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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3篇

发布时间:2021-06-24 11:45:10 影响了:
  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3篇

  在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职场范文网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3篇

  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1

  干部人事档案的提供利用,是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查阅、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规定和有关部门的工作需要,遵循规定的审批程序,提供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借用或提供人员的情况和证明、证据材料的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制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了严格管理、安全保密、规范程序、方便利用,对查借阅我院干部档案作如下规定:

  一、查借阅单位范围

  1、本院各单位、各部门可直接申请查阅;

  2、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查借阅我院干部档案。因工作确需查借阅的,按照隶属关系或人事关系由相应主管单位代为查借阅。

  二、查借阅事由

  有下列用途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查借阅干部档案:

  1、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治丧、制作档案副本等组织人事工作;

  2、办理案件;

  3、办理社会保险、公证;

  三、查借阅手续

  查借阅我院干部档案,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新乡学院查阅干部档案申请表》(详见附件,各单位可下载打印)。《新乡学院查阅干部档案申请表》:

  1、查借阅干部档案,各院系部由书记签字,各部处室由负责人签字,人事部门由处长签字,档案主管部门由组织部长签字。

  2、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干部档案,院纪委(监察处)由负责审查该案件处室的分管领导签字,盖院纪委(监察处)相关印章。

  四、查借阅注意事项

  1、查借阅人员须持《新乡学院查阅干部档案申请表》和本人有效工作证件;

  2、除办理案件外,查借阅单位只能查借阅人事关系在本单位本部门的干部档案。

  3、干部档案材料一般只能摘抄或复印。

  4、干部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治丧等特殊情况确需借阅档案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十五日内必须归还。

  五、查借阅纪律

  1、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档案。

  2、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干部档案内容。

  3、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

  4、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

  5、对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2

  1.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是中共党员,并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由查阅单位负责人签字,档案馆领导审批后,方可查(借)阅;

  2.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3.查(借)阅档案时,档案工作人员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或是确定提供材料的范围,凡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材料,不得翻阅,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

  4.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散布档案内容;

  5.查阅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录或复制档案内容;

  6.查阅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圈划、批注、抽取、增添、撤换、损坏档案;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7.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借用时,要说明理由,经档案馆领导批准,严格履行借阅手续,方可借出,借阅档案一般不超过15天,并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及转借他人;不准携带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参观、游览、探亲访友。

  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3

  一、查借阅单位应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派2名中共党员按照借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越级查借阅干部档案。

  二、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只允许查阅批准查阅的内容,查借阅单位或个人需要摘抄、复制档案内容的,必须经档案管理单位同意后才能摘抄,复制。

  四、查借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污损档案材料,不得泄露和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除干部死亡撰写生平材料需要外,干部档案一律不外借,如因其他工作需要必须借出使用时,要经档案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限15天内归还,借用期间不得擅自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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