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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恐探究的形势与政策论文]形势与政策反恐论文

发布时间:2018-08-15 03:46:49 影响了:

  恐怖主义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公害”,国际反恐迫不及待行。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国际反恐探究的形势与政策论文,欢迎大家阅读!

国际反恐

  国际反恐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一:《国际反恐对国际法的若干影响》

  摘 要:如今恐怖主义猖獗,在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之时,所引发的一些问题也开始浮现,传统越境打击侵犯他国主权,还有高科技时代打击恐怖主义侵犯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以及恐怖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问题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对当今国际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国际恐怖主义给国际社会的正常发展带来了许多危险,但是国际反恐应当严格遵循国际法原则。

  关键词:反恐 他国主权 隐私权 人权 国际法

  作者简介:支园,江苏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非法学)。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01-02

  2015年11月,法国巴黎市发生恐怖袭击事件,造成众多人员伤亡。2015年11月14日,“伊斯兰国”(IS)通过网络宣布对袭击案负责。当今国际恐怖主义愈演愈烈,让人不免想起9・11恐怖袭击事件―国际反恐斗争的转折点,将全球反恐推向了一个高潮,并使美国成为推动全球新一轮反恐的重要力量。但在反恐的同时,有许多问题亟待: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究竟是什么?

  笔者认为当今国际上打击恐怖主义的活动主要有霸权国家的传统越境打击和互联网时代的高科技打击方式。以下将作浅显探析。

  一、传统的越境打击带来的挑战

  近年来,国际社会深受恐怖主义活动侵扰之苦,一些军事大国纷纷立法以便给恐怖主义重创,打压他们日益嚣张的气焰。美军以“自卫权”为借口对阿富汗进行军事打击。国家在对恐怖分子行使自卫权时,可能会违反国际法。一些国家的反恐法律及反恐宣言中也出现了与越境反恐有关的内容。俄罗斯《2006年反恐怖主义法》将其在境外打击恐怖主义的行动合法化。越境打击给国际法带来了诸多挑战与机遇。

  (一)对国家主权原则的践踏

  主权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打着反恐旗号侵犯他国主权是对国际法的挑战与蔑视。美国等国在反恐立法中赋予自己越境打击恐怖主义是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入他国收集情报、采取军事行动是对他国主权的蔑视,弃国家主权原则于不顾。

  (二)恐怖主义如何定义

  在谈论这个话题时,就不得不提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了。“9・11”恐怖事件给美国造成了挥之不去的伤痛。但是美国政府将其定性为“战争行为”。其所谓的“战争”在国际法中站得住脚吗?

  劳特派特在《奥本海国际法》说道:战争是国家之间的争斗,只有国家之间的武装部队才能算是战争 。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冲突,也包括国际法其他主体之间所进行的武装冲突和相关状态。而其他主体包括反对殖民主义的武装力量和被国际法上的交战团体。

  布什政府认为:“任何支持和庇护恐怖组织及其恐怖行为的国家负有恐怖组织及其成员的同样责任。”所以美国打着反恐的旗号,对阿富汗发动了战争,给阿富汗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之后的伊拉克战争也是如法炮制。披着“反恐”面纱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非但不能消灭恐怖主义,反而会对国际社会的和平发展造成严重威胁。

  在此,必须明确恐怖主义并不是所谓的战争,如果这一定义被公认,只会成为大国争霸的幌子,成为大国越境打击侵犯他国的正当化理由。近年来,俄罗斯也借口打击IS,直接侵犯叙利亚的主权,在其领空轰炸IS的石油产业,完全不顾普通百姓的生命,践踏人权。只有定义了恐怖主义,才能真正有效制定打击恐怖主义的措施,才能规制反恐行动对他国主权的侵犯。所以,在国际法上形成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统一定义是亟需的。

  (三)对自卫权的扩大解释

  《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自卫权中武力的使用并没有被禁止。国际法上国家要行使自卫权必须符合严格的限制条件。前提条件是一个国家必须遭受武力攻击,在此期间武力的使用必须向联合国报告。而且武力只能是针对所遭受的武力袭击,并不能借此武力攻击报复。

  美国为自己的越境打击找了“自卫权”这一冠冕堂皇的理由,但是我们仔细推敲后会发现,美国只是在愚弄我们以及社会大众。美国将其越境反恐的行为解释为“预先性自卫”,即针对潜在的紧迫的武力威胁可以采取单边军事行动。其实也只是在自欺欺人而已。所谓的“预先性自卫”理论,就是将武力攻击的定义做了扩大解释,该观点认为国家有权对迫在眉睫武力攻击行使自卫权。这一观点在国际上存在很大的争议,分为限制解释和扩大解释两派。扩大解释论认为第五十一条不是限制自卫权,而是确保区域组织能够根据宪章以自卫采取行动。

  所以,越境反恐不能成为对恐怖主义进行所谓战争而所必须的手段,而是对一国国家主权的侵犯。越境反恐也不是所谓的行使自卫权的行为,而是打着反恐旗号非法使用武力的行为。国际社会必须制定相应的国际法原则与公约,防止新一轮大国争霸的发生。

  二、互联网时代的高科技打击方式所带来的挑战

  如今世界是一个以高科技为主宰的世界,尤其是互联网的出现,它使地球成为了网络信息村。但与此同时,我们的电话可以被互联网监听与反追踪,我们的互联网的浏览记录也是可以被实时监控与追踪。

  (一)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各国反恐怖主义立法也大多加大了对公民的网络监控,在公民隐私权保护上做出让步。

  美国《2001年反恐法》扩大了窃听授权,使窃听变得随意,只要联邦或州从事反恐工作的人员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正在进行的恐怖犯罪侦查活动有需要,即可被授权使用计算机追踪设备和电话监听设备等。《爱国者法案》更是进一步扩大了警察的权力,政府被赋予了在当事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秘密窥探的权利,包括漫游窃听和搜查记录。

  德国是一个注重隐私权的国家,但为了打击恐怖主义,也在公民隐私权问题上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让步。对《护照及身份证法》做了修改,德国安全部门认为以往对护照、身份证等证件的鉴别方法是相关人员用肉眼与证件持进行做比对,但是用这样的方法鉴别证件的真伪准确性难以得到保证,因此该法案允许政府重新更换护照及身份证,更换的证件上不仅要有本人照片和签名,还要包括证件持有人的指纹、掌纹、面部特征等个人特征。这些法律的修改使得德国政府可以随意掌握公民隐私。

  为了在恐怖分子实施各种恐怖袭击行为前抓住恐怖分子,各个国家必须进行各种严格的搜查安检措施。机场的安检是反恐搜查的重点之一。裸检一词对大家来说应该不陌生,是最早来源于美国率先在机场对来往美国的乘客进行此种检查。裸捡主要通过X射线,甚至可以看穿衣着,从而检测人体是否携带各种危险品。但是,此仪器可以看见人类的隐私部位,甚是尴尬。甚至有人戏称,每天过飞机安检就像一次性骚扰。不仅如此,对于生成的乘客身体图像是否会被散播也引起了人们的质疑。但是为了打击恐怖主义,德国、英国、荷兰、意大利等国家也开始实施“裸检”。

  (二)对他国网络安全的侵犯

  监控是十分常见的一种反恐措施,即利用高科技的专业设施对恐怖嫌疑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进行秘密的监听、监视以便对已经发生的恐怖事件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或者遏制、打击正在策划中的恐怖主义活动。但是,有些国家披着反恐的外衣,监听本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的通信记录及互联网浏览记录,甚至是直接侵入其他国家的互联网,已经严重违反了国际法,侵犯他国的互联网安全。

  美国打着反恐的旗号监听他国的互联网信息,可能侵犯他国的国家机密,严重违反了国际法国家主权这一原则。国际社会,应对这种大规模的监听行为进行立法规制,在以联合国为中心的主导之下,达成有关互联网安全利用的国际公约,期待以后能真正做到互联网反恐的同时,又不侵犯他国的主权与互联网安全。

  三、恐怖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问题

  (一)各国立法加大对恐怖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限制

  各国反立法扩大对恐怖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限制。以美国的《爱国者法案》为例,该法案赋予司法部长更大的权利,即只要他有合理的理由认为任何外国人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了威胁就可对其进行拘留,并且未对拘留的期限给予明确的规定;该法案还扩张了执法机关的权限,执法机关在认为必要时可逾越法定程序对嫌疑人采取电话监听、搜索住宅等措施。

  英国政府制定的新反恐法律规定,有计划参与恐怖活动嫌疑的人,在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下,也可能因为违反这些条例而被捕入狱。

  (二)非常规引渡

  在实践中,美国堪称限制恐怖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典型。美国的“非常规引渡”就遭致诸多批判。“非常规引渡”是布什政府授权中情局实施的一项行动,即对于身在境外的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中情局有权随意的实施抓捕行动,并可将这些嫌疑人强制关押在美政府认为便利的地方,如约旦、摩洛哥等。“非常规引渡”容易导致酷刑等不人道行为的发生。

  虽然国际社会受到恐怖主义的严重伤害,但是反恐仍然需要保持正义性,反恐行动还是要建立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虽然恐怖主义对世界的破坏性袭击愈演愈烈,但这绝不足以成为任何国家或组织可以以反恐为由任意践踏恐怖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理由。在国际恐怖分子的人权保护上,不人道的审讯和不公正的审判是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只有把这两个问题处理好,才能使国际反恐行动不违背正义原则。

  四、结语

  恐怖主义严重威胁着全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国际法对打击恐怖主义绝不手软,要想切实推进国际反恐的有效进行,而又不违反国际法,不侵犯他国主权,避免对公民隐私权的过度侵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统一对“恐怖主义”概念的定义:无论恐怖活动的目的与动机是否合法,只要恐怖活动伤害无辜人民的生命、财产即构成恐怖主义犯罪。

  2.各国之间应该加大对互联网资源的共享,经过磋商达成国际条约,在确保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同时,又能高效打击恐怖分子。各国在网络恐怖主义打击方面应当加大合作,而不能仅仅依靠美国作为“世界警察”。美国的网络技术世界第一,应该将网络安全的技术向国际社会部分甚至全部共享。网络反恐需要广泛合作,也需要主要网络运营商参与进来。

  3. 反恐与人权保护在本质上是并不矛盾的,因此,构建一个建立在对疑犯有足够的人权主义保护基础上的反恐法律体系并在此法律框架之下进行反恐活动,与盲目狂热的打击恐怖主义相比,更具有可取性。为了满足反恐行动的需要,有必要对恐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但一定要坚持依法限制的原则,所有的限制条款都应该是明确的、肯定的,限制的目的、范围、途径等都有明晰的标准,而绝对不能是模糊不清、可任意而为的。

  注释:

  徐桂敏.俄罗斯反恐立法特点评介.环球法律评论.2013(1).57.

  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下卷第一分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147.

  Stanimir A.Alexandrov,Self-Defence against the Use of Force in International Law,Amsterdam:Brill Academic Pub,1996,100.

  黄小喜.国际反恐与国际人权保护.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5(3).

  刘余地、戴德生.试论“反恐”对国际法的若干影响与挑战.南京经济学院学报.2002(5).48-51.

  国际反恐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二:《论中国对国际反恐的贡献》

  摘要:步入20世纪之后,国际恐怖主义逐步成为困扰世界各国的突出问题。恐怖主义不仅是20世纪的政治“瘟疫”,更是21世纪的全球性难题。恐怖主义对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制止恐怖主义是世界各国及其人民的共同要求。中国同样面临着恐怖主义的现实威胁,主要表现为“东突”和“藏独”分子的恐怖暴力活动直接影响中国西部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安全,同时出现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向中国国内渗透的趋势,反恐不仅是中国面对的问题,也成为了世界问题。

  关键词:国际反恐;中国参与

  20世纪60年代之后,伴随着国际政治力量剧烈的分化和重组,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股恐怖主义高潮,恐怖主义日益显著的跨国跨区域流动性和联动性使各国认识到,一国对恐怖主义打击难以取得实质性效果。于是主权国家纷纷开始在国际.地区和双边等各个层面开展初步的反恐合作。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使国际反恐形势发生了转变,联合国安理会以罕见的速度通过了两项决议,强调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特别是中、俄与美国在国际反恐斗争中的紧密合作是国际反恐联盟基本形成了“联合国领导,美国主导,中俄积极合作,世界各国共同参与”的格局。

  随着中国海外利益逐步拓展加深,面临的国际安全风险同时也在加大,全球化时代的恐怖活动渐渐开始殃及远在东方的中国。受国际恐怖主义的广泛影响,以及中国转型时期自身矛盾的凸显,近年来我国境内恐怖活动相对前几年来处于活跃期。尤其2013年以来,更是呈现出地域扩大化、袭击常态化的趋势,值得各方重视。

  据经济与和平研究所最新编制的“全球恐怖主义指数”称,自伊拉克战争爆发后,全球恐怖事件数量增加了4倍。2008年达到一个高峰期之后,恐怖主义袭击进入一个平和期。然而针对中国的恐怖袭击威胁不降反升,中国的恐怖袭击数量于2008年从之前的每年最多2起骤增到15起。在2001年至2011年的10年里,中国的恐怖主义指数从2.72上升为4.99,排名由43上升至23。这意味着中国所遭受的恐怖主义威胁已经超过美国,成为一个“并不怎么安全”的国家。

  根据官方公开资料整理出了近两年来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恐怖活动。2013年4月23日暴力恐怖团伙在巴楚县色利布亚镇砍杀社区干部和民警,造成15人死亡,2人受伤;2013年8月12日,在新疆喀什发生暴力恐怖事件,造成1名特警丧生;2013年10月28日,北京金水桥事件,恐怖分子驾驶吉普车闯入北京长安街便道冲撞人群并点燃车内汽油,造成2人死亡,40人受伤;2013年11月16日,恐怖分子持刀斧袭击色利布亚镇派出所,致2名协警牺牲,2名民警受伤;2014年4月30日,两名恐怖分子在乌鲁木齐火车南站出口施暴,造成3人死亡,79人受伤;2014年7月28日,莎车县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造成数十名维汉群众伤亡,31辆车被打砸,6辆车被烧;就恐怖实施范围来看,天安门金水桥恐怖袭击案和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袭击案标志着东突恐怖分子把手伸向内地,反恐形势更加严峻。

  为了维护人民安全与社会稳定,中国政府对恐怖势力进行了严厉打击。据不完全统计,从1999年至2003年,新疆公安机关共打掉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组织,团伙591个,收缴了大批枪支弹药和制枪制爆原料,装置,基本遏制住了“东突”三股势力在新疆境内的暴力恐怖活动。东突”恐怖组织在中国境内外制造了大量恐怖事件,造成严重的人员、财产损失,不仅对中国的安全构成威胁,也危及地区和国际的和平与发展。根据联合国有关反恐决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不断加强对“东突”恐怖势力的打击力度,相继正式认定并对外公布“东突”恐怖组织和“东突”恐怖分子的名单,并得到包括美国在内的国家认可和支持。“东突”恐怖组织是国际恐怖势力的组成部分,中国打击“东突”,也为国际反恐斗争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政府在高压打击国内恐怖主义的同时,也积极的与各国合作,建立和发展双边机制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恐怖主义的治理。目前,中国已与美国,俄罗斯,印度,巴基斯坦,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建立了双边反恐合作机制或就反恐问题进行了磋商,并于其他许多国家进行富有成果的反恐合作关系。自“9・11”事件之后,中美反恐合作不断深入,由最初的情报交换,切断恐怖组织财源,共同支持巴基斯坦反恐,协力组织印巴冲突升级干扰反恐等方面,到之后的军事上的协作,美国在进行阿富汗战争时,关闭中阿边境以防止塔利班和基地分子进入中国,允许美国航母在去阿参战途中在香港停留等,给予了美国很大的协助;中俄方面,2001年10月,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海召开,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与俄罗斯总统普京借此机会会晤,商定成立“中俄反恐工作组”,中俄还主要通过在上合组织的框架下开展双边的反恐合作声明;中巴也建立了双边反恐合作机制,开展着卓有成效的反恐合作,2013年5月,中国与巴基斯坦共同确认“东伊运”是双方共同威胁。

  中国也积极建立多边,特别是加强周边的反恐机制,推动国际恐怖主义的安全治理。中国通过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欧会议,东盟地区论坛等多边机制积极推动国际反恐合作。中国是上海合作组织的重要发起国,上海合作组织已经成为国际反恐多边合作的典范。自1996年以来,从“上海五国”到上海合作组织都一直高举打击“三股势力”的大旗,在地区反恐斗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中国倡导加强区域反恐合作,积极参与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多边反恐交流与合作,并推动上海合作组织建立地区反恐常设机构。中国政府与周边国家举行联合军事演习,以威慑恐怖主义分子。

  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会,中国推动并促进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联合国安理会反恐的决议,以及促进联合国成立了一些相关的反恐机构,包括联合国安理会反恐委员会,这个反恐委员会监督并要求世界各国每年要提交针对执行一系列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情况报告。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在全球反恐上发挥了最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在促进并推动联合国国际反恐方面发挥主导性的作用和地位。

  同时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发展中大国,为国际反恐作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从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中国政府及时、敏锐地注意到恐怖主义这一当今世界的共同威胁,中国在开展国际反恐斗争的实践中,在对世界形势的观察与历史经验的总结中,相继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反恐思想和观点。中国倡导的新安全观,指出非传统安全问题、特别是国际恐怖主义对国际和平构成现实威胁,其产生既是政治、经济、民族、宗教等各种矛盾的综合产物,同时又有历史、文化方面的深刻背景,贫困、发展鸿沟、各种不公正不合理的社会现象也是滋生恐怖主义的温床。中国提出的反恐模式是国际合作反恐,强调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外交、军事、法律等手段应对国际恐怖主义威胁,而不单纯依靠武力,并在国际反恐中倡导对话和合作,标本兼治,重视铲除恐怖主义的根源和土壤。应该说,“9・11”后中国全力参与国际反恐,包括加强在反恐问题上的磋商,开展反恐情报交换,加强在冻结恐怖组织资产等金融方面合作,是新形势下通过相互合作维护共同安全的成功尝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关于和平发展和建立和谐世界的主张,也同样适用于国际反恐。综观10年来中国的反恐政策,其基本点有四:一是强调不搞双重标准,主张从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安全出发,无论恐怖主义以何种方式出现在何时、何地、针对何人,国际社会都应采取一致立场,坚决打击,而不能以区别对待。二是打击恐怖主义需要充分发挥联合国及安理会的主导作用,一切行动应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应证据确凿,目标明确,避免伤及无辜,不能任意扩大打击范围。三是打击恐怖主义需要标本兼治。既考虑解决当前的问题,也着眼长远的根治方法。解决发展问题,缩小南北差距是一个重要的条件。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新形势下,国际社会应以更大的紧迫感重视发展问题。四是打击恐怖主义是和平与暴力的较量,不是民族、宗教或文明的冲突。恐怖主义属于极少数极端邪恶势力,不能把恐怖主义与特定的民族或宗教相联系。

  中国以国际安全和人类安全为重,不仅积极重视和支持联合国在国际反恐中的主导作用,也采取具体措施推动国际反恐进程。2001年10月,中国以东道主国家身份将反恐问题列入APEC会议议程,推动会议发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反恐声明》,对美国当时正在阿富汗进行的反恐战争是一个很大的道义支持,对国际长远的反恐斗争也具有理论意义。在积极参与国际反恐合作的同时,中国也不断加强国内反恐工作,修改了有关惩处恐怖犯罪的法律,建立健全了反恐工作协调机制,组建了反恐专业力量,完善了各项反恐预案,强化了反恐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深入发展,特别是在拉登被美国击毙和中东北非动乱后,国际恐怖主义发展和国际反恐斗争已进入历史新阶段。一方面,“基地”组织势力受挫,作为恐怖实体发动类似“9・11”事件的能力大为下降,但“基地”组织的意识形态和感染力却不见衰退,各地区分支和关联势力群体性崛起,特别是ISIS的迅速崛起,使部分国家和地区深受其害。另一方面,恐怖威胁呈现分散化和网络化发展趋势,网络恐怖主义威胁增大,如何应对更需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和协调。

  综上所述,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仍是世界各国安全面临的重大课题,并且将更为复杂。不管形式如何,只有以联合国为主导,标本兼治,才能从根源上铲除恐怖主义滋生的土壤。中国作为致力于和平发展的世界大国,作为一个新兴成长中的负责任的大国,同时也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伴随着自身的崛起,尽管在恐怖主义的全球治理问题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也应该必须贡献中国力量,遏制并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努力营造安全的国际环境,推进国际体系的新变革。

  国际反恐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三:《论加强国际反恐中的人权保障》

  摘 要:虽然国际社会在对恐怖主义的界定上没有达成共识,但是恐怖主义对人权的践踏已是不争的事实。尽管当前形势下人权呼声不断高涨,但是反恐中的人权保障仍然并不理想。加强反恐中的人权保障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必须要采取切实措施,从人权保障制度化、反恐法治化和联合反恐入手,加强和提高国际反恐中的人权保障。

  关键词:恐怖主义;国际反恐;人权保障;必要性;正当性

  恐怖主义由来已久,目前以对各国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和稳定造成极大的威胁,国际联合反恐势在必行。反恐是保障人权的方法和手段,人权保障才是反恐的根本目的。

  一、恐怖主义与人权的概述

  恐怖主义最早始于1794年的法国大革命时期雅各宾派为了镇压反革命者而实行的恐怖统治,最初是作为社会政治学概念出现的。到目前为止,由于其复杂性,学界对于恐怖主义的概念还没有达成共识。恐怖主义概念比较繁多,大家乐于接受的定义是:“无国家的人群对民族国家的攻击”。

  联合国框架内的正式反恐始于1960年,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与人权没有关系。“9・11”事件之后,恐怖主义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快速蔓延,引起国际社会广泛的关注。一般来说,恐怖主义与民族分裂主义、极端宗教主义相互勾结,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构成的危害空前加大,己成为一大国际公害。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暴力破坏性、对象的广泛性和社会恐怖性。恐怖主义犯罪通过诸多暴力手段不仅给广大无辜平民造成物质上的巨大损失,而且其制造的恐怖氛围给人们精神上带来极大的痛苦和折磨,使人们生活在恐惧之中。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公敌。打击恐怖主义是势在必行的正义之举。

  由于人权在当今世界所处的道德优势以及其所支撑的政治正当性基础,因此没有任何一个政府敢于宣称其是反人权的。[1]但是尽管如此,在现实中,尤其是国际反恐中对于人权的保障却很不理想。在反恐怖主义早期,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人权是反恐怖主义的“绊脚石”。随着国际反恐的深入发展,人权逐渐成为打击恐怖主义的正当理由。但是仍然认为需要适度的限制人权,开放的自由民主社会是无法应对恐怖主义严重威胁的。在国际反恐中对公民权利的克减是有限制条件的,应该以整个反恐事件中的人权保护作为客观判断标准,不能任意妄为。

  二、国际反恐中人权保障的现状

  目前,在国际政治舞台上,人权被“异化”了。欧美国家经常将人权和反恐作为外交政策和国际政治斗争的工具。[2]从21世纪的国际反恐实践来看,“保障人权”都是从属于反恐的需要。

  (一)在反恐中人权保障不足

  由于恐怖主义具有突发性,暴力破坏性,极易在社会上快速引起恐慌,所以,当面临严重恐怖主义威胁时,国家无一例外地把反恐作为政治第一要务和优先政策目标。人权作为一种理念,在没有被制度化之前,是很难能够约束反恐行动的。“9・11”事件后,美国国会快速通过了《爱国者法案》,赋予执法和情报部门可以采用非常规手段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隐私等权利。美国在对阿富汗和伊拉克发动的反恐战争中,不顾《日内瓦公约》中对当地普通公民的保护,对非军事目标狂轰滥炸,造成医院、学校、工厂和政府单位瘫痪,致使无辜居民大量死亡。与此类似的还有美国规避国际和国内法律,在关塔那摩等监狱非法关押和虐待战俘的行为。一向主张人权至上,民主至上的美国,竟然公然侵犯国际社会普遍尊重的人权。这也充分说明人权保障,尤其是在国际反恐中,有多么的苍白无力。

  (二)提倡以保障人权为反恐前提

  一方面随着人权理念和实践不断发展,国际社会对人权越来越重视。另一方面,由于美国肆意发动的反恐战争,肆意践踏当地人权,非但没有打压住恐怖主义,反而有“越反越恐”的势头,美国不得不开始重新反思其反恐战略。在国际社会上反恐和保障人权的讨论不断被掀起。2010年,在联合国大会上,“尊重人权和法治”列为反恐战略四大支柱之一。国际社会上普遍主张要以人权为反恐的前提。但是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国际反恐中的人权保障还是不能令人满意。无论如何强调反恐中人权的保障,当实际面临恐怖主义威胁,尤其是危及到国家安全,广大公民和政府都会首先考虑安全,而不是人权。反恐中迫切需要加强人权保障。

  三、加强国际反恐中人权保障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一)加强国际反恐中人权保障的必要性

  1.理论上的必要性

  “根据矛盾的逻辑原则,所有的权利都伴随着一种不言而喻的资格或权限,对实际上可能侵犯权利的任何人施加强制。”[3]我们无意讨论人权至上这一“古老”的话题。但是无论人权是否至上,权利的享有和权利的行使都存在“误差”。当今社会,人权保障的不足,一方面是人权存在的“实然状态”,另一方面也是反恐对人权保障造成了侵犯。“实然状态”的改善受制于经济、政治、文化和历史发展阶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无法短期内得到改善。但是,对于国际反恐可能对人权的侵犯我们是可以通过努力加以改善的。

  2.实践上的必要性

  虽然当今社会很重视人权,但是如果没有形成制度化的人权保障机制,人权就只是一种理念,很多时候人权和自由就只是一些国家反恐的“遮羞布”而已。由于恐怖主义所具有的突发性和社会恐慌性,所以当面临严重恐怖主义威胁时,整个社会都有可能会在精神上遭受恐怖主义的折磨,公民、国家机构很可能会失去理智。在面临严重的恐怖主义威胁时,没有人会受限于抽象的人权理念的限制。美国这个主张人权至上的国家,在面临恐怖主义威胁时,依旧能够抛开人权,肆意发动报复性的反恐战争,狂轰滥炸,无视当地公民的人权,虐待和非法关押战俘。

  (二)加强国际反恐中人权保障的正当性   反恐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保障人权是反恐的基础和动力。

  1.反恐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权

  今天人们所言的“人权”源自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洛克等人的自然权利思想。古典自然法学家洛克认为,“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4]并且由自然状态推导出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自然权利。“人权是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5]人权的根据是人的尊严在当代已经成为共识。温斯顿说:“人的尊严,和它所具有的特殊的道德地位,被认为构成了描述这些普遍的、平等的权利即我们称之为人权的基础。”[6]人权是自然权利的现代表现形式,是人之作为人最基础的权利。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认为,生存乃是人类第一要务,安全乃是自然理性启示于人类的第一法则。恐怖主义严重侵犯的就是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等最基本的人权。反恐的目的就是要保障这些基本人权。因此反恐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权,反恐与保护和发展人权在目标和要求等方面都是一致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打击恐怖主义的基本原则,对人权的漠视和侵犯是推动恐怖主义的一个重要动因。

  2.保障人权是国际反恐的基础和动力

  “贫穷和落后是恐怖主义产生的土壤。”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是人权保障的匮乏。“恐怖主义的起源,或者基于政治利益的博弈,或者基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或者基于意识形态的对立,或者基于宗教信仰的冲突。”[7]贫富两极分化、民族不平等和宗教权利得不到保障是产生和影响恐怖主义的主要因素,而这些问题都折射出人权保障不足。除了极端的民族主义和一些狭隘的原教旨主义以外,正是由于经济权利、民族和宗教权利等基本人权未得到充分和切实的保障,才产生和助长了恐怖主义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尤其是作为首要权利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能够为反恐提供群众基础,对恐怖主义有釜底抽薪之功效。

  每个人作为人,其尊严都是平等的,不能因为保障一部分人的人权,而牺牲了另一部分人的人权。在反恐中要加强保障受害者和普通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同时也不能忽视恐怖分子的人权保护,要保障其接受公正审判和免遭酷刑的权利。反恐打击的并非是恐怖分子这些生物人本身,而是打击其恐怖主义的思想和实施的恐怖主义犯罪行为。所以,反恐与保障恐怖分子的人权并不冲突。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为人类反恐关于罪恶根源的会议”中的讲话中指出:“维护人权同打击恐怖主义并不矛盾。相反,人权的道德思想――对每个人的尊严的高度尊重――是我们最有力的反恐武器之一。”预防恐怖主义犯罪的最有效方法并不是“以暴易暴”的军事打击报复行为,而是切实的把人权保障落到实处。

  四、加强国际反恐中人权保障的政策建议

  (一)调整传统人权观念,并建立制度化的人权保障机制

  人权的道德正当性往往诉诸于人性尊严的平等。每一个人的尊严都应该是平等的,人权作为一种权利,在享有上应该是平等的。但是在权利的行使上要认识到人权发展的不平衡性。在基本人权上要达成共识,但是在人权的具体落实和保障上要考虑到各国的实际情况。人权保障的理念转化为反恐中制度化的人权保障机制。

  (二)加强国际反恐的国际法建设

  当人们在面临严重的恐怖主义威胁时,往往会由于恐惧而产生报复心理,忽视了人权的保障。要用法治来规制和指导反恐行动。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了现代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精神实质,奠定了现代法治的价值正当性的基础。随着恐怖主义的不断发展和反恐形式的升级,迫切需要一部完整、系统的国际反恐怖主义法,同时也应注重加强国内法律的修订。通过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来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也是维护人权的必要保障。反恐是紧迫的现实政治任务。但是,对于恐怖主义的打击绝对不能超出法律的框架。酷刑是没有合法的权力来源的,它既违背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国际义务,同时又违反国际人道主义原则,在反恐行动中要坚决予以禁止。

  (三)加强联合国主导下的国际联合反恐

  联合国作为一个全球最具代表性和最有权威的国际组织,只有联合国才能赋予在全球范围内展开反恐怖斗争的合法性。恐怖主义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威胁,在“9・11”事件之后已经走上了“国际化”的轨道,并且具有了跨国联系。全球化给当代恐怖主义提供了人员资金的跨国界流动、思想的无国界传播、在全球培育和招募新成员的便利条件,治理难度相应增加,单靠一个国家的力量难以应对恐怖主义威胁。必须加强联合国主导下的国际联合反恐,各个国家协调一致,通力合作,不留反恐的“死角”和“真空地带”。

  [ 参 考 文 献 ]

  [1]王立峰.人权的政治哲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1.

  [2]钱雪梅.恐怖主义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基于国际政治视角的分析[J].人权,2015(1).

  [3][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42.

  [4][英]洛克.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6.

  [5]张晓玲主编.人权法学[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4.8.

  [6]沈宗灵,黄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166.

  [7]徐爱国.反恐行动中的法律角色[J].法学杂志,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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