……以上事实有该村村委会提供的书面证明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属实。

本院认为,杜××使用经重新划定的宅基地是有合法根据的,一审判决认定杜××未经批准擅自砌墙属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判决杜××拆除院墙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韩××以杜××侵犯了他对走道使用权为由要求排除妨碍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消××市人民法院(1998)×民初字第××号判决;

二、驳回韩××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有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

审判员章××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8年7月16日

(院印)

书记员刘××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蒙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制药厂,住址在××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南××,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兰英,女,45岁,汉族,原××制药厂胶囊车间工人,住××市××区××路××号。

上诉人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19××)×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受理案件后查明,……判决结果与诉讼请求不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消××市中级人民法院(19××)×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吴×

代理审判员刘×

代理审判员辛×

19××年12月29日

书记员江×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民初字第×号

原告赵×生,男,28岁,汉族,××市人,××市××公司供销科科长,住××市××区××路×号。

被告刘×春,女,26岁,汉族,××市人,××市××公司出纳员,住××市××区××路×号。 原告赵×生与被告刘×春离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于……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满半年,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持原理由再次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之规定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第139条之规定……,据此,裁定如下: 驳回赵×生的起诉。

诉讼费用××元,由原告赵×生负担。自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院印)

2000年3月××日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申请人刘小林,男,67岁,汉族,××省××县人,退休工人,住××市××区××街×号。 被申请人刘真,男,35岁,汉族,××市××公司职员,住××市××区××街××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小林诉被申请人刘真医药费与住院费一案中,申请人刘小林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刘真支付刘小林在××医院的医药费和住院费,共计3500元。

本院认为,刘小林年老多病,现在的生活非常困难,其养老金仅够维持一般生活,而无力负担医药费和住院费。其子刘真,在外企工作,收入不菲,有支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刘真支付刘小林在××医院的医药费和住院费,共计3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院印)

××××年××月××日

再审刑事判决书

××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刑事判决书

(19××)×刑再终字第××号

抗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马××,女,38岁,汉族,××省××市人××厂工人,住××市×路×号。 一九××年×月×日,××市××区人民法院以(19××)×法刑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犯抢夺罪。马××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年×月×日作出(19××)×刑上字自××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九××年×月×日,××市人民检察院以“认定马××犯有抢夺罪的罪名证据不足”为理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市××区人民法院以(19××)×法刑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即马××赔偿被害人郭××所失戒指折价一千一百元;

二、撤消××市××区人民法院以(19××)×法刑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即马××犯抢夺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六个月;

三、撤消××市中级人民法院(19××)×刑上字自××号刑事裁定;

四、被告人马××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9××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市××公安分局,所在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陈××,局长,电话××××××××

因原告张×等5人诉答辩人处罚错误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公安分局

2001年×月×日

附:①本答辩状副本5份; ②张等违法证据材料6份; ③张等交代材料5份。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 被告人

案由与诉讼请求

案由:虐待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严惩。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

此致 ××县人民法院 附:本状副本1份

起诉人 杨三英 1998年2月16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1996年5月10日(1996)×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依法撤消××市××区人民法院1996年5月10日(1996)×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改判婚生女孩史晴(13岁)由上诉人抚养。

上诉理由

原判决认说: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1份。

上诉人任小英 1996年5月15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市志伟商贸公司,所在地址辽宁省××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田××,总经理,电话××××××××。

诉讼请求

申请人××市志伟商贸公司对××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8月22日(2001)×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事实与理由

……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护法律的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将此案予以重审。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市志伟商贸公司

2001年8月26日

附:①原审判决书复印件2份; ②书证7份。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9)×民初字第××号

原告赵×生,女,1961年10月10日生,汉族,××市××工厂会计,住××市××区××街道××号。

被告胡×成,男,1959年7月20日生,汉族,××市××小学教师,住××市××区××路十号院×楼×单元×号。 案由:离婚

经审理查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资源达成如下协议: ……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原告赵×生和被告胡×成各承担一半,即各付×××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1999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王××

项××盗窃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接受被告人项××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进行辩护。

本辩护人在受理案件以后,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两次会见被告人听取他陈述犯罪经过,并找有关人员调查案件情况,还去被告人所在的学校了解其在校的表现情况。刚才又听了公诉人的公诉词,对本案情况有了较全面的了解,我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得当,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既合法,又符合社会主义的人情事理。因此,希望法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

辩护人××× 19××年××月××日

被告人刘永伤害一案辩护词提纲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接受被告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

出庭前所做的工作:①开庭前,多次找××市第29中学校长吴天及当时的目击证人了解当时的情况;②会见被告,详细了解事发当天的情形;③走访当时接受死者李明的医院,了解李明的真正死因;④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

认为,被告人刘永的行为不构成伤害罪,属于正当防卫。

阐述理由:①李明闯入学校,破坏教学秩序;②李明经说服教育拒不交刀;③刘永属依法执行公务,行为属于正当防卫;④刘永实施防卫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的;⑤刘永的行为不应负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刘永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

辩护人××× 19××年×月××日

原告代理人代理词提纲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他的诉讼代理人。 开庭前①多次找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谈话,听他全面具体陈述案情。②走访被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作了交谈,听取了他的意见。③向保证人法定代表人作了调查。④认真查阅

了案卷材料。

提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被告必须履行合同,归还欠款,并赔偿违约金。

理由阐述部分①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原告认真履行了合同。②被告违约,应当负法律责任。③保证人担保有效,必须负担保的责任。④被告违反经济合同,就应当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条之规定讲明违约者就应当付违约金的道理。

结束语部分①归纳全篇发言的中心观点。②对纠纷如何处理提出建议。

代理人××× ××××年×月×日

××监狱 提请假释意见书

(1998)×监×提字第×号

罪犯胡××,男,42岁,汉族,××市人,因抢劫罪经××市××区人民法院与1992年8月10日以(1992)×刑初字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1992年10月5日送××监狱执行劳动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综上所述,罪犯胡××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在生产中修旧利废,大胆提出合理化建议,搞技术革新,为国家节约了大量资金;在事故即将发生的关键时刻,临危不

惧,抢救犯人生命,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罪犯胡××实行假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监狱 ××年×月×日

附:罪犯胡××劳改档案×卷×页

××监狱 提请减刑意见书

(2000)×监减字第××号

罪犯胡××,男,42岁,汉族,××市人,因抢劫罪经××市××区人民法院与1996年8月10日以(1996)×刑初字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1996年10月5日送××监狱执行劳动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综上所述,罪犯胡××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在生产中修旧利废,大胆提出合理化建议,搞技术革新,为国家节约了大量资金;在事故即将发生的关键时刻,临危不惧,抢救犯人生命,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对罪犯胡××实行减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予以减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监狱

2000年8月3日

附:罪犯胡××劳改档案×卷×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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