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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_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解读分析材料

发布时间:2019-08-06 09:30:10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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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几起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解读

分析材料

一、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分析点评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

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三)事故的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中石化股份公司、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和青岛站对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管道保护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存在死角、盲区, - 1 -

未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事发后应急救援不力,现场处置措施不当。

2.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

(1)青岛市人民政府及青岛开发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督促指导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隐患排查整改不力;黄岛街道办事处对长期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失察,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2)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青岛开发区安监局、石化区安监分局)履行职责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督促企业落实应急预案不到位,安全生产大检查走过场。

(3)开发区规划、市政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事故发生地段规划建设混乱。青岛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对相关项目规划方案审批把关不严,导致市政排水设施划入厂区规划;事发区域危化企业、油气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交叉布置,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开发区行政执法局违规同意对排水明渠设置盖板使之变为暗渠,道路整治工程未对管道采取保护措施,未发现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

(4)青岛市及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应急办对事故风险研判失误,导致应急响应不力,还存在压制、拖延事故信息报告和谎报问题。

(四)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 - 2 -

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总计63人)及责任单位被严厉问责。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追责情况。

1.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追究(共33人):

(1)刑事追责9人: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处长、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处长、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副处长、潍坊输油处处长兼副书记、潍坊输油处副处长、潍坊输油处保卫(反打)科科长、潍坊输油处安全环保监察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副站长(主持工作)、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安全助理工程师等9名相关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并逮捕。

(2)党纪、政纪处分24人:

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傅成玉,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开展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王天普,作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指导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李春光,作为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 - 3 -

司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副总裁、安全总监,未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督促中石化股份公司及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开展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免职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主任,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不到位,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副主任,对东黄输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国内原油处处长,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不力,对东黄输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被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主任,对归口管理的板块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副主任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 - 4 -

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2名分管副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均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处处长,指导督促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力,被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对企业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不力,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总经理,作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被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分管工程、设计、质监站和抢维修的副总经理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分管运销、安全、管道的副总经理被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副处长,对输油管道泄漏事故危害性辨识不清、判断失误,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道管理处党支部书记、处长,对潍 - 5 -

坊输油处履行管道保护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开展管道防腐层检测及管道保护工作不力,被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道管理处副处长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党委书记兼副处长,对青岛站疏于管理,到达泄漏事故现场后,对管道泄漏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救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被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2名分管副处长均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青岛管理处培训中心党支部副书记,在组织青岛站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工作不力,对该站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各处以2012年度收入80%的罚款;责成中石化集团公司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2.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追究(共30人):

(1)刑事追责6人:

青岛市黄岛区委办、开发区工委管委办公室副主任兼应急办主任,应急办副主任,开发区安监局2名副局长、危化 - 6 -

品处负责人兼监察大队负责人、石化区分局副局长等6人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并逮捕。

(2)党纪政纪处分24人:

属地政府追责7人:

青岛市市长,作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对青岛市及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青岛市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督促指导青岛市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及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作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督促指导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青岛市人民政府分管经信、安监的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副市长联系督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行油气管道保护职责、市安全监管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作为管委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作失职,履行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督促检查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到位, - 7 -

对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力、原油泄漏应急处置不力等问题失察,被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开发区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的管委会副主任,作为政府分管领导,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监管、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不力。管道泄漏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参与现场救援,拖延、压制事故信息上报,同意谎报事故信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主任,督促指导黄岛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在厂区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失察。对事故伤亡扩大负有责任,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此外,责成山东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青岛市人民政府向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追责8人:

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主任,督促指导管道企业和山东省、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治理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等问题失察,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综合管理处处长,未认真履行油 - 8 -

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督促指导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到位,对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存在的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指导应急救援不力等问题失察,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分管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的副主任,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不力,督促指导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力,督促管道企业治理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不力。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事故后,对危险程度认识不足,指导应急处置不力,被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主任,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督促管道企业治理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事故后,对原油泄漏事故风险辨识不足,被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调研员,未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领导组织安全生产监管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不力。泄漏事故发生后,督促本单 - 9 -

位人员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不力,没有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前往事故现场参与应急救援,被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市政、规划、执法等相关部门追责9人:

前任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局长,指导开展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工作不到位,对规划分局因审批把关不严而致使市政排水设施划入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前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局长(任期为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绿化方案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前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局长(任期为2010年11月至2013年2月),对相关部门履行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就秦皇岛路综合整治工程涉及输油管道安全保护与管道企业沟通协商等问题失察,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现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副局长,2008年11月至2012年6月任开发区行政执法监察大队队长,对市政园林环卫中心和执法监察大队指导督促不力,在秦皇岛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中,未了解工程路段输油管道具体情况,未与管道企业进行沟通协商,对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在厂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失察,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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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副局长,对建筑管理处履行规划审批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规划中将市政排水设施划入建设单位规划建设问题未认真核实,把关不严,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现任青岛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规划管理处处长,2007年12月至2011年7月任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建筑管理处处长。期间,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规划方案审批工作把关不严、审查不细致,未对市政排水设施划入该项目规划建设问题进行认真核实,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现任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2005年12月至2009年9月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公用事业管理处处长。期间,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绿化方案中涉及明渠改暗渠等审批工作存在疏漏,把关不严,对相关规定认识把握不到位,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现任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主任,任行政执法局副科级干部和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绿化方案涉及明渠改暗渠等审批把关不严,对秦皇岛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不严格,未了解工程路段输油管道具体情况,也未就管道保护问题与输油管道企业进行沟通协商,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开发区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监督检查不力,未发现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在厂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对事故伤亡扩大负有责任,被给予行政降级、党 - 11 -

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晋济高速公路晋城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分析点评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2014年3月1日14时45分许,位于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的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两辆运输甲醇的铰接列车追尾相撞,前车甲醇泄漏起火燃烧,隧道内滞留的另外两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31辆煤炭运输车等车辆被引燃引爆,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

晋E23504/晋E2932挂铰接列车在隧道内追尾豫HC2923/豫H085J挂铰接列车,造成前车甲醇泄漏,后车发生电气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进而引燃泄漏的甲醇。

(三)事故的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肇事车辆属于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该企业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不符合规定要求,不按照设计及批准要求充装介质,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落实,行车记录仪发生故障后仍然违规从事运营活动。

(2)被追尾车辆属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存在“以包代管”问题,不按照设计及批准要求充装介质,驾驶员和押运员习惯性违章操作。

(3)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违规设置指挥岗加重了 - 12 -

车辆拥堵,其上级主管单位晋城市公路煤炭有限公司对管理站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不力。

2.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

(1)山西省晋城市和泽州县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力,存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不深入,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重审批、轻监管,执法不严等问题。

(2)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孟州市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到位,存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不深入,对企业隐患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未能及时纠正企业违规经营等问题。

(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履行高速公路安全运营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下级单位安全运营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应急预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对拥堵信息处置不到位。

(4)山西省公安高速交警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存在对事故路段交通巡查、疏导不力,业务培训教育不到位等问题。

3.其他方面责任:

(1)湖北东特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肇事车辆销售单位)、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被追尾车辆销售单位)生产销售的半挂车的罐体未安装紧急切断阀,属于不合格产品。

(2)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违规为未安装紧急切断阀的肇事车辆出具了“允许使用”委托检验报告。

(3)河南省正拓罐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违规为未安装紧急切断阀、罐体壁厚不达标的被追尾车辆出具了“允许使 - 13 -

用”年度检验报告。

(四)事故的性质。

晋济高速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被认定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总计66人)及责任单位被严厉问责。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追责情况。

1.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追究(共25人):

(1)刑事追责14人:

山西省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肇事车辆驾驶员、随车押运员、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车队队长及安检组负责人,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涉嫌玩忽职守罪),河南省正拓罐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涉嫌滥用职权、行贿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河南省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肇事车辆驾驶员、随车押运员、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副经理、办公室主任兼安全科科长、货运科科长、安全科GPS监控中心职工、肇事车辆实际车主等14人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

(2)党纪、政纪处分11人:

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安全运营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公司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指导不到位,对信息监控中心工作不规范、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和对泽州收费站煤焦车辆拥堵疏导措施不得力的问题失察,对煤管站在收费站广场违规设立指挥岗的问题未及时纠正。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大 - 14 -

过处分。

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未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公司安全运营督促指导不力,对公司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指导不到位,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对公司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启动标准不明确,应急培训、演练工作与实际结合不紧密,内容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监控中心主任,对信息监控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和培训不到位,对应急预案执行不力,信息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道路拥堵情况后未及时报告、未通知交警和煤管站等部门、未对拥堵情况进行跟踪和处理,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泽州收费站站长,对收费站管理不力,对收费站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疏导煤焦车辆拥堵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收费站副站长,作为泽州收费站事故当日值班领导,工作失职。在收费站煤焦车辆出现的拥堵问题后,未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收费放行力度,也未主 - 15 -

动与高速交警、煤焦管理站沟通协调,解决车辆拥堵措施不得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晋城市公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下级单位和部门的监督、指导不力,致使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晋城市公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抓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不到位,应该发现而未能发现指挥岗违规设置问题,致使该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晋城市公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站务管理部主任,在对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日常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中,均没有对该指挥岗的不合理设置提出异议,致使该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被给予降级处分。

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站长,对指挥岗违规设置并长期运行的问题未督促整改,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晋济高速公路煤焦管理站分管指挥岗的副站长,未及时发现指挥岗设置的问题,致使指挥岗长期违反设计要求运行,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3)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责成山西省安全监管局、河南省安全监管局对相关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法定上限的罚款;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并采取措施的相关车辆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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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追究(共41人):

(1)刑事追责19人:

山西省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山西省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科科长、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客货运场管理办公室主任、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客货运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山西省高速交警三支队八大队大队长、山西省高速交警三支队八大队民警、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晋城路政大队大队长、山西省晋城高速公路信息监控中心值班班长、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罐检站副站长、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罐检站技术员等10人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并逮捕。

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管理科科长、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管理科科员、河南省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科长、河南省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副科长、河南省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河南省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原所长、河南省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党支部原副书记、河南省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维修科原科长等9人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逮捕。

(2)党纪政纪处分24人:

属地政府追责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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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市长,贯彻落实国家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过处分。

山西省晋城市前任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贯彻落实国家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不力,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在2013年下半年省市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中,对晋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存在的问题抓整改落实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山西省晋城市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分管泽州县交通运输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不力,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求不严、督促检查不到位,在2013年下半年省市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中,未及时督促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整治提出实施方案,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晋城市泽州县前任县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不力,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对泽州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指导不到位,对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检查不到位,对相关人 - 18 -

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河南省孟州市市长,贯彻落实国家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过处分。

河南省孟州市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督促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履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此外,责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交通运输及高速公路主管部门追责15人: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对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安全运营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高速公路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指导不力,对信息监控中心管理制度不规范、执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过处分。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分管信息监控中心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对高速公路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指导不力,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对信息监控中心指导不到位,对管理制度不规范、执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 - 19 -

大过处分。

山西省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不力,在2013年下半年省市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中,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项整治只提出一般性要求,未组织提出专项整治方案,对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山西省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督促落实“两个主体责任”不到位,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不深入,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不到位,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对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安全隐患失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对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督查指导不到位,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交通运输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局长,代管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对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开展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查指导不到位,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不力,对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主持全面工作的 - 20 -

副所长,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不力,对客货场站办公室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晋城市福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贯彻落实国家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相关人员未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记过处分。

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运输管理科、道路运输管理局的副局长,对运输管理科、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不到位,对分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河南省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分管法制安全科、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副局长,没有认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对暴露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分管的科室和公司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没有认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对暴露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道路运输管理局相关科室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 - 21 -

导责任,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河南省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没有认真吸取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对暴露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支队长,对高速公路解除封闭后会出现车辆拥堵的问题,没有高度重视,对重要路段加强巡查保畅通工作指导不力,对八大队履行高速公路道路安全管理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对该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三支队副支队长,没有认真分析预判解除封闭后可能出现车流量增大的情况,没有做出相应的安排部署,对道路畅通、保安全工作督促疏导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三支队秩序科主持工作的副科长,没有认真分析预判解除封闭后可能出现车流量增大的问题,没有做出相应的安排部署,对道路畅通、保安全工作督促疏导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三、广州“12·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2013年12月15日18时37分许,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 - 22 -

217-231号建业大厦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2500平方米,火灾烧毁、烧损成品鞋等货物一批,造成建筑物局部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066.23万元,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技术鉴定,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系经过首层邓志均租用仓库的建业大厦首层总电源线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

(三)事故的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建业大厦开发商建业公司和后续管理维护的信龙公司、信浓公司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规安装布设电气设备及线路,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存在大量消防违法行为。同时,违法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2.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

(1)广州市调处办、广州市建委相关人员在建业大厦复建盘活组织协调工作中严重失职,接受当事人吃请并收受好处,促成建业大厦开发、管理企业与信访人达成协议,并以召开协调会方式予以认可,导致属地政府、街道及职能部门未能采取有力措施查处取缔建业大厦的违法出租行为。

(2)越秀区公安分局作为辖区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力。对建业大厦2011年清场后再次出现消防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进行查处并责令停止经营,当事有关人员更是收受管理公司贿赂而放松监管。

(3)越秀区政府属地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不力,虽有多位区领导带队到建业大厦检查,但未依法依规对其消防 - 23 -

违法行为进行坚决彻底地查处。

(4)广州工商局越秀区分局及光塔工商所日常监管缺失,有关人员收受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好处后,对其违法经营行为未依法查处取缔。

(5)越秀区光塔街道办事处作为建业大厦属地监管单位,存在检查记录不规范,整改记录不完全。并长期收取建业大厦缴纳的房屋出租综合税,客观纵容了非法出租经营行为。

(6)越秀区政府办公室履行办文职责不到位。光塔街道办事处于2012年8月向区政府书面报告了建业大厦存在严重消防隐患问题,建议采取联合行动封停大厦一切经营活动,区府办未跟进督促相关部门回复意见,也未呈报相关领导批处,导致隐患未得到及时制止查处。

(四)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建业大厦“12•15”火灾是一起较大火灾责任事故,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总计41人)及责任单位被严厉问责。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追责情况。

1.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追究(共11人):

(1)刑事追责11人:

建业公司、信龙公司、信浓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浓公司股东、建业大厦的安全(消防)责任人,信浓公司负责建业大厦的电工,信浓公司总经理、出纳、建业大厦物业经理,信浓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浓公司负责建业大厦的2名值班员、管理员,建业大厦一楼1D仓库承租方万利达鞋业公司负责 - 24 -

人,承租建业大厦一楼1D仓库的承租方万利达鞋业公司管理仓库员工,信浓公司会计,信浓公司员工等11人分别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并逮捕。

(2)行政处罚:

由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业公司等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由广州市越秀区国土房管部门对信龙公司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由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企业进行清算注销;由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对信浓公司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由越秀区国土房管部门对该公司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追究(共30人):

(1)刑事追责6人:

广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处副处长(时任市调处办工作人员)、广州市建委房地产开发建设处副处长、越秀区公安分局交防大队前任副大队、消防民警、越秀区公安分局光塔派出所前任所长、消防民警等6人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等被司法机关立案并刑事拘留。

(2)党纪、政纪处分24人:

属地政府追责7人:

越秀区光塔街道前任办事处主任,作为建业大厦消防安全属地监管单位的街道办主要领导,收受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好处,对街道办检查记录不规范、整改记录不全、缺少复查记录等问题失察,在上报建业大厦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后未能及时督促跟进反馈情况,对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建业大厦征 - 25 -

收房产出租税,存在属地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越秀区光塔街负责安全生产(含消防)工作的武装部部长,作为建业大厦消防安全属地监管单位的街道分管领导,对街道办检查记录不规范、整改记录不全、缺少复查记录等问题失察,在上报建业大厦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后未能及时督促跟进反馈情况,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越秀区光塔街道现任办事处主任,任职期间,光塔街道办事处对建业大厦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力,对街道办检查记录不规范、整改记录不全、缺少复查记录等问题失察,作为建业大厦消防安全属地监管单位的街道主要领导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其通报批评。

2名前任光塔街街道办事处分管城管、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的副主任,任期内,明知建业大厦的出租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仍同意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代征建业大厦管理方申报缴纳的房屋出租综合税,客观上纵容了违法经营行为,存在履职不当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其批评教育。

越秀区分管消防工作的前任副区长,作为消防分管责任人,针对建业大厦小业主的投诉问题,没有继续过问和跟进了解建业大厦的整治情况,对该大厦重新进行违法出租经营并长期存在消防隐患未部署安排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对 - 26 -

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越秀区现任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副区长,作为越秀区消防工作分管责任人,针对建业大厦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仅要求交防大队加强监管,未安排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依法查处,也未亲自到现场检查,导致消防隐患长期存在,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此外,责成越秀区人民政府向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追责11人:

越秀区公安分局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对建业大厦未经消防验收擅自出租的违法行为,未督促交防大队依法进行查处,对交防大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疏于监管,未能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辖区范围内消防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前任交防大队大队长,收受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好处,对建业大厦2011年查处后重新进行违法出租经营的行为,未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导致消防隐患长期存在,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现任交防大队大队长,未安排大队及时采取措施查处建业大厦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下级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 27 -

越秀区公安分局交防大队分管消防执法工作的副大队长,未督促大队片区民警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消防工作领导不力,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前任光塔派出所所长,督促、指导派出所开展辖区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辖区范围内消防工作领导不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好处,未能严格落实建业大厦消防安全责任,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光塔派出所前任分管消防工作的副所长(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未能严格落实辖区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指导派出所开展辖区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民警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不规范等问题失察,对辖区范围内消防工作领导不力,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光塔派出所现任分管消防工作的副所长,未能严格落实辖区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指导派出所开展辖区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辖区范围内消防工作领导不力,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光塔派出所专职消防民警,贯彻落实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力,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力,也未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将建业大厦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书面报分局交防大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方面的直接责任,被 - 28 -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交防大队负责光塔街消防工作民警,对建业大厦未经消防验收对外出租经营的消防违法问题未依法查处,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光塔派出所前任分管消防工作的副所长(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未能严格落实辖区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指导派出所开展辖区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辖区范围内消防工作领导不力,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越秀区公安分局光塔派出所所长,未能严格落实辖区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指导派出所开展辖区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辖区范围内消防工作领导不力,给予其通报批评。

司法、工商、城管、信访综治、督查办等部门追责6人: 市司法局前任调解工作管理处处长,收受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的好处,利用职务之便为建业大厦违法出租搭建协调平台,致使建业大厦重新对外出租作仓储使用。其签发的协调会会议纪要,导致属地政府、街道及区职能部门怠于履行消防违法的查处职责,致使消防隐患未从根本上整治,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光塔工商所所长,收受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的好处,对信龙公司、信浓公司出租建业大厦的违法经营问题不依法查处取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 29 -

越秀区光塔街道办事处综治维稳和信访科科长,作为建业大厦消防安全属地监管单位的街道业务部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其部门存在检查记录不规范、整改记录不全、缺少复查记录以及在上报建业大厦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后未能及时跟进反馈情况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越秀区政府办公室前任督查科科长,针对光塔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办报送的《光塔街关于整治辖内消防安全隐患重点单位建业大厦的情况报告》(越光办〔2012〕12号),怠于履行工作职责,对反映存在严重消防隐患提请协调查处的请示,认为报告夹带请示事项但却未作退件处理,提出拟办意见后未跟进督促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回复意见,未提交分管领导批处,未督办跟进后续处理,导致建业大厦消防隐患延续存在未能及时制止查处,给予其通报批评。

光塔街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前任主任,对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建业大厦出租人征收房屋出租综合税,客观上放纵了违法经营行为,存在履职不当问题,对其批评教育。

光塔街道办事处安监中队队员(聘用制),收受建业大厦实际控制人好处,对建业大厦未经消防验收即行出租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怠于履行巡查、报告、制止的职责,由光塔街道办事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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