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绩效工资改革下的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_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摘 要:随着国家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大以及国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如何以个人所得税法为准绳,通过合理的筹划达到节税的目的,已逐步成为广大民众关注的问题。本文以税收筹划理论为基础,按照税收筹划的步骤和方法,以绩效工资改革下的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所得纳为重点研究对象,从多个角度和层面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高校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1.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深化,政府对承担着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高校建设发展加大了投入,高等教育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2011年全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计显示,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达到215.66万人,比上年增加4.51万人,较1991年增加114.77万人。同时,通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以及绩效工资等多项改革的推进,高校教职工的收入得到了显著的提高。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将高校纳入了重点征管的高收入行业。有鉴于此,作为高校财务管理人员,研究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尤其是2011年9月起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这意味着原有的一些筹划方法需要实务工作者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修改。
2.目前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2.1 对纳税筹划存在错误认识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对纳税筹划的目的认识不足,即对纳税筹划应是在合法前提下的合理节税,认识不够清楚。一提到纳税筹划,就片面的认为将纳税最小化作为筹划的最终目的,忽视了随之带来的纳税风险。第二,对纳税筹划的管理部门存在误解,认为纳税筹划就应由财务部门单独承担。该认识忽略了财务部门作为学校决策的执行部门,无权也无法单独对学校的收入总量、分配制度等作出决定,因而无法独立完成纳税筹划的所有工作。
2.2 未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无法从全局对个人所得税缴纳作出合理的筹划
目前很多高校仍然是采用根据教学、科研的计划和进度来安排工资薪金及各类津补贴的发放,从而造成了薪酬发放的严重不均衡。例如:有的学校按照教师每月实际承担的教学量来发放课酬,造成有的教师每年实际发放课酬的月份数只有8个月。这样的发放方式导致在该时间段由于收入总量较高而需要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另外的4个月却因为不发放课酬导致收入总量较低而缴税较少,有的甚至未达到免征额,从某种意义上说给教职工带来了损失。
3.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内容
通常情况下,高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总收入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同时,学校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对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此,以下将以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为重点研究对象。
3.1 高校教职工收入构成分析
绩效工资改革后,高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财政统发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
② 奖励性绩效工资:包含课酬(教学人员)、岗位津贴(教辅行政人员)、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会议补贴、指导费(毕业论文、研究生、实习)、班主任津贴、科研秘书补贴、党支部工作补贴、加班费、年终奖、节日费等。
③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的其他各种津贴补助:科研项目评审费、成人教育课酬、引进人才奖励、科研奖励等。
3.2 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的和原则
按照税收筹划基本原理,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目的和原则分别如下:
①纳税筹划的目的。
在不违背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并运用多种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和手段,实现教职工税后收益最大化,以及个人和学校的纳税零风险。
②纳税筹划的原则。
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原则应遵循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即合法性、前瞻性、成本效益性、适时调整性。
3.3 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按照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以下将从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几个方面筹划,具体如下:
3.3.1 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免征或减征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了规定。我们可以充分运用这些优惠政策降低税基,即减少应纳税所得总额,进而减轻税负。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高校可以充分利用社保政策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增加医保、公积金的缴存数来减少工资总额,从而减少纳税。
3.3.2 建立科学的薪酬体系,工资薪金发放均衡
高校工资薪金收入除每月固定的财政统发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外,其他收入由于大部分学校都按照实际的教学计划、课时量来安排,造成发放的严重不均衡。收入的不均衡直接导致了税负的不均衡。
因此,高校应该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发放计划,使工资薪金发放均衡。这样不仅有效的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对教职工合理安排每月的房贷还款、生活、教育等支出也有较大好处。
3.3.3 工资薪金福利化
把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非可现金化福利,既可满足教职工消费,又可减少个人所得税缴纳。由于为教职工提高的是非可现金化的福利,而非直接发放实物,从而不必纳税。工资薪金福利化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形式:
⑴为教职工提供住所或承担房租。⑵提供免费的膳食。⑶提供办公用品和设施。⑷提供免费的交通服务。⑸为教职工子女设立教育基金。
3.3.4 科研奖励费用化
为了鼓励教职工多出科研成果,绝大多数高校都设立了科研奖励基金,发放金额根据成果级别从几千到几万甚至十几万不等。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科研奖励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但若该部分科研奖励完全采用现金形式发放,势必会急剧增加教职工税负。因此,从减少税基的角度,可以将科研奖励中一部分以报销科研费用的形式处理,剩余部分分月多次发放实现节税。
