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范文 > 专题范文 > 上诉书格式|上诉的范文
 

上诉书格式|上诉的范文

发布时间:2019-07-25 09:32:00 影响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

(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民事上诉书

上诉人:名称:_____ 住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

————————————————————————————————————————————————————————————————————————————————————————————————————————————————

此 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书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牟志勤,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家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 窑底村五组 .

委托代理人张玉良,男,1956年2月2日,汉族,农民,宝鸡陈仓区虢镇南阳一组.

被上诉人阳平汽车电器修理部负责人罗军良,男,1976年5月14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联合村二组.

原告牟志勤就被告阳平汽车电器修理部负责人罗军良要求赔偿一案,在一审(阳平法庭)判决不公,特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讼,请求法官撤回原判,重新审理,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在被告阳平汽车电器修理部负责人住院期间的一切花销费用2200元和陪护误工费用550元(11天,每天5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是:2009年5月18日上午,原告牟志勤将自己农用三轮车开到被告罗军良所办修理部修理,告诉被告车的主要原因是该车的电路有问题,有自动打火现象,车的手刹有问题,并在停车时原告挂了当(场地不平,有至少30度斜坡).问被告车是否移到公路边平地方修理,被告说不用移动了,然后开始用砖头支住车前轮,再通过车头取工具时,车突然启动向前滑去,把被告的左手腕在檐墙上夹伤.原告立即带被告去窑底村卫生所拍片,支付检查费30元 换药费20元,后支付车费80元雇车将其送至陈仓区千河骨科医院治疗.被告在住院期间由原告护理,住院医疗费1910.70元(合作医疗报销935.9元),原告实付974.80元,生活费400元(我与被告共同花费) 买非处方药 黄酒 纱布等250元,中间给 被告100元生活费.出院时支付60元雇车将被告送回,出院后支付门诊医疗费285.50元.在住院期间护理了11天,护理费

550元(每天50元).以上共计2750元.

我认为被告自己业务经验不足(事先未关掉车电源总开关),被告修车场地不符合>国家标准,停车场地太小,距离房屋太近.场地不平导致车辆向前滑动才造成被告左手腕受伤. 故对此事故我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原告与被告以前关系好(原告经常在被告处修车),再加上被告妻子当时坐月子,出于同情心理原告才 垫付了医院的医疗费用及生活费用等,并亲自护理

而被告在一审法庭上提供假证人(与被告同村),证人不是现场目击者,而且超过了举证期限.法庭在采用了超过期限且不是目击证人的证言材料情况下宣判,实在难以令人信服.请法官公断.

此致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牟志勤 2010年4月1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名称:_____ 住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 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如果你是原告,就是说一审法院驳回了你的请求,那么上诉状你要针对一审判决中你认为判决不对的地方进行驳斥或者针对一审被告的证据和论述的破绽进行重新阐述。比一审的起诉状难写一点,因为你不仅是叙述案情,更重要的是辩论。

2、如果你是被告,基本上和写一审的答辩状差不多,只要增加点针对原告新证

据的答辩和对法院判决中和原告观点不一致但是对你又不利的判决进行辩解的文字就可以了。

民事上诉书

上诉人:王某 51岁 汉族 女 无职业 住址:满洲里扎来诺尔区西大营养殖新村 电话[1**********]

被上诉人:周广海 56岁 汉族 男 无职业 住址:满洲里扎来诺尔区农贸市场附近 电话:

1384890@@@

上诉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对扎区人民法院2009年06月25日(2009)满民初字第 571号的

判决不服,现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第一条判决。

2.判令被上诉人周广海履行合伙协议,依法共同承担债务。并包赔合伙至今他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1返还或期间周广海及其家人借款,共计:22067元。

3.返还不当得利21000元。

4.判令被上诉人周广海赔偿强占木材款7000元。

5.请求追究周广海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

6.请求法院解除上诉人王某和被上诉人周广海的合伙关系,停止对王某的侵害。

7.请求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周广海的刑事责任。

8. 请求追究周广海“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9. 请求追究周广海“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10. 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的司法程序上有问题

1.“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上一审法院起诉上诉人时,就应当同时提交起诉书以及可以证明事实的各种证据,对于文书证据,理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同时提交书证的复印件或复写件及出

示其原始证据。原告只提交了一张欠条的复写件,并没有出示其他任何证据,证据不足,法院不应予以立

案。

2.法院没有质证。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时我已向法院说明 联营派出所有报案记录可以辅助证明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周广海钱 欠条违法,而且可以证实数月来周广海对上诉人所做的一切违法行为,可直到一审下判决,也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去调查

案卷。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原告起诉的是”合伙协议纠纷”,可是原告并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针对“合伙协议纠纷”提交任何真实有效的证据法院就枉下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重大误解。

一审第一款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查清事实:

1、 上诉人王某不欠被上诉人周广海任何欠款。

双方所签合伙协议内容如下:“甲方:王某,乙方:周广海,甲乙双方商定合伙做生意,甲方筹集资金,乙方出技术,本钱二分利,甲乙双方各负担一分利息,(周广海拿一分利息),双方约定,赔挣双方一家一半。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以此为证,空口无凭。甲方签字:王某, 乙方签字:周广海”。 双方当事人都认可了此协议的真实性。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此协议受到法律保护。

因为从08年4月份双方合伙以来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此协议是在合伙期间双方秉承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于2009年2月11日补签的,协议中虽然没有说明协议终止的时间,但简单明了地约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在双方都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前提下,按照约定,一旦双方终止协议,只有三种

结果:

(1).盈利,周广海给付王某合伙期间的利息,利润均分。签订散伙协议;

(2).亏损,周广海给付王某合伙期间的利息,债务均分。签订散伙协议;

(3)、即没盈利又没有亏损,周广海给付王某合伙期间的利息。签订散伙协议。

半年多以来,被上诉人一直找各种理由,用多种违法手段妨碍生产经营。试问任何一个厂子,无论大小,投入大量资金,借贷大笔外债(总投入50万余元)却没有生产经营(周广海在一审中已承认),每月都要缴纳变压器电损等各项费用(扎区电业局可查记录),还时常遭到被上诉人故意破坏厂内设施,什么样的工厂可以坚持一年多,而没有任何亏损?一审时,被上诉人虽然为了逃避、不承担合伙债务,没有承认亏损事实,但是被上诉人却在庭审上承认“没有盈利”。而且合伙期间周广海及其家人累计借款已达22067元。综上所诉,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的债务,应由合伙人按照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上诉人偿还合伙债务已经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了,

上诉人王某有权依法向他的合伙人周广海追偿。被上诉人也理应依法承担债务,还清借款。

事实上双方至今也没有签订散伙协议。虽然被上诉人周广海一再狡辩说合伙协议是为了散伙才签定的,写协议是为了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结算分家。此说法太过牵强,而且他的诉讼请求也和他的说辞完全不符。如果真的是要解除合伙关系,为什么不写散伙协议?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合伙协议纠纷却为什么连合伙协议不提交给法院?周广海不但没有依照合伙协议内容散伙,而且至今他也没有承担合伙的债务并负担利息。综上所诉,既然被上诉人承认合伙协议真实有效,且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已散伙,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已依法偿还债务负担亏损,为何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王某给付被上诉人周广海合伙欠款35500元?一审法院没有弄清事实,将债权人、债务人本末倒置。此判令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理应

撤销。

2. 周广海是以欺诈、隐瞒真相的手段和上诉人合伙的。合伙之初,周谎称自己是来自哈尔滨的资深技术工程师,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会制作大型机器等各种技术,且有两笔17万元和18万元的资金,但8、9月份才能拿上来,他以技术和上诉人合伙做生意,说资金不足就让上诉人先筹集他付利息,等他资金到位(8、9月份)再还款。可一年多过去了周广海并没有履行合同。他不但没有掏半分钱还款而且一直没有按协议约定出技术,营运资金也被他榨干了,并与2009年1月至2009年4月侵占价值7000余元的板材;多次殴打、辱骂上诉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期间强取上诉人财产无法计其数;并与2009年3月7日强行占有上诉人王某21000元现金,故意破坏厂内电力设施、限制生产经营、限制上诉人王某人身自由长达4小时之久,其后又于同日(2009年3月7日)以威胁手段逼迫王某为其出具欠条;2009年2月28日抢夺王某货款5770元(满洲里木业派出所有当日报案记录);周广海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被上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21000元,货款5770元和价值7000元的板材 应

当返还给王某,如果无法返还板材 应当依法折价赔偿,并停止对王某及其家人的侵害。

被上诉人周广海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以欺骗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骗取我当事人的财物,并且非法占有了被上诉人的财产为目的(强占板材7000余元,强取现金21000元,抢夺货款5770元)该行为是违法行为,已触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九条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犯罪,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请求法院以《合

同诈骗罪》追究周广海的刑事责任。

一审时被上诉人周广海又用复印的假证据蒙蔽法庭,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款第七款

之规定严重妨碍司法公正。

3.对被上诉人周广海提交的证据——假欠条的复印件复写件的法律效力不予认可。

(一)、欠条是复印件。

(二)、欠条复印件上没有注明此本“一式(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欠条上没有上诉人的亲笔签名,

(四)、欠条原件在上诉人手中,

(五)、签订过程违反法律规定,

(六)、公安机关有报案记录。

(1).上诉人承认曾在被上诉人的威胁和敲诈勒索下打过欠条,但对被上诉人提交的欠条复写件不予认可。(2).复印件复写件在原告没有辅助证据的情况下。不应其认定法律效力。(3)欠条于情于理于

法都应作废,该行为也应受到法律制裁。

4. 针对一审,原告所诉自相矛盾,漏洞百出。

一审第一次开庭时,上诉人曾出示21000元的收条三份,并说明都是原告于3月7日当天出具的。原告当庭承认了所有收条的真实性,并说:“收条上所出具的钱款都是合伙经意期间的互相往来账,在结算的基础上还欠原告35500元,”他又承认协议的内容,承认自己对合伙经营连半毛钱没有付出过,承认合伙期间没有盈利;既然没有出过钱,怎么会有总价:63000元的往来账?既然没有盈利,怎么按“合伙协议纠纷”收到63000元后,还会欠他分红、“分家钱”35500元?显然被上诉人所言非真且难以自圆其说。

如果非要判定被上诉人以上所诉的真实性,那么在一审第二次开庭时,上诉人王某再次提交的同样由周广海出具的21000元收条两份(合计42000元,一份落款是2009年1月15日,另一份是2009年3月份)与之前提交的内容相同的三份收条,共计5份收条,合计人民币:105000元,被上诉人周广海的,又再次认可了收条的真实性。依然说是合伙期间的往来账。可是在庭审中,原告及原告代理人也针对收条

多次发生争议,自相矛盾:

首先,五份收条的内容相同 都是21000元,原告承认都是真证。既然原告承认合伙期间没怎么经营,

那怎么会有价值105000元的人工资呢?

其次,原告对五份收条的签订时间,说话前后不一致。开始时说都是3月份签订的是真实的,随即原告又说是1月15日写的是的,这与原告之前所诉“五份收条都是真的,都是合伙往来账”自相矛盾。无论

原告周广海怎样辩驳都无法难以自圆其说。

再次,五份收条的内容都写的是工人工资,签收人都是周广海。实际上在原告签订收条时,王某家里除了周广海一家四口人就只有王某和他儿子姜士刚根本就没有工人打工,周广海承认拿了钱,而且没有生产经营 那工资是开给谁的?干的什么活?周广海一直在不断的非法占有王某的财产,且一直在绞尽脑

汁的想把他的非法所得变得合法化。可是在法律面前“假”的终究“真”不了

综上所诉,被上诉人周广海是在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的基础上对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利用现有的有利证据和借助诉讼技能,从而通过满足其诉讼请求(给付他分家钱35500元)而侵犯上诉人王某利益,达到自己的非法占有目的。原告捏造事实而针对上诉人所实施的诈欺诉讼行为,该行为是恶意

诉讼。判定一审第一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法院查明事实,撤销该判决。

请法院务必追究周广海的刑事责任。据周广海及他儿子炫耀,他曾在黑龙江,绥芬河,满洲里等地都做过多起违法的事,包括抢钱、骗钱,砸车等,而且时至今日他依然逍遥法外无人问津,才致使他现在更加变本加厉危害四方。中国是个法治社会,中国法律怎可被他如此亵渎!为证法律威严,和免遭他人无

辜再受其所害,我强烈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周广海的刑事责任。我希望我是最后一个受害者。

以上所诉,均属实情,请法院明察。

此致

呼伦贝尔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

2009年08月08日:

附:1、本上诉书副本1份。

2、有关证明材料7件。

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根据案情需要可写可不写),职业或职务,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根据案情需要可写可不写),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上诉人的关系(如委托律师代理,只需写明“律师姓名,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如有共同上诉人,继续写明共同上诉人的情况,所写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根据案情需要可写可不写),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根据需要写明其与上诉人的关系。 住址: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如有共同被上诉人,继续写明共同被上诉人的情况,所写情况同上)

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根据案情需要可写可不写),职业或职务,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年度) 字第 号一审民事判决(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2、„„

„„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1、本上诉状副本 份:

2、证据: 名称, 件;

交了上状状,法院会在一定时间内通知你去缴纳上诉费的。现在已过去了46天,你也没有接到法律的通知,所以,建议你去法院看看情况,如果法院通知了,你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去缴费,那么会视为你自动撤回上诉的。

提问人的追问 2009-12-25 15:33

档案已经被中级法院提走

回答人的补充 2009-12-25 15:39

那有可能正在中级法院立案程序,不过,为了避免耽误时间,还是建议你去中级法院立案庭去看看,有可能法官是无法联系到你才没有通知你。按理,应该通知你缴费 了。 牧風人

回答采纳率:25.8% 2009-12-25 15: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如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

费问题的批复

1985年5月30日 法(民)复〔1985〕33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字〔1985〕第19号《 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收

费办法(试行)〉中遇到的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理终结后,当事人一方提出上诉,应

按《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由上诉人在向原

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当时不交的,

原审人民法院应通知上诉人在5日内预交。当事人按民事诉讼

法(试行)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

上诉的,可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当时不交

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将上诉状发 交原审人民法院的同时,

应责成原审人民法院通知上诉人在5日内预交。经原审人民法

院通知预交后,上诉人除有《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十二

条规定的情况外,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此时如

已超过上诉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其上诉案件受理费

的处理问题和关于民事案件原告人在第一审败诉而在第二审胜

诉时,第一审的诉讼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本院曾分别以法(研)

复〔1985〕21号和法(民)复〔1985〕31号批复做过

答复,请参照执行。

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中遇

到的问题的请示报告

1985年3月30日 吉高法字〔1985〕第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以来,我们在执行 中遇到了如下三

个问题:

一、一审案件审理终结后,当事人一方提出上诉,拒不缴纳案

件 受理费,又不符合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条件的,二审法

院是否受理此案?如果因不缴纳案件受理费,超过上诉期,一

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是否即行发生法律效力?

二、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已由上诉人预交了,二审法院决定发回

重审后,案件受理费由谁负担?

三、一审原告人是败诉一方,二审原告人是胜诉一方,一审的

诉讼费应由谁负担?我们意见:上诉人提出上诉后,不缴纳案

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或二审法院审查认为

上诉人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理由不充分,以上诉人

自动放弃诉讼对待,法院不应当受理此案。如果不交应缴纳的

案件受理费,超过上诉期,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即行发生

法律效力。关于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受理费由谁负担的问题,

有三种不同的主张和看法,一是,案件发回重审后,应将上诉

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退给上诉人。二是,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

已经进行了实体审理,故案件受理费不退。但这样做往往又违

背了支持胜诉一方的原则。三是,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法院收下

不动,只把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的金额通知一

审法院,待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定时,再确定双方应负担的费用。

关于第一审原告人是败诉一方,第二审原告人是胜诉一方,第

一审的案件受理费由谁负担的问题,有二种意见:一是第一、

二审交的案件受理费都是预交,收多少,由谁负担应以法律裁

判生效为准,故第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均应由终审裁判败诉

一方负担。二是,案件受理费应分段计算,第一审一结,第一、

二审分别应由败诉一方负担,即原告人在第一审是败诉者由原

告人交,第二审原告人是胜诉一方由被告人交。以上问题如何

执行,请批示

WH

回答采纳率:31.8% 2009-12-25 15:33

上诉后一段时间内不缴纳费用,即视为撤诉。

上诉状递交后,中院受理就有收案通知书和案号,凭收案通知书即可缴纳上诉费。而不是通知你交的问题。

你现在应尽量去核实案件的受理情况。法院未按诉讼法的规定时间内立案而发生拖延的情况也是有的。

笨蛋queque

2009-12-25 15:35

如果你是向一审法院递交的上诉状,一审法院会通知你7天内预交上诉费用。如果你是向二审法院递交的上诉状,二审法院会将上诉状在5日内移送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再通知你7日内预交上诉费用。在你受到缴费通知书后没有按照通知书要求的期间缴纳上诉费用的,视为撤回上诉。如果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并有你所说的情况存在,建议你申请再审。 回答人的补充 2009-12-25 15:49

那你去法院看看怎么回事

此人已死

回答采纳率:12.5% 2009-12-25 15:40

本人对法院的操作程序比较清楚:

一般情况下,你如果是直接向原一审法院的承办递交的上诉状,则接收上诉状的承办人就会立即向你发送上级法院委托送达的上诉费予缴通知书,上面定明了上诉费交纳的时间期限及交费的地点或者汇款的银行名称和账号;如果一审法院没有向你发送上诉费予缴通知书,你可直接到二审法院的立案庭去带上你的身份证及一审判决书,主动查一查询问一下具体情况,虽然依法,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就应发送上诉费通知,在七日内交纳上诉费,但是,这毕竞是你自己的大事情,你最好还是主动去中院当面问一问情况,以免过了上诉期,仍后再申诉,那就麻烦了。

多忘

回答采纳率:31.3% 2009-12-25 16:26

上诉费用相关规定(5)

时间:2011-02-22 09:56来源:未知 作者:zx 点击:

220次

第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十九条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相关文章: 司法解释2篇2次 地方法规1篇1次 案例1篇1次 裁判文书4篇4次)

第二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第二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二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三条 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2007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原《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做出了重大调整,其中财产类案件受理费收费比例的起点从4%下调到2.5%,上诉费的收取按照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这两项规定的结合从根本上降低了财产类案件二审程序的诉讼成本,满足了人民群众希望借助于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迫切愿望,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办案宗旨。由于目前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问题上存在很大争议,有关部门也未对此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说明,因此

上诉费收费混乱的现象较为突出。本文就以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的理解为基础,谈谈我对财产类案件上诉费收取问题的一些认识。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的理解。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对财产类案件上诉费的收取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依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对于上述收费标准的含义,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就是对原审判决不服,不存在部分认可、部分不服的情况,因此直接按照一审裁判文书中确定的诉讼费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比如说,原告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数额为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仅支持了6万元,未得到支持的请求金额是4万元,一审判决诉讼费用的分担比例应当是原告承担1380元,被告承担920元。原告、被告分别上诉时应承担的上诉费为1380元和920元。另一种理解则认为应当按照一审裁判未支持的请求数额部分收取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面的案件中,如果原告上诉时就应以4万元为依据计算上诉费。反之,如果被告上诉认为不应当承担6万元的民事责任,而一审法院对其上诉主张的数额未予支持,那么就应当以6万元为基数计算上诉费。如果被告上诉认为仅应当承担2万元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对其拒绝支付4万元的上诉主张未予支持,那么就应当以4万元为基数计算上诉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有以下两点:一是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确定上诉费金额的前提在于确定上诉请求的数额。通常来讲,当事人不会对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一审法院没有支持的诉讼请求往往会成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而上诉请求的数额应当理解为当事人的请求金额与一审法院裁判支持的金额之差。对于原告来讲其请求金额就是一审起诉的诉讼请求金额,而对于被告来说,其请求金额就应当理解为其通过上诉程序要求法院支持的金额。如果按照第一种理解,上诉请求数额这一概念就没有了实际意义,因为无论上诉请求数额为多少,上诉费都是恒定的金额,即一审裁判文书中确定的诉讼费金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也就不必对上诉费的收取单独做出规定。二是第二种理解更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立法宗旨和指导方针,即保障人民群众最大限度的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切实实现他们的裁判请求权。 以上面的例子来说,原告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数额为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仅支持了6万元,未得到支持的请求金额是4万元,用第一种计算方法原告上诉时应当承担的上诉费是1380元。而按照第二种计算方法,以4万元为上诉标的计算出的上诉费仅为800元(40000×2.5%-200)。由于第二种计算方

法将上诉请求的数额限定在一审裁判未予支持部分的请求金额,缩小了上诉请求的范围,降低了当事人需要交纳的上诉费用,从而鼓励和引导民众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权利救济,让人人享有司法救济落到实处。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在适用过程中的特别情形。

司法实践中我们在收取上诉费时常常会遇到“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这些特殊情况发生时如何计算上诉费,目前也存在很大争议。

(一)第一种情况是上诉人没有明确说明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时如何收取上诉费。

例如:甲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乙赔偿其损失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乙赔偿甲6万元,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状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改判,但没有写明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对这种情况我认为首先应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其在上诉状中应当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可能造成多负担诉讼费的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拒绝明确上述金额或者因客观原因实在无法明确时,二审法院应按照一审裁判未支持的请求数额收取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告甲上诉时,一审裁判未支持的请求数额应当为一审起诉的诉讼请求金额与一审法院裁判支持的金额之差,即应以4万元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上诉费。如果被告乙提起上诉,乙应当交纳的上诉费也依据一审裁判未支持的请求数额部分计算。这里一审裁判未支持的请求数额应当为被告通过上诉程序要求法院支持的金额与一审法院裁判支持的金额之差。由于乙对一审法院判决其支付6万元不满,而又没有明确提出其上诉要求法院支持的金额,因此法院可以推定上诉人并不反对二审法院对上述6万元进行改判,因此法院应当以6万元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上诉费。

(二)第二种情况是原告上诉时增加诉讼请求,对增加的请求部分是否另行收取上诉费。 案例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甲起诉要求乙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在上诉过程中,甲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乙支付从借款时至借款本金还清时的利息。

案例二:侵犯财产权案件中,甲起诉要求乙赔偿其物件损失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乙赔偿甲6万元,甲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改判乙赔偿其损失10万元。

这里首先要研究的问题是上诉时原审原告是否有权增加诉讼请求。依据《民诉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可见在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有权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但是何谓“独立的诉讼请求”,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上面两个案例中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的概念是指在起诉、反诉的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些其它的诉讼请求事项。其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是诉讼请求事项的增加,第二是诉讼请求量的增加。 上述案例中要求增加利息的诉讼请求就属于事项的增加,而增加2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就属于量的增加。笔者认为,如果增加的诉讼请求是以一审的诉讼请求为基础,与一审的诉讼请求不可分割,作为一项诉讼请求单独不能起诉时,就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不能在二审上诉时提出。只能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案例一中的利息损失完全可以另行起诉,属于增加的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案例二中的2万元损失不具备单独起诉的条件,因此不属于增加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对于原审原告增加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能否另行收取上诉费。笔者认为可以,因为对于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因此上诉人应当对其利用审判资源解决纠纷负担相应的审判费用。但是二审法院应当就《民诉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做出释明,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需要另行起诉。

(三)第三种情况是上诉时原审原告自动放弃部分起诉请求的情形,如何收取上诉费的问题。 例如:原告起诉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一审判决被告赔偿3万元,原告不满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赔偿6万元,此时上诉费应当如何收取。

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上诉人有权撤回其上诉请求,但是没有明确说明上诉人是否可以放弃其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一旦放弃起诉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采取判决还是裁定形式确认上诉人放弃起诉请求的合法性,目前还存在很大争议。故上诉人即便在上诉状中明确写明放弃起诉时的部分诉讼请求,在确定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时仍应当以原审起诉金额为参照依据,在本案中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数额应当为7万元,上诉费用应为1550元(70000×2.5%-200)。

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明确写明放弃起诉时的部分诉讼请求,说明上诉人已经认可了部分原审判决。因此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应为3万元(6万-3万),诉讼费应当收取550元(30000×2.5%-200)。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财产类案件上诉费的收费标准是以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案中一审判决仅支持了原告的3万元诉讼请求,其在上诉时要求法院改判被告赔偿6万元,也就是说上诉人对于法院没有支持的4万元诉讼请求是认可的,对法院一审判决已经支持的3万元诉讼请求是没有争议的,因此上诉人不满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金额应当是3万元,收取上诉费550元。对于原审原告能否依法放弃其在一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问题,笔者认为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是对自己的实体权益做出的处分,这种处分不应受到审级的限制。依据民诉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在二审期间,原告的实体主体地位仍然没有改变,所以原审原告在上诉时放弃部分起诉的诉讼请求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二审法院立案时对诉讼费的审查问题。

二审法院立案审查发现上诉费用计算有误时应当区分需要补交与退费的不同情形,由二审法院在立案和结案的两个阶段分别处理。需要补交上诉费的,应当由立案庭向上诉人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待收齐诉讼费后,予以立案。如果当事人拒不补交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法函〔1994〕48号)第二条的规定处理,即如果上诉人没有交纳上诉费,或者没有足额交纳上诉费,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又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或不足额预交上诉费的,人民法院不应立案受理,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对已经收取的诉讼费应当如数退还上诉人。

因上诉人多交上诉费需要退还的,则不影响二审案件的立案受理,二审法院可以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总之,对上诉费用金额的审查是上诉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一审法院对诉讼材料的审查和诉讼费的收取仅是代替二审法院履行收取的责任,并不拥有对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权和处理权,因此一审法院在代收诉讼费中存在的计算失误,二审法院有权依法纠正。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